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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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1、安置用房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二者结算差价。2、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300%的比例给予补偿。
奉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每一个地方的土地补偿标准都有所不同想必大家都有所了解,在我们的生活中如果遇到拆迁等相关问题的时候,首先应该了解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今天就和大家一起来聊聊奉化征地补偿标准,奉化地区的标准和别的地区的标准也有着明显的不同。

奉化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有什么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需拆迁房屋及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发改、建设、规划、农林、公安、市场监管、人力社保、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市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参与房屋拆迁工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四条 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集体所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其他各专项规划等,组织有关部门科学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和安置用房建设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年度拆迁计划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拆迁改造项目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拆迁计划,会同市发改、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第七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环境、用途、建筑面积等进行调查,必要时应组织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进行权属确认。对认定为合法土地或建筑的按规定予以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被拆迁人必须在规定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

权属调查中涉及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出具意见,并依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或更正;涉及房屋的由市房管部门出具意见,并依规定程序进行认定或更正。

第八条 拆迁人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拆迁规划红线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经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拆迁范围;

2.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

3.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

4.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

5.安置用房建设落实情况;

6.过渡方式和期限;

7.搬迁期限;

8.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二)拆迁实施方案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和市人民政府审批时,拆迁人应提交以下资料:

1.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

2.规划红线图;

3.拆迁实施方案;

4.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或者安置用房、安置用地已落实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时,应当公开告知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在土地征收方案批准前已组织过听证的除外。被拆迁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听证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听证。

第十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批准之日起5日内发布拆迁公告,公布建设项目名称、拆迁人、拆迁范围、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搬迁期限、救济途径等事项。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新闻媒体等,应当共同做好房屋拆迁宣传工作。

第十一条 拆迁人拆迁集体所有土地房屋,可以自行实施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第十二条 拆迁房屋需要价格评估的,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拆迁补偿评估项目向社会公告,并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代表的公开监督下从报名的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产生一家评估机构。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协议,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十三条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姓名、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事项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向原房屋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在收到书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复核结果。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复核结果后10日内向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裁决。裁决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提请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专家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论可作为裁决依据。裁决部门应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书面裁决。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载明补偿标准和金额、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用房地点和面积、安置用房交付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五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当事人双方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裁决。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作出裁决的机关可以向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实施强制执行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一)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测绘资料;

5.被拆迁房屋评估资料;

6.对被申请人补偿安置方案;

7.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协商记录;

8.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被拆迁人申请裁决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

2.被拆迁人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

4.申请裁决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

5.裁决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拆迁有产权争议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在拆迁公告规定拆迁期限内未能解决争议或确认产权人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预留安置用房或提存货币补偿资金。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七条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将土地征收的批准文件、房屋拆迁实施方案的有关情况等予以公开,并接受公众查询。

第三章 补偿安置的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住宅用房、非住宅用房及附属设施,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用途对被拆迁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本办法所称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用于生活起居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非住宅用房是指依法取得的除住宅用房及其附属设施以外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是指住宅用房附属的经认定合法的畜舍、门斗及建于宅基地以外的厕所等设施。

第十九条 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调产安置、货币安置,也可以实行房票安置。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外且规划允许有安置用地条件的,还可以实行迁建安置。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的补偿安置方式。

调产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住宅用房作为安置用房,安置被拆迁人。

货币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相应的补偿资金,被拆迁人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房票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房票,被拆迁人凭房票在本市市域范围内自行选购安置用房。

迁建安置是指由拆迁人提供迁建用地和费用,被拆迁人自行建造安置用房。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的可安置建筑面积按下列依据确认:

(一)被拆迁人提供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积;

(二)权证登记与现实情况不符或者未办理权证登记的,由土地、规划、房管等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三)无法提供房屋相关审批手续,其建房时间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且至今仍无新批住宅的,由村民委员会调查并公示10日后出具证明文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经土地、规划、房管等管理部门确认后认定土地、房屋建筑面积;

(四)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可安置建筑面积每户最高不超过25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困难的,按每户人均不少于30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简称低限安置标准)确定可安置面积。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安置标准申请表》,经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公示期内,对此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拆迁人提出,拆迁人应当予以查实。

