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济南二套房认定标准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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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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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借款人首次申请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如在拟购房所在地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中其家庭已登记有一套(及以上)成套住房的。2、借款人已利用贷款购买过一套(及以上)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的。3、贷款人通过查询征信记录、面测、面谈(必要时居访)等形式的尽责调查,确信借款人家庭已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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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国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我国的住房需求也越来越大。许多人有了钱以后就想改变住房环境,改善生活水平。那就会出现房屋在自己名下两套住房。那下面小编就济南二套房认定标准有哪些内容,这类问题为大家作详细的介绍,希望能顾帮助到你。

一、二套房认定标准

以前贷款买过房子,能够在房屋登记系统里查询到,再次贷款买房,算二套房;

全款买过房,在房屋登记系统里能查询到,再次贷款买房,算二套房;

贷款买过房,卖掉了,房屋登记系统无房产但是银行里有贷款记录,再次贷款买房算二套房;

当地不具备房屋登记系统查询条件,需银行调查核实,有一套住房再买算二套;

二、认定标准解读

首套与二套的认定,属于限贷政策,大家看完这些会发现一个问题,就是只有贷款买房才有首套二套一说,对于全款买多套房的人而言是没有限制的(这是废话哈,毕竟全款买房不走银行自然没得限制,主要为了体现不同政策的共同点)!而对于"限购"政策来说,全款买房除去社保这一条限制之外也几乎是一路绿灯,这是为什么呢?其实很简单,这些政策的目标是炒房客!

何为炒房?炒房的意思就是利用房贷作为杠杆,来同时撬动更多的房产来进行投资!比如说一个正常人有100万可能直接全款买一套房,但是炒房客会拿出90万作为首付来购买三套房!以此来达到更大的收益,而二套房增加了首付比例,增加了贷款利率,甚至直接限定了购买数量!增加炒房客成本,限制炒房客购买数量,自然是最有效的方式!

而至于为什么不对全款买房进行大规模限制,这也很好理解了!人家就是有钱,就是想全款买房你还不让人家买咋滴?而且人家又不通过银行进行交易,直接与开发商进行买卖,你凭什么限制?当然了,房产税的到来自然也会对全款买房进行限制的,但是肯定不能直接限制交易,因为那不符合逻辑!

其实我国对二套住房的限制主要还是防止有人蓄意炒房,用手中的资金购买多套房屋进行贷款,这样对房地产市场造成了假繁荣的现象。对购房者的压力也加大了,不利于房地产的长远发展和我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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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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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工作时间前发生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⑶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⑷患职业病的;
⑸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的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⑵在抢救灾害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⑶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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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律师关于济南7月份社保问题主要内容是什么,因为朋友不怎么清楚具体内容
[律师回复] 从济南市人社局获悉,济南市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其中,缴费基数下限为3200元,上限为15999元。
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联合公布了2016年度法人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33元。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我市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随之确定。
据了解,2017年7月起,济南市各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基数下限由2930元调整为3200元。我市社会保险参保单位应及时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并在缴费结算账户中足额存款,余额不足的将无法完成银行扣款,从而影响单位职工正常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新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将有所增加。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月最低缴纳额为640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5.5%比例+8元大额医疗救助金+10元医疗门诊统筹金)的,每月最低缴纳951.32元;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按照10%的比例)的,每月最低缴纳1173.3元。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费人员应及时在代扣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内足额存款,避免因存款不足造成断保,从而影响参保人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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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不知道济南市劳动合同法都有哪些内容,我想了解一下最近济南当地做宣传报告来着,需要用到相关知识
[律师回复] 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是济南市劳动合同法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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