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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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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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2、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3、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4、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5、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提到新婚姻法当中关于不动产的规定的话,无非也就是对房子,汽车的归属问题,其实这通常也是最容易激化双方矛盾的关键所在。因为有的时候不动产本身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像大家所想的那么简单的,下面大家可以跟随小编的脚步一起来了解一下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商品房分割注重出资与登记相结合原则

众所周知,商品房是买卖双方按照市场规则,平等地协商房屋的价格、质量等各要素,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取得的房屋。离婚审判实践中的商品房主要分为全额付清房款的房屋和按揭商品房。所以,对于离婚中商品房的分割,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确立的出资与登记想结合的方法。这主要体现在:

首先,夫妻婚后购买房屋,其中部分款项来源于一方婚前储蓄或将婚前房屋变卖后的价款的房屋。因此类房屋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但由于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个人财产,因此婚前财产转化为不同形式仍是个人财产,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将这一部分价款对应的房屋比例及相应的增值在分割时判归这一方所有。

其次,夫妻一方在婚前已交清全部购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的房屋。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婚后取得产权证这一事实并不能使婚前个人财产在形式上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此种情形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婚前购买房屋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房改房、集资福利房分割贯彻房改政策原则

首先,对于离婚夫妻单位房改房问题。房改房的产权的归属按购买时间区分,婚前购买的就是个人财产;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认定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虽然购房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分割时应按市场价来分割。《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房改房的分割应当按照商品房市场价的价值进行分割。

其次,对于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父母名下的房屋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2条对此已经明确,在此不予赘述。但是,离婚夫妻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房屋登记在离婚子女名下的房屋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房屋来源于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购买房改房的价格一般都会参考工龄、职务、级别等因素,有较强的福利性质,购买价格也远低于市场价,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房产登记于离婚子女名下,离婚时,该方提出此房屋是父母对自己的赠与,要求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以及第12条,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出资部分视为借款。对此,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如果因房改政策一家只能享受一次房改福利,导致子女的配偶失去享受房改福利的机会,则在离婚时应对其予以适当的补偿更为公平。

最后,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集资福利房问题,主要是考虑的婚前婚后购买的问题。集资福利房的出资通常是一次性的,或者两次。这类的房屋分割只考虑出资时间和结婚时间。在签定购房合同时,合同里会涉及到购房人的工龄问题,如果有婚姻就涉及到夫妻二人的工龄。尽管在购房时享受了不同的优惠政策,但在离婚时,应该以市场价来分割房屋。

(三)拆迁安置房根据拆迁时适用的政策、被拆迁房屋的建造情况及安置房屋有无补交差价认定安置房的性质

离婚案件审判实务当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常常成为焦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也有被纳入拆迁范围。拆迁安置房享受土地划拨、规划费减免等相关政策,价格比商品房优惠。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而且实践当中,很多拆迁部门为了尽快拆迁,在执行政策时尺度不一致的情况非常多,因此案件处理中既要考虑该地区拆迁的统一的政策,又考虑个案的具体情况,分割时应尽量公平合理。

首先,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安置房屋仅考虑面积因素,且不存在房屋补差价问题,房屋亦未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安置的新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补房屋差价,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其次,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此种情况要考虑女子婚后对房屋是否有装潢、翻建等情形,以确定另一方是否应当予以分割,包括实践当中很多违章建筑在拆迁过程中也被安置的房屋,因被安置房屋属于合法的财产,故离婚时应当予以处理。

最后,婚前是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拆迁安置的。应当考虑婚后拆迁安置时,是否存在出资问题,是否存在取得部分或全部产权,如果没有出资要考虑安置时有无人口因素,如果是婚后共同出资,取得一定产权的,对这部分房屋产权就是夫妻共有财产。如果没有出资问题,只是房屋拆迁后继续承租的,离婚时双方都有承租的权利。

(四)小产权房目前处理无法律依据

小产权房目前在现实中大量存在,这种房屋在对外关系上其合法性有待进一步确认,因此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予处理,我们目前只是在判决书中明确该房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确定双方都享有权利。

