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期房时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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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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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买卖期房,防止房屋出现质量问题,虚假广告,规划变更的风险,售房者承诺的广告中有的配套等一定要在合同中落实,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就要认真审查房产商的土地情况、房屋抵押情况、以及建房的相关法律手续(审查五证),并约定不能及时办理产权证的法律责任。考察拟购房屋的施工进展情况。 请专业的房屋检测机构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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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是指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止,在这一期间的商品房称为期房。现在很多人购买的都是期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要签预售合同,而不管是买卖期房还是现房,这个过程中都是有需要购房者注意的事项。那究竟在买卖期房的时候要注意什么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如何买卖期房

有很多购房者常常询问关于购买期房方面的问题。那么,购房者应当怎样买卖期房呢?大体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购买期房前的准备工作

1、对开发商的资质、信誉要有全面的了解。

2、在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应逐条看清楚,明确双方的责任。

3、在看小区沙盘时,不要被华丽的外表所蒙蔽,要考虑到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如规划是否合理,公共设施位置是否正确等。

4、实地考察地基,核实房型图。

(二)期房交付时的“验收”工作

1、检查房子是否符合交付条件,因为有的开发商因害怕支付延期交房滞纳金,往往在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检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前就交付使用。

2、检查房屋质量是否有问题,如墙面是否有裂缝,门窗有无变形,下水道是否畅通等。

3、配套设施诸如标识系统、邮政系统、公共能源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买卖期房时有哪些要注意的问题

(一)购房者首先应该慎重的选择一个物业的项目,就是你准备购买什么样的房子,首先应该考虑它本身所处的地理位置、户型以及它周边的环境,非常重要的一点应该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一个了解,还有就是对选择的物业项目有一些最基本的了解。具体包括:

1、要注意选择楼盘。一般来说,政府投入建设资金较多或者具有特殊经济、文化背景的区域,其楼盘发展潜力大;如果房产项目所在区域有良好的整体规划,并处于规划实施初期,该地区楼盘升值的可能性更大。

2、注意楼盘规模。因为一般说来,大一些的楼盘抗风险能力要强一些。具有一定规模的楼盘,相关的配套设施会比较完整,社区文化、物业管理 也都会相对好一些。

3、注意开发商的资质背景。购房者不仅要了解开发商的资产规模,业界口碑,对项目的设计理念,还要掌握其品牌建设情况,甚至了解与其合作的建筑承包商等合作伙伴的情况。

4、注意审查“五证”。第一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是建设工程开工证,第四是国有土地使用证,第五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简称叫“五证”。其中前两个证是由市规划委员会核发的,开工市是由市建委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由市土地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核发的。

特别要提醒的是,购房者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签合同前,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

(二)购房时要签订认购书和商品买卖合同,除此之外还包括签订补充条款。先签订认定书,再签订商品房买卖的合同,再交付购房款,办理预售登记。在售楼书验完以后要签订认购书,要交定金,提醒购房人要注意,定金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概念,其目的是在于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其担保作用;而订金不是对合同起担保作用,所以,签订认购书时要看清是哪个概念。

通常房地产开发商在认购书中有这样的条款,买房应该在签订认购书多少之日起买房,否则的话不给退还。建议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的时候,将这个条款改为买房应当在签订认购协议之日起多少日之内前来与卖房商谈正式合同,如因对合同条款的分歧导致合同未能签署,所收的定金应予退还。这样对购房者应该是比较有利的。