被拆迁人在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合并计算其房屋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二)被拆迁人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包括农居房)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人口在2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1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二十二条 被拆迁房屋的阁楼按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再结合重置成新后减半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将被拆迁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未经公示的,不得作为补偿安置依据。

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异议人可向市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有关部门应予以核查并依法确认房屋权属和可补偿安置面积。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房屋的可安置面积,允许以安置用房套型面积为基数析产给成年子女,不得局部分割(具体在区块实施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房屋的计户人口一般以本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为依据。虽为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或租赁等情形的外来人员,不作计户人口。

被拆迁人的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计户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不包括已转干的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市人民政府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具体在地块实施方案中明确。

第四章 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第二十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可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二者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300%的比例给予补偿,也可以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后给予补偿;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后给予补偿;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安置用房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结算。

第二十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或房票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不超过300%的比例给予补偿,也可以由评估机构根据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后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 超标准容积率以外部分的土地补偿给予货币结算。

第二十九条 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实行调产安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与低限可安置面积应相互结算差价,超过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低限可安置面积部分,按优惠价结算。

第三十条 选择调产安置的,以可安置面积为基数合理确定安置用房套型和套数。

第三十一条 被拆迁人选择迁建安置的,其补偿适用下列规定:

(一)拆迁人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提供迁建安置用地。迁建安置用地的安排根据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在同一拆迁地块有2处以上的应合并计算),结合安置小区规划,合理安排安置用地面积,对不足1间的安排1间,1.5间以上的安排2间,2.5间以上的最多安排3间。

(二)被拆迁房屋用地面积和安置用地面积等同面积部分,应结算地段差价,不足或超过用地面积部分按规定价格结算。

(三)迁建安置应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设计、统一管理、统一建设;拆迁人负责迁建安置用地的通水、通电、通路和场地平整(三通一平)或支付相应建设费用。

(四)被拆迁人按有关规定办理迁建用地、建房审批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拆迁人应当予以协助;实行联户自行建造房屋的,必须以幢为单位,设计、施工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承接,房屋建筑定位、工程质量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监管。

(五)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二条 历史沿革明确、来源正当,实际用于居住的知青房以及集体生产、仓储、办公等房屋,经村委会证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其标准为:知青房为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70%;集体生产、仓储、办公用房为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的50%。对已经过拆翻建的房屋,按拆翻建前的建筑面积认定;对未经过拆翻建的房屋,按现有的建筑面积认定。

第三十三条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附属设施,不作为住宅用房安置依据,由拆迁人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住宅用房的装饰费用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拆迁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搬家补助费。

搬家补助费是指用于补偿被拆迁人因搬家和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电子防盗门、水电设施、热水器、管道燃气等迁移造成的损失。

搬家补助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方式。一次性补偿的搬家补助费包括被拆迁人从被拆迁住宅房屋搬迁至周转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过渡用房、从周转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过渡用房搬迁至调产安置住宅房屋或者其他住宅房屋的搬家补助费。

一次性补偿的搬家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其中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补偿。但搬家补助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五条 过渡期限是指公告规定的最后搬迁之月起至拆迁人交付用于调产安置房屋之月止的时间。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三十六条 拆迁住宅用房,对实行调产安置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支付其自搬迁之月起至用于调产安置住宅房屋交付后六个月止的临时过渡补助费。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给予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补助费。

锦屏、岳林街道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0元,溪口镇建成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镇(街道)及溪口镇其他范围每月每平方米16元计算。如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54平方米的,按54平方米计算。临时过渡补助费标准每二年调整一次,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调产安置且被拆迁人选择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拆迁人超过过渡期限仍未交付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五章 非住宅用房的补偿安置

第三十八条 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三十九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的,拆迁人应当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一次性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条 办公、工业、仓储、教育用房等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或者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或者标准容积率计算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计算,从高给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给予一次性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具体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办公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补偿;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给予补偿。

(二)工业、仓储用房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补偿;选择调产安置的被拆迁人过渡期限超过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每月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3‰给予补偿。