(五)单纯加名房分割中的意思表示原则

1、基于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意思表示

夫妻一方的房屋,在婚后以夫妻约定的形式或赠与的形式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俗称“加名”,但在“加名”后,“加名”方随即提出离婚,导致争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的问题,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又规定了夫妻间赠与以及撤销的问题,实践中,如果能够区分,则对于夫妻约定的,我们按照登记为一人或两人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赠与的,则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来处理。如果已经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或公证,则不能撤销赠与,但如果赠与时未明确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我们认为赠与后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问题在于无法区分是约定还是赠与,我们认为,对于无法区分的,我们则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来认定。

2、基于政策原因

夫妻一方的房屋,为孩子上学或其他政策性原因,将另一方名字加上,后双方要求离婚,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分歧较大。因房产已实际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只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分割,但从考虑房屋来源的角度对原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予以多分。

以上这些资料的不动产主要还是针对房产,新婚姻法当中对房产的产权归属要结合到我国的物权法,其实不动产的归属问题整体程度上考虑的因素非常多,您如果是争夺不动产的话一定要请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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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新婚姻法关于事实婚姻离婚的规定是没办过结婚登记的一律按非法同居来处理,如果是非法同居关系,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双方有结婚证,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也是共同财产两个人平等分割,孩子的抚养权和领过结婚证的处理原则都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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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谈了一个2年的女朋友,刚带回家爸妈很满意,想要结婚,但是不是很有钱,想知道2018新婚姻法新规定彩礼,谢谢啦!
[律师回复]
一、婚姻法对恋爱前的彩礼规定
如果你们还处于恋爱的阶段,但是你对她的爱意又是情深似海的。且给她购买的物质方面的数量又是不计其数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你给她的东西并不能够划分在彩礼当中,这种手段只能被婚姻法列为赠送的关系,你是不能够要求她返还的。
二、婚姻法对彩礼返还的额度规定
如果你与你的爱人没有登记结婚证,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你们的婚姻出现了危机,需要分手。那么在这种情况中,你要求对方返还当初你给的彩礼钱,那么新的婚姻法内容规定就是:会整体的来总结你们生活的时间长短以及双方的过错大小度这些方面的因素,来判定彩礼返还的额度。
三、婚姻法对男方出给女方的婚宴彩礼的规定
如果你当初在迎娶你的伴侣时,你爱人家中邀请宾客的婚宴费用是全部由你支出的,那么你又向法院起诉了要女方家返还这一方面的费用。在这样的情况中,女方是没有责任和义务把这些费用返还给你的,因为你给她花费的都是一些消费性的价格,并没有真正的给她金钱这样的实物。
有一中国情况就是如果允许一方反悔的话,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一种整体性的东西就将被破坏。如果是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热而且不能挽回的情况下,有一些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
你好,我现在因为一些问题要和我老公离婚,但是他不愿意离婚,我知道法律上是可以分居两年就自动离婚的,但是不知道对于新婚姻法分居离婚该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分居达到一定的年限是可以自动离婚的,其实不然,分居只是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志之一,只要不办理离婚登记,夫妻关系还是存在的。夫妻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就会想到解除婚姻关系,离婚也成了最好的选择。但是离婚需要夫妻双方自己协议离婚,一旦有一方不允许离婚,就会变得麻烦。这个时候有些夫妻会选择分居,那么新婚姻法分居离婚需要什么条件呢?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1、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2、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4、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5、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6、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7、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8、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9、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10、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1
1、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1
2、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意味着一对夫妻感情的失败,虽然会对双方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离婚也是一个正确的选择,不然两方僵持下去,也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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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分居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依据民法典32条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构成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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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请问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相关规定是什么,事实婚姻合法吗?我的一个朋友是事实婚姻,没结婚证。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新婚姻法对事实婚姻的规定,请参考以下内容: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做明文规定,2001年婚姻法修订以后,强化了程序上的实质审查
登记要件,即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即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法律也不承认双方的夫妻关系。但同时新修订的婚姻法又增加了补登记制度,为那些共同生活
但没有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提供了一个补救的机会和措施,使双方能够更好的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为了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那些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且又坚持不
办理补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状态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作出了专门的规定:“未按婚姻法
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
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自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
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结合现行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我国在一定的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的合法性。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认定构成事实婚姻的截止时间是
1994年2月1日,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法律给予应有的保护,而不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也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
或者某个阶段中可能还不完全符合婚姻关系的实质要求等情况的存在,只要在1994年2月1日这一天之前具备了结婚实质要件的,都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在
1994年2月1日之后,如果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则不再是事实婚姻,除非是男女双方补办登记手续,否则当事人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合法权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
