瑕疵担保专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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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瑕疵担保专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有什么?

我国法律保护每个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在专利进行转让,生产中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那么专利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瑕疵担保专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小编在这里向大家介绍瑕疵担保专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欢迎大家阅读和向我们专业的人士询问。   

(一)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1、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第三人,或者第三人对标的物也享有所有权。   

2、标的物的所有权受有限制。这主要是指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有其他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优先权等,从而使买受人不能完全地行使所有权。或者,当第三人行使标的物上的权利时,买受人就会丧失所有权。   

3、出卖人享有出卖标的物的所有权,但该标的物的设计或制造却侵犯了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等。

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几种表现,法律对出卖人施加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权利合法﹑权利完整﹑不被第三人追夺。但是,根据《合同法》的150条规定,如果“法律另有规定”时,出卖人可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合同法》和其它法律对出卖人的担保义务的特别规定,则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出租人将其出租给他人的房屋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不得以享有所有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或要求出让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另外,出卖人的瑕疵担保义务,也可以因为买受人明知或应知标的物有瑕疵而被免除。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是出卖人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当事人买卖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规定,出卖人依法仍应承担此项义务,除非其它法律作了与此相左的规定。   

(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1、权利有瑕疵。其大致有两种情况:第一,权利不完整或欠缺之瑕疵,其常见情形有:全部权利属于第三人;权利一部分属于第三人;权利受第三人权利之限制,即买卖标的之权利虽属于出卖人,但其上附有第三人的权利;在出卖之货物上有他人享有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第二,权利本身不存在之瑕疵 包括两种情形:债权及其他权利之不存在,这限于买卖债权或其他权利的契约;买卖有价证券的,有价证券已经公示催告而无效。这两种权利瑕疵有所不同,应注意区别:在前一种,权利是存在的,只不过其要么不为出卖人所有而为第三人所有或虽为出卖人所有,但第三人对其享有一定权利;后一种瑕疵指买卖之权利根本不存在,不论其对于出卖人或者对于第三人而言,均不存在。

2、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权利瑕疵在买卖合同成立时即存在,这是出卖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如果买受人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知道标的物权利有瑕疵时,那么出卖人仍然要负责任。这是因为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既有可能在订立合同时存在,也有可能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才出现。至于瑕疵之产生是否由可归则于出卖人之事由所致及出卖人是否知情,则在所不问。合同成立后才出现权利瑕疵则是出卖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   

3、权利瑕疵须于买卖合同成立后履行时仍存在,若权利瑕疵仅于合同成立时有在此后履行前即已去除者,则无需承担权利的瑕疵责任。所谓权利瑕疵已经除去,是指第三人不能向买受人就买卖的标的物主张自己的权利。   

4、须买受人不知有权利瑕疵的存在,是否知道应由出卖人负举证责任,但买受人的知道不必是实际知道,若通过合理途径即可了解而不做了解,视为知道。   

5、须因权利瑕疵而使买受人遭受损害或损失。

(三)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

指出卖人违反这一担保的法律后果,从出卖人方面看是他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且该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从买受人方面看是他可以采取哪些救济措施,通常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解除合同或要求损害赔偿等,但买受人于订立合同时知道或应知道第三人对买卖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买受人确有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该项规定是赋予买受人积极的救济权,能够更好地保护买受人的权益,是对传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冲破和完善。   

(四)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1、保证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享有合法的权利,这里“合法的权利”不一定非所有权不可,只要是合法的出卖处分权即可;   

