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需要给代通知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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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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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不需付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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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都会有一个时间规定,如果说合同规定双方的劳动关系需要存在二十年,那么二十年后,劳动合同终结,用人单位是可以不用负法律责任的,因为一些都是跟着程序再走,那还是有网友表示疑问,关于合同终止需要给代通知金吗?

一、合同终止需要给代通知金

合同到期不续约的,不需付代通知金。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是指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合同终止需要给代通知金吗?当然是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的,代通知金的支付,是因为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前就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没有及时通知,所以需要赔偿劳动职工的工资的一种代替金,所以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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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我们厂有很多代理商,现在决定要停止代理了,那么终止代理合同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呢?有没有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律师回复]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
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
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担责任。
第三条: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造成,
甲乙双方互不追求对方违
约责任,乙方前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已到位甲方现场的所有物料由乙方全部收回。
第四条:甲方如需继续聘用相关人员,乙方无异议并无权干涉。
相关人员工资自6月起由甲方负责,与乙方无关。
第五条:甲乙双方都保留通过诉讼解决本合同争议的权利,在本协议生效后,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寻求通过诉讼解决争议。
在诉讼过程中,本协议将不利于违约方的解释。
第六条: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七条: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双方确认:本协议是双方共同协商的结果,
其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 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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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律师回复] 一.代理权的终止怎么规定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消灭,代理人不再具有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民法通则》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二.代理权终止的共同原因
1.代理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人死亡或作为代理人的法人消灭,代理权失去承担人,当然消灭。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条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肯定无法担当代理职责,代理权也终止。
3.本人死亡或法人消灭。代理权是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两者之中任何一方人格消灭,代理权理应终止。但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是个事件,代理人有可能不知,或终止代理对本人不利。为保护本人之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2条规定了四种例外: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承认的;
(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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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股权代持,如何终止代持?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年月日于共同签署: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终止委托乙方代表甲方持有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企业)的财产份额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为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持有企业的财产份额。而甲乙双方于年月日签订《代持协议》约定甲方将其上述的持有财产份额委托给乙方代为持有,代持财产份额实际由甲方所有并实际出资,并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持有并记载于企业章程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文件中。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不再将其持有的的财产份额委托乙方代为持有,乙方亦不再为甲方持有企业任何财产份额。
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互相配合努力促成本协议的所有生效条件得以全部成就。
三、本协议生效的先决条件为乙方代甲方持有的企业的财产份额已经过户至甲方名下(以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为准,下同)。上述先决条件得到成就之日起,本协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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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甲方承诺与保证
1、甲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甲方承认并遵守企业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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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违反对乙方有约束力或有影响的法律或合同的限制。
2、乙方保证,在为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且不存在涉及本协议项下交易的未披露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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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协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当向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提讼解决。
九、本协议由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自本协议第三条所述之条件得到成就之日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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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怎么办?
劳动合同终止代通知金不给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当地法院起诉。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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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代理合同终止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若是委托人死亡,委托事务的处理对其已无意义,同时委托人也无从对委托事务指示,加以关注;而若受托人死亡,则委托人对受托人的能力与经验的依赖落空,委托事务也无从继续进行。因此,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死亡的,委托关系应终止。 这里的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的死亡。自然人的死亡有真实死亡和宣告死亡两种;法人的死亡即指法人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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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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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吗?
并不是合同终止代通知金就需要支付,只有是诸如职员不能胜任工作、单位组织培训之后,依旧不能胜任,单位将其辞退等法定情形出现之后,与职员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才有可能需要向职员支付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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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代理权终止,代理行为的效力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如果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不构成表见代理,被代理人也没有追认的,该代理行为无效。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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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7月,我们跟杭州的一家饮品公司签订了一个代理合同,当时因为在招商会现场有点凌乱,被环境影响急急忙忙的签署了一个某品牌的奶茶扬州地区的代理,当时没仔细看合同,有一条是第一年要我们开自营店,后来第二天跟公司去谈,他就给我们了一个附属合同说我们可以不开,但是一年过去了,他们的招商力度我们不知道,而且也没有一家加盟商来加盟,所以我们现在想跟公司谈回购我们的这个合同。我们情愿亏点钱。。。但是看着合同好像对我们很不利,只有他们可以终止合同。而且终止合同只有保证金一万可以退还。我们就想问,这样的合同,我们可以跟公司谈回购或者退还吗
[律师回复] 终止代理合同协议书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在平等协商,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本于诚信,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年月日签订的《合同》及其它相关协议。自协议解除之日起,甲乙双方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消灭。甲乙双方相互不再以任何形式追求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合同订立、执行过程中各自的任何形式的损失自行负担责任。
第三条:鉴于合同未能履行是由于客观经济形势造成,甲乙双方互不追求对方违约责任,乙方前期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已到位甲方现场的所有物料由乙方全部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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