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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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关于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针对于婚姻法中关于探望子女的相关规定,首先离婚后子女可以和未抚养子女的一方进行见面。其次子女的具体见面方式和时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协商,并且在离婚协议之中明确的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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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我和我老公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想要离婚。但是我不知道财产分割方法,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明确了婚后财产哪些属于分割的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谁家的情况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并且,有些夫妻之间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即是闹上法庭请求分割婚后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或双方隐瞒事实,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复杂时,可以选择请求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我和我老婆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在闹离婚。我不知道如果离婚财产怎么分配,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财产分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随着新婚姻法的实施,以前的婚前个人财产经过一段时间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条款被取消。因此,婚后财产分割的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分割的一般原则是:平均分配。但是由于生活的复杂性,生活中的夫妻双方很难达到条件相等的情况,总会发生一方较弱、一方出轨、一方家暴等等情况。因此,在分割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时,按照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无过错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方便生活等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婚后财产分割并非像法律规定的那么简单,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割。
三、婚后财产如何分割的例外情况:
随着房价的高涨,很多男女在结婚时会将房子作为考虑的重要条件,导致正常的婚恋观受到严重冲击。离婚夫妻房产分割时,也会遭遇到种种难题,造成不公现象的发生。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婚后取得房产的一种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产应认定为服役一方的个人财产。因此,在此种情况下,获得的房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计入共同财产的分割。
2、 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该房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此时,也可将自己占有的份额视为个人财产,婚后财产分割时不参与分割。
明确了婚后财产哪些属于分割的范围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分割原则对婚后财产进行分割,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幸福的家庭是一样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因此,谁家的情况是怎样的,只有当事人知道。并且,有些夫妻之间还有一些难言之隐,即是闹上法庭请求分割婚后财产,也会因为一方或双方隐瞒事实,造成不公。因此,在事情复杂时,可以选择请求律师的帮助,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哪些财产是婚后个人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财产如未约定归属的,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
1、 一方婚前的财产;
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
3、 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以上财产属于夫妻一方婚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转化为共同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不计入分割范围。
(二)、哪些财产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时分割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6、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7、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8、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9、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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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婚姻的相关规定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关于跨国婚姻的相关规定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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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你好,由于性格不合,总是吵架,现决定离婚,想咨询下新婚姻法 离婚 房产相关的法律规定?谢谢
[律师回复]
一、新婚姻法,房产增值部分,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五条规定:确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后购买的房屋产生的增值部分,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内房屋赠与,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六条规定:针对的是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房产赠与另一方,未过户的,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也就是说,未过户的赠与属于不产生效力的赠与,说的天花乱坠,把房子给你要和你结婚。没有过户,想什么时候要回去就什么时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赠与房产的,先过户。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即使房子是婚后由父母购买的,如果是产权登记在出资方父母子女名下的,离婚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双方父母出资买房,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购买房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财产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此时,对于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即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归属于购买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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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朋友学法律,学习的婚姻法,现想要了解新婚姻法解释三的相关信息,以便熟悉相关内容,望告知,谢谢
[律师回复] 制定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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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国婚姻的相关规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关于跨国婚姻的相关规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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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朋友二婚以后觉得伴侣多种生活习性和她不一样,觉得受不了了要离婚,但是伴侣不同意,请问二婚新婚姻法诉讼离婚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的相关规定主要有: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017年新婚姻法再婚离婚,若是自愿离婚的,需要遵守申请、审查、批准的程序,在审批后,需要签署离婚协议书;若是对财产分配、债务承担、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存在疑问的,需要起诉离婚,法院会按照既定的原则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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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婚姻法保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人民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人民不予支持,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人民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第十八条离婚后,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自2011年8月13起施行)法释〔2011〕18号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民不予支持,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第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对人民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
(五)项的规定处理,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第三人善意购买:
(一)一方有隐藏,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人民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请求分割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转移,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人民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致使感情确已破裂、毁损。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人民不予支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第十六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一方请求离婚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人民不予支持,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来源上饶律师网页链接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依法予以分割,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人民经调解无效,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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