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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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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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代通知金的内容只有两处,1、《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40条,另一个则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时候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以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支付给劳动者,马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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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务中可能会出现公司因某些事项需要将员工辞退的行为,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在辞退员工时,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否则,将会给员工造成损失,就需要给员工发放代通知金。那么,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代通知金不是法律术语,是人们的一种习惯说法。所谓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应当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以代替通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对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需要额外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为了防止“代通知金”的滥用,法律限定以下情形为适用范围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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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综上所述,小编主要为您介绍了什么是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代通知金的相关分类等问题。由此可知,我国劳动法对代通知金的法律规定其实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通过代通知金的法律制度,用人单位必须要向劳动者赔偿劳动者的损失,支付劳动者应有的利益,这实际上是我国注重劳动者权益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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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的爸爸因为意外去世了,所以我就想跟大家咨询一下这个代位继承法律依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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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公民代理该条规定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该条规定只要求提交授权委托书,未要求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时应提交所在单位、社区或村委会的推荐书。

《行政诉讼法》(2014年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注: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只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提供有近亲属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即可担任诉讼代理人,无需推荐。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 ;(三)当事人(注:这里的“当事人”包括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自然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注:
①本项立法本意为,代理人与自然人当事人之间没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关系,或与单位当事人没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时,必须经过推荐,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这里的“公民”是指剔除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与自然人当事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赡养关系的近亲属,或剔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与单位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者之外的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这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国内法,不应将这里的“公民”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为当事人所在单位或社区的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是双边条约或国际条约,不应扩大解释或任意解释,将这里的“公民”扩大解释为包括外国公民。如果做缩小解释或任意解释,将推荐的公民理解为只能是户籍在自然人当事人所在社区的公民,或与单位当事人有劳动人事关系的公民,或在社会团体担任特定职务的几类公民,缺乏法律依据,也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内容相冲突;
②本项立法本意为,有权推荐诉讼代理人的主体有三:其
一,当事人所在社区。其
二,当事人所在单位。其
三,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社会团体。这三个推荐主体是并列关系,当事人可以选择。当事人如果是单位时,因单位自身属于推荐主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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