2、保证在其出售的标的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   

3、保证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五)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范围问题一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瑕疵担保并不适用物之买卖,而只是用于权利的买卖。因为“权利存在之担保,唯有在权利买卖时始有其适用,不适用于物之买卖,盖物权采现物主义,有物即有物权,不生物权存在与否的问题。而所谓存在,不仅须有权利有效成立,且须尚未消减者,始能谓其权利存在。”因此,权利瑕疵担保仅适用于债权及其他一般权利之担保﹑有价证券未经宣告无效之担保。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瑕疵担保不仅适用于权利的买卖,而且适用于物的买卖。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一章中,原则上不调整权利的买卖,因此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50条所规定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主要适用于物的买卖。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对债权的转让﹑有价证券的转让等过程中出现权利瑕疵,受让人一般不能援引该条的规定请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瑕疵担保专利转让合同中的相关责任,每个人可以享受法律所给予的权利,但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的。知识产权的维护是在我国越来越被提上日程的工作,所以一定要重视。感谢大家的阅读,如果有相关的问题可以向我们专业的人士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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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有瑕疵能退货吗?
[律师回复]
一、瑕疵履行的违约承担方式关于瑕疵履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体现在《合同法》第一百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在交付的物比约定的品质低劣的场合,或者在应当交付中等品质的物时却实际交付了下等品质物的场合,或者在交付的标的物具有瑕疵场合,均不属于债务的本旨履行。在此相对的责任方式上,这一条规定了修理、更换、重作,这在学说上被认为是强制履行的表现;债权人也可以要求债务人退货,这被认为是合同解除的一个表现;减少价款或者报酬,有的也叫减价请求权,这里也可以看成是对所受损失的补偿。
二、有瑕疵能退货吗债权人拥有的完全履行请求权在行使上还应当受诚信原则的限制,在违约责任方式的选择上须具有合理性。在债务人可以为修理、更换、重作等措施消除瑕疵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优先选择该类责任方式。这是因为,合同是市场主体自由谈判,以促进资源向更高使用价值转移的最主要交易形式,是当事人双方为确认某种事实而达成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合同法的基本功能是鼓励交易、增进社会财富。因此对于违约责任的选择,法律也应鼓励向交易完成的方向发展。对于退货,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应在瑕疵的存在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形下选择。退货相当于合同解除,因此要注意解除合同是否会造成债务人重大不利,只有在瑕疵的存在对于债权人所生的损害与解除对于债务人所生的损害相比显失公平的场合,或者经过修理、更换、重作仍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债权人始得主张退货。但何谓显失公平,则应视具体情况,交易习惯而定。如果合同存在欺诈成分,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可根据自身的利益决定是否行使撤销权。而受害人在行使撤销权之前,合同本身就是有效的,而当履行义务一方未适当履行合同,另一方当然可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授受了对方的履行标的物,不等于就免除了对方的违约责任。接受了对方有瑕疵的标的物,仍可通过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以救济。由于合同的性质具有可撤销性,当事人接受了标的物,意味着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即认可了合同的效力,但也并不因此就改变了履行方的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违约性质。这是两回事。受害方为了避免损失的扩大,认可了欺诈合同的效力,接受了合同的标的物,这反而免除了另一方本应承担的合同责任,这对受害方显然是不公平的。
什么是物的瑕疵担保?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律师回复] 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就其所出卖的标的物品质上所存在的瑕疵而负的担保责任,包括价值瑕疵担保,效用瑕疵担保及所保证的品质担保三种。价值瑕疵担保是指担保标的物无灭失或减少其价值的瑕疵,这里的价值指交换价值,不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的担保属物的效用担保,品质担保是指出卖人应担保标的物具有其所担保的品质,合同约定或出卖人提供的关于标的物质量说明均可构成,如规格型号、性能、有效期等方面。
1、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条件有以下三个方面:
(1)瑕疵须于标的物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
(2)须买受人不知标的物的瑕疵;
(3)买受人须于法律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瑕疵通知。关于标的物品质的认定,首先以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如未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质量说明的,依该说明为准;当事人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出卖人未提供任何相关质量说明,则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即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不能确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无国家、行业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以上构成了我国关于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认定的完整体系,但在实践和理论上对“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的理解和适用都有偏差,笔者同意将“合同目的”界定为买方明示或默示告知卖方的目的,但“合同目的”标准应置放于国家行业标准之前。因为,在买卖合同中,最重要的是坚守契约自由,以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当先,当事人不能达成协议,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不能确定质量标准,则应先进一步推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既然“合同目的”指买方明示或默示于卖方的告知,则应当遵循当事人的这一意思表示,依“合同目的”确定质量标准,若仍不能确定,再适用国家、行业标准。这样更能体现出私法中合同自由的原则,保护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秩序和法律尊严。
2、关于物的瑕疵担保的法律效力,即出卖方违反品质担保义务应如何承担责任,依照我国合同法,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的,可协议解决;不能协议的,买方可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及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修理、更换、减价或退货等救济措施,买方有损失的可请求损害赔偿。另外,买方还可选择合同解除权,但解除权的行使须在卖方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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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权能否进行转让?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的。股东未出资或出资不实等情形不影响股权的设立和享有,瑕疵股权仍具有可转让性,瑕疵股权转让并不当然无效。瑕疵股权转让,一般分为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股权存在瑕疵和受让人不知道股权瑕疵两种情形。以下是对瑕疵股权能否进行转让的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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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想要因为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出现了问题,不知道应该怎么办,想问问合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所有权,其他物权,知识产权
  例外:相邻权,所有权转移前除去瑕疵,买受人知或应知
  可中止付款,提供担保后应恢复,也可主张支付违约金,实际履行,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
  
