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房质押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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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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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在生活当中都因为特殊的原因必须要向银行申请部分贷款,但是在没有合适的抵押物的情形之下就会想到用自己当前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所以银行现如今在办理贷款的业务的这一方面大多数都是用房子作为质押物的。可能有少部分人员还不太了解在我国房质押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一、在我国房质押贷款的概念是什么?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自有或者第三者的物业作为抵押。并以稳定的收入分期向银行还本付息,而在未还清本息之前,用其产权证向银行作抵押,若购房者不能按照期限还本付息,银行可将房屋出售,以抵消欠款

住房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所购住房和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承担连带责任的贷款。它是由住房买卖合同、住房按揭协议、住房按揭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连接起来的三角关系

二、房产抵押贷款注意事项:

1、房产抵押需要是借款人名义的房产,如果有第三人共有,则在抵押时必须出具共有人同意抵押贷款的声明书;

2、在提供的婚姻关系证明书中,有离婚情况的,需要提交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如果离婚后单身,则需要提供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3、需要明确贷款用途。抵押贷款一般用于装修、留学、购买家庭大额耐用消费品等消费项目,如果消费者违规使用抵押资金,有可能被银行收回,因此消费者要注意政策风险。

4、没有还清贷款的房子,是无法申请抵押贷款的。也就是说,如果房子还处于按揭状态中,该房的抵押权其实就在银行手中,虽然借款人拥有使用权,但是不具备完全产权,所以不能再次申请抵押。

5、小产权房不具备房产抵押贷款交易的权利的。这是因为小产权房实为无产权,如遇政策性用地规划就面临灰飞烟灭的可能,因此金融机构不予对该类房产抵押贷款。

三、房屋要求

(一)房屋的产权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房地产市场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二)房龄(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与贷款年限相加不能超过40年;

(三)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拆迁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房产证土地证;

四、贷款人要求

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个人综合消费贷款。

1、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没有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3、能够提供银行认可的有效权利质押担保或能以合法有效的房产作抵押担保或具有代偿能力的第三方保证;

4、开立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并且同意银行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扣收贷款本息;

5、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其实房质押贷款就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银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将房屋对外进行出售然后抵消当事人在银行所欠的贷款。不过这种以房子作为抵押物的贷款银行对于房子是有一定要求的。例如房产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证件肯定都是必须要合乎国家规定的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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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融资的基本概念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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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质押的法律依据是我国《物权法》第223条以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内容,是以仓单为标的物而成立的一种质权,多为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手段。当前,银行的仓单质押融资业务就建立在仓单的质押担保权能之上,其核心在于担保人以在库动产(包括原材料、产成品等)作为质押物担保借款人向银行的借款,仓储物流企业经银行审核授权后,以第三方的身份对担保人仓单项下的在库动产承担监管责任,受银行委托代理监管服务,对质押物进行库存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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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对于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6、6
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后履行抗辩权的概念和性质是如何的
后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约定有先后履行顺序的,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对方的不履行行为,拒绝对方当事人请求履行的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双务合同双方的履行,经常有空间距离和时间距离。这种距离的表现,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先履行合同义务,另一方后履行合同义务庄囚为如此,后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虽然也是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但是债务的履行是有先后顺序,不是同时履行,而是一方在前,一方在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后履行抗辩权的主体,不是双方当事人,而是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不享有这种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的抗辩,为何种性质之抗辩?为权利否定之抗辩抑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之抗辩?仅就条文文义,难以得出正确结论,该条明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此处,所谓“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究为何义?至少可以作如下两种解释:一种为对方无请求权,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另一种为自己享有拒绝履行义务的权利,故可拒绝其履行要求。笔者认为应按后一种解释。因为:

一,通观合同法全文,结合考察《合同法》第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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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9条之规定,《合同法》第67条之规定为双务合同抗辩权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既然属于抗辩权,则理应以后一种解释为当。

二,此项抗辩为“停止的抗辩”或“延期的抗辩”而非“否定的抗辩”或“永久的抗辩”。所谓“停止”,即权利义务处于暂停状态,而非否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一旦合同相对人履行义务,行使抗辩权的一方也应履行义务,因为“停止条件”业己成就。所谓“延期”,即并非不履行义务,而是待日后相对方作出对待给付后才履行义务。抗辩权的效力足以表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存在。

三,双务合同中,双方的义务虽有对价关系,但彼此义务的履行并不当然牵连。依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及自由处分原则,权利人可以抛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当双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相对方抛弃抗辩而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能认为该项义务的履行缺乏法理依据,对方受领此项义务履行的也不为“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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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质押权概念是什么
质押也叫做质押权,质押权就是指债务人将人名下的动产或者是权利移交给债权人进行暂时的占债务人不能够按时履行债务的话,那么工厂或者是全力救硅油债权人所拥有。因此,质押也分为权利质押和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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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企业分为以下几个类型所有制性质 :
一、有限责任公司,它可再细分为:自然人独资、法人独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国有独资、外商投资、外商独资。它还可以下设分公司,其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它可再细分为:上市和非上市两种。它也可下设分公司,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三、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它下设分支机构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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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集体所有制企业。它也分为企业法人和营业单位两种。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主办单位一般是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营业单位可以由企业法人下设成立,也可由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工会、村委会等法人组织直接下设成立。
七、农民专业合作社。(这是个新类型,以前没有)。
需说明的是,平时人们所说的私营企业主要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有自然人投资的有限公司”。还有个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它规模较小,单从名称上看,可能会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分不大出来,但核发的营业执照不同,并且,“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不能以企业来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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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4.因用地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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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3.自批准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起,逾期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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