拆迁被拆迁人自用的工业用房,被拆迁人认为其搬迁和临时过渡损失超过按前款规定的补偿标准的,应当及时向拆迁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 按照评估结果支付一次性搬迁和临时过渡补助费。

第四十二条 拆迁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工业、仓储用房等参照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方式给予货币安置。

第六章 补助与奖励

第四十三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7%比例给予补助;住宅房屋被拆迁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21%比例给予补助。房票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在向最接近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按被拆迁住宅房屋评估价值与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换算面积的12%给予面积补助。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四十五条 调产安置的住宅房屋为高层建筑的,在向最接近调产安置住宅房屋建筑面积的套型上靠前给予公摊面积补助:每单元设置一部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3平方米;每单元设置二部及以上电梯的,补助建筑面积10平方米。补助面积部分不支付房款。

第四十六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用途使用,被拆迁人已领取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有效经营证件并实际用于经营的,给予一定补助。补助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底层房屋改为商业用途使用的,其进深在12米及以内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商业用房市场评估比准价格减住宅用房的市场平均价格差价的30%给予补助;进深12米以外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

(二)前款情形以外的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途使用部分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400元的补助;

(三)住宅房屋改为办公、工业、仓储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助。

第四十七条 办公、工业、仓储用房等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货币安置补助。

第四十八条 被拆迁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10%给予签约搬迁奖励,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奖励;非住宅房屋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签约搬迁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被拆迁房屋评估价值是指被拆迁房屋的主体房屋、装修、阁楼和超容积率土地的评估价值。

第五十条 房票补偿总额不包含搬家补助费、临时过渡补助费、签约搬迁奖励和附属设施补偿费。房票的操作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房屋重置价格、房屋基本造价、标准容积率、超标准容积率的土地面积、附属设施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等具体内容和标准,参照《奉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程》执行。

