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退休金新政策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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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厦门退休金新政策是什么?

当劳动的法定年龄达到以后,就可以申请退休了,退休就会有退休金,用来保障以后退休工人的生活。又由于各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平均工资水平等条件的不同,所以每个地方的退休金政策也是不同的,并且会进行调整,那么,厦门退休金新政策是什么?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厦门退休金新政策是什么

据悉,此次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主要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普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调增260元,调增比例为10.46%,退职人员、被征地人员、农场职工、渔民养老金调整标准约为退休人员的70%,每人每月增发182元。

二是特调。在办理退休手续前获得高级职称任职资格且被实际聘用的企业人员中具有正高职称的,在普调基础上再每月增发100元;具有副高职称的(含高级技师),在普调的基础上再每月增发80元;今年新增的年满7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今后新增年满70周岁的人员自年满70周岁的次月起每人每月增发50元。此外,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不含省、市发放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专项生活补贴)低于此次调整前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2485元)的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先将月基本养老金调增至2485元后再参加本次其他相应项目的待遇调整。

三是专项调整,适当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即今年1月起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的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基数,由2005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退休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对2007年至2013年期间退休、退职且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进行专项调整。

社会保险法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这就是厦门市发布的厦门退休金新政策了。这次调整把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有再次调高了,这就说明厦门的养老机制越来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也在逐渐完善,更重要的是,厦门的经济水平发展速度不断提高,居民生活越来越好。这是非常有力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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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小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更不会有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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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厦门高温补贴发放的天数是多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二、2017厦门高温补贴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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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主动公开)
翔安区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根据《厦门市市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6〕2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运营企业(下称运营企业)运营的区级公共租赁住房(下称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和使用管理。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向本市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的社会保障性租赁房,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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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遵循政府主导、企业运作、适度保障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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