2,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适用法定要求
  ——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合乎质量要求负证明责任
  ——风险转移时是否存在瑕疵由买受人证明
  一般质量瑕疵:减少价款,修理
  种类物可请求更换
  三包约定者,保修期内两次修理应更换或退货
  出卖人可催告买受人30日内解除合同,无表示丧失解除权
  
3,买受人的验货责任: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通知
  两年或从质量保证期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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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资金周转出现一些问题,想让合同公司担保贷款出来,对这方面不是很清楚,问一下合同法权利瑕疵担保,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所谓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拍卖物品所有权或处置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委托人有义务保证本人对委托拍卖的物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并保证其符合有关的质量要求。暇疵担保责任的具体内容由出卖人与拍卖人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瑕疵担保责任可分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前者为担保移转的标的物上的权利无瑕疵的责任,后者为担保标的物质量上无瑕疵的责任。以下是简单介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支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
3、155条的规定属于物的瑕疵担保的规定。具备条件
1、标的物须有瑕疵。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成立之关键。在此如何理解“瑕疵”呢?本文认为,在物之瑕疵担保责任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衡量买卖标的物是否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按客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即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2、物的瑕疵必须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买卖标的物的利益及不利益,自交付时起,一般由买受人承受负担,所以出卖人所担保的瑕疵应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时存在。如物的瑕疵在标的物的风险负担转移之后发生,则应由买受人负担。我国合同法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定为物的交付时间,当然,买卖双方也可另行约定风险转移时间。
3、买受人善意并无重大过失。依此要件,买受人在合同订立及标的物交付之前不知有瑕疵存在,如果买受人明知标的物有瑕疵而仍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时,出卖人不负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重大过失几乎等于故意,对这种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者,法律自无特别保护的必要。但是若出卖人对标的物的品质有特殊保证或故意不告知买受人物的瑕疵的,即使买受人有重大过失,出卖人仍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出卖人的恶意行为较买受人的过失更具有可惩罚性。
4、买受人须履行及时检查并将瑕疵之存在通知出卖人的义务对于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及时验收,如发现应由出卖人负担保责任的瑕疵,应立即通知出卖人。否则,买受人会因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而丧失向出卖人主张权利,但是,关于买受人通知的规定,不应适用于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瑕疵而故意不告知标的物瑕疵的情形。
5、须买受人非依强制执行或拍卖而取得标的物通过强制执行、拍卖取得标的物,非出于标的物所有权人的自愿,执行机关、 拍卖机关仅就标的物的现状拍卖,并不知道标的物的瑕疵,并且拍卖是公开竞买,买受人亦可当场查清标的物的瑕疵,故于此情况下,出卖人不负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150条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51条规定,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
通过前面对合同法权利瑕疵担保,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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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出租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构成要件问题解答如下, 出租人负瑕疵担任责任,其根据是租赁合同为有偿契约,类推适用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从而使出租人与出卖人同样负瑕疵担保责任。出租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我们在这里只讨论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这一问题,在实践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是指出租人应担保不因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而妨碍承租人依约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在第三人对承租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约定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时,出租人即应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此时承租人有权不付或减付租金。对此,合同法第228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认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时,应具备以下四个构成要件:
1.第三人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如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张权利,即使租赁物上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也不发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2.第三人主张的权利妨碍了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如第三人主张主张的权利不会妨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则不发生出租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3.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有权利瑕疵。如承租人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有权利瑕疵,而其自愿承担了第三人主张权利的风险,出租人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但承租人仍有权解除或终止合同。
4.必须是承租人作出通知后出租人不能予以及时的救济。承租人在第三人主张权利时,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使出租人采取救济措施。如承租人怠于通知致使出租人能够救济而未能及时救济的,则出租人对承租人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相反,承租人应当赔偿出租人因此所受到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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