第五十二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的成片危旧房改造项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补助、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上就是奉化地区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我们可以看到有非常多的内容,内容概括的非常全面,如果奉化地区的朋友遇到拆迁等问题的时候首先应当了解这些内容。我们应该在正规的渠道获得信息,不要被假的征地信息所欺骗。以上就是奉化征地补偿标准。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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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根据所提供的案例分析,您看您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希望上述回答能够帮到您,谢谢!
征地拆迁的征迁程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用地单位(拆迁人)取得征地以及规划等批准文件,然后经申请由区县建委发布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公告 征地拆迁,要取得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暂停办理事项包括: ??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 ?? (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 (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经批准由外省市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必须入户、分户的除外; ?? (四)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 (五)房屋、土地租赁; ??? (六)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报区县建委批准。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三、拆迁人向区县建委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申请时,提交下述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批准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安置房屋或者拆迁补偿资金的证明文件。 区县建委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 四、区县建委审核发证,并发布拆迁公告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公告主要内容: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 区县建委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建委备案。 五、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协议内容: 1、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3、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六、如果在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区县建委裁决 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户数超过项目拆迁总户数的40%的,区县建委在受理拆迁人裁决申请前,应当组织听证。 裁决可复议、诉讼。 七、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建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复议、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前,应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拆迁期限(1年+6个月)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建委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九、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建委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社区户口迁移到奉化春晖社区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社区户口迁移到奉化春晖社区需要什么手续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带上当事人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去户口迁出地的集体出具的同意户口迁出证明;再去户口迁入地的集体及户主处开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2,带上当事人的上述资料及证明,根据当事人迁移户口类型的不同,交验如下资料:购房入户(房产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人才引进(劳动合同)、夫妻投靠(结婚证)等资料,  
3,去户口迁出地的派出所户籍科,填写迁移户口申请书(出具迁移的理由),交验上述资料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领取户口迁移证并注销原户籍的常住户口;  
4,带上迁移证及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申请落户;  
5,当事人可以根据本人的户口迁移类型,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及迁出地的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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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征地和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怀化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调整怀化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表示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征地补偿标准的10%用于失地农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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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奉化公积金交多少年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单位与个人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9,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2,个人1。
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
5,职工个人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1,职工个人一分钱也不用缴。
6、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二、、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说明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1、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及以下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温馨提示】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
三、五险一金计算公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20(单位缴纳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12(单位缴纳比例)其他社保项目和住房公积金也是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其中五险一金缴费的基数,则是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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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社保公积金交多少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单位与个人五险一金缴费比例
1、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1(全部划入统筹基金),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
2、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9,个人23元。
3、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
2,个人1。
4、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0.
5,职工个人一分钱也不用缴,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被划分的行业范围来确定它的工伤费率,在0.52之间。
5、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每个月为你缴纳
1,职工个人一分钱也不用缴。
6、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但原则上最高缴费额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10。用人单位按工资的12办理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和个人都是工资的12。
二、、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说明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一般是根据员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来核定的,具体表现为:
1、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300及以上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2、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及以下的,五险一金缴纳基数按照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3、上一年月平均工资在当地上年底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按照实际工资申报五险一金缴纳基数。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即上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上一年度指的是自然年度,即上年1月至12月。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温馨提示】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应缴社会保险费。
三、五险一金计算公式养老保险缴费基数×8(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20(单位缴纳比例)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个人缴纳比例)缴费基数×12(单位缴纳比例)其他社保项目和住房公积金也是按照上面的计算公式计算,其中五险一金缴费的基数,则是按照员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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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重庆市奉节县拆迁补偿标准是按照房屋的市场评估的价格,乘以房屋的建筑面积来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之下房屋的,而市场评估价格应当是严格的按照委托鉴定的最终标准来进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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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奉化市公积金提取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并出具提取证明; (四)出境定居,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准予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 (一)购买;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可以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退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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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的公积金提取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并出具提取证明; (四)出境定居,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父母、子女发生福建省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参照公积金中心网站的“部门文件”栏目),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准予提取的;公积金提取流程图 (二)离休: (一)购买;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可以提取职工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退休的
合法拆迁的行为,怎样做好拆迁合理化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怎么样的拆迁行为,属于违法拆迁 房屋征收拆迁为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例如征收是否经审批、征收补偿方案是否公告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农村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农村征地拆迁补贴标准,农村拆迁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 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为了弥补农村拆迁赔偿中的不合情理的地方,体现出人性化拆迁,从起,以下4种无证的房屋也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赔偿款了。 1、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房屋。上个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的原因,虽然很多房屋都没有证件,但是这些房屋也是合法的,拆迁户可以获得全额的拆迁补偿款。 2、房屋依法修建,享受法律的保护。在房屋进行建造时,房子符合当地建房政策和相关规定,这样才可以获得赔付。 3、代代流传下来的祖宅。老房子、祖上留下来的房屋,只要能够证明是属于自己家庭的产业,拆迁时也是可以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款的。 4、城镇化规划的区域范围。由于农村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一些地方被规划进行重新修建,这样的情况是可以获得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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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政府信息公开土地征用条例是什么?
第四条征收土地由市统一征地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按法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审批。各镇、街道要建立土地开发建设前期办公室,在市统一征地办委托下,负责本辖区内土地征收工作。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征收土地必须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截留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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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征地拆迁怎么做好拆迁工作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您好,在房屋征收的过程中,市县人民政府的职责范围: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确定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工作 3、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 4、接受群众举报并进行核实处理 5、对房屋的公共利益目的惊醒论证,并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 6、对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公布、争取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7、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涉及人数较多的,召开政府常务委员会议讨论决定 8、筹措征收补偿费用、确定用于进行产权调换的房屋来源 9、组织有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10、作出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1 1、对房屋征收进行宣传、解释1 2、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1 3、受理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1 4、制定补助和奖励规则,对被征收人济宁补助和奖励1 5、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优先予以住房保障1 6、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相关差价1 7、对于不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被征收人,依法向人民提讼1 8、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和本条例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1 9、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2敞锭搬瓜植盖邦睡鲍精0、根据条例规定,对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主要还是要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做好解释与宣传工作,保证被拆迁人的合理诉求。从宣传上、制度上、操作上维护被拆迁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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