(三)交房和办理产权登记,就是开发商将房屋交付购房者,购房者检查后签收入住通知,签收“两书”,在办理完登记后,接受物业,申领产权证。

如今,期房买卖已经非常普遍,但是期房买卖纠纷也是日益增多。购房者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必须要做好期房买卖的准备工作,以及入住时的检查工作。买卖期房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很多,尤其在查看五证的时候一定要看原件,复印件很容易作弊。而要是在这方面遇到什么纠纷的话,也是可以委托我们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进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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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车况问题要在合同上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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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随车手续要齐全
在较为详细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中,一般都会有是否交付该车行驶证、购置附加费凭证及发票,购到合同的路票凭证,车船使用税凭证,年票凭证、原车发票及购买的车辆保修以及保障期限。
四、合同条款描述要清晰准确
在签署二手车买卖合同时要认真仔细的阅读里边的条文,在签署合同时遇到描述模糊不清,表达出现争议容易造成理解误差的条文要及时的修正。确保一份合同让买卖双方都能看明白、理解透,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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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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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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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货款,但是
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
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
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
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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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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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中未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能够重视,但是并不能保证将之一一落实到字面合同上,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因此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例如,对于业主而言,为了保证购房款的及时获得,建议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四、房屋遗留问题不明确。欠费被暂时“雪藏”日后成为买方的额外成本,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以何时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时点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暂时“雪藏”的欠费日后成为买方一笔额外的成本,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束,很容易导致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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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证的办理难以确定  
因为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需要在规划、住建、国土等政府主管部门拿到相应的审批文件,而在执行相关案件时很难准确、及时地提供与房产证办理的信息,因此就会导致拍卖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办理会出现问题。 
二、房屋质量没保障  
因为在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通常只是对明显的瑕疵进行简单描述,对于房屋存在的其他隐秘或暂时不能显现的质量问题都不会体现。因此,即便进行了现场查勘,也会存在相应的质量瑕疵风险。  
三、法律规定的执行回转
《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这一规定,就是我们所说的执行回转,错判后,可以依据该规定执行。  
四、购房成本风险
这里面通常包含两方面,一是拍卖的房产不接受贷款,竞拍人必须一次性支付。二是实际购房成本加上拍卖佣金可能要高于相同户型、面积的房屋。与市场上的一般二手房交易不同,拍卖房的交易过程中涉及到两个重要费用,一是拍卖保证金,二是拍卖成交后需支付给拍卖公司的佣金。
五、实际居住人拒绝搬离房屋
如果房屋有承租人或是存在恶意一房二卖的情况,在拍卖后也有可能会发生实际居住者拒绝搬走,进而引发新的诉讼。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对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主要是合同主体资格问题,包括:
1、合同当事人是否是合法的权利主体,这里面不仅涉及是否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还涉及是否具备协议执行资格(即是否具备执行协议主要目的经营范围、是否具备对应行业资质)
2、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限
3、合同另一方属于自然人的,还需关注自然人是否为本人等。
如果主体不适格,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效力待定。
1、签订合同前,各合作方应当向对方提供相应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以及授权委托书,在正式签约前合作各方可以通过红盾网等网络查询资质资格证照等信息,确认真伪
2、正式签约时,签约各方应当将资质资格证照复印件作为协议附件归档保管。
1、利用当事人对产品的不熟悉,将成套产品拆零,以达到多计价或少发货目的
2、产品的牌号、商标不清楚,规格、型号混淆或缺失
3、产品以次充好,以低端产品代替高端产品等。
1、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了解清楚产品特性,以什么方式出售,产品的规格、型号、品牌和生产厂家。
2、签订合同时对产品主要特征一并在合同上写清楚,并须将供货方报价材料(包括产品说明)等作为合同附件
卖方笼统规定数量,如一车、一批、一箱、一套等。
合同中数量的约定要明确,用行业、国家或者国际标准的计量方式,对企业标准表述的一车、一箱等情形,需再约定一车、一箱内所装的具体数量,或者进行体积、重量等附加描述,以补充完善数量标准对成套的产品需约定清楚产品包含的组成部分,列出备件清单。
卖方不写合理损耗,或合理损耗写得太多,导致买方损失。
了解产品特性,将合理损耗写清楚。
卖方对于裸装的农产品或者工矿产品,不写溢短装率,根据市场行情决定多装还是少装。
对该类产品合同上写清楚溢短装率,防止卖家恶意多装或少装。
不写具体的质量标准成套产品不写备件的质量标准凭样品买卖的,不封存样品。
合同写清楚具体适用得国家、行业还是企业质量标准成套产品的主件和备件产品质量标准都要写清楚凭样品买卖的,封存样品。
卖方将质量检验期限写的过短,导致产品收到后,买方根本没时间检验而被视为验收合格,或者因仓促验货而没时间发现根本问题或者保质期写的太短,影响了买方的利益。
合同上约定合理的检验期限和保质期,以及保质期内质量问题的解决方,如退货、修理、更换等。
买方只写总价,支付期限,不写单价和支付方式,导致卖方收款风险。
1、约定单价、总价
2、约定支付方式,是现金、电汇,还是银行承兑汇票,是预付还是到付,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等。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不写交货时间,或者交货时间约定不明,如约定几月几号之前,几月几号到几月几号之间。导致买方不能准时收货,延误商机。
在合同中约定清楚交货期。
卖方不写交货地点和方式,导致价格已包含运费,卖方却不提供运输服务,造成买方的损失。
写清楚交货地点和方式,以及价格是否已包含运费,是自提、站到站还是门到门。
七、违约责任
有可能违约的一方不写违约责任或者将违约责任规定得过小,导致违约成本低,随意违约。
将违约责任写清楚,并且写清楚违约金的性质兼具惩罚性和补偿性。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方当事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地。
合同中约定是诉讼还是仲裁,并避免约定对自己不利的纠纷管辖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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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买卖注意的问题有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公房买卖注意的问题有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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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北京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300万的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提供建材,乙公司分三期付款,每期100万元人民币。
第一期货款100万于甲公司交付建材并经乙公司实际验收后三日内支付,
第二笔货款于验收后三十日内支付,
第三笔货款于验收后四十五日内支付。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依约交付了建材,乙公司也依约定支付了
第一期和
第二期货款,但是
第三期却没有按期支付,甲公司多次催要,均未果。就此事,甲公司专门咨询了民事商法资深律师李英杰。李律师经过深入了解,认真分析,建议甲公司继续与乙公司协商,并催要余款,同时积极搜集证据,准备提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李律师的努力,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乙公司最终支付了建材余款。此案得到了圆满解决。通过此案,李律师提醒广大朋友,签订合同一定要注意防范风险,尤其这种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所谓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当交付的合同总价款,按照一定的期限分批支付给出卖人的买卖合同。这类合同对出卖人的风险相对比较大,因此,一定要在洽商,签订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整个过程中严格把控。李律师给大家如下建议:
一、在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所谓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在出卖人交货后,只有当买受人充分履行付款义务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转移到买受人手中;在此之前,出卖人将一直保留对标的物的所有权,并在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出卖人有追索标的物的权利。简单点说,就是买方不把货款结清了,货物的所有权仍然是卖方的。约定这种条款可以在发生买方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可以要求买方返还货物,以降低损失。当然,法律对于所有权转移时间有明确规定的要依法律,合同约定不能改变。
二、注意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不多,其中《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这一条款首先是为了保护卖方的利益,规定卖方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对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并且,法律对此又进行了限制,明确规定只有在买方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卖方才可以要求买方支付全部价款甚至解除合同。同时,在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买方支付货物的使用费,实务中一般可以比照租金来确定,即按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期限及单位时间的同类标的物的租金来计算。李律师提醒大家,这一条款的引用需要充分的证据和专业的判断,不能擅自使用。
三、在合同中约定严格的违约条款;约定违约条款的目的是为了防患于未然,目的是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但是违约条款的约定,会对对方时刻有一个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违反合同。李律师最后提醒大家,分期付款仅仅是买方履行合同的一种方式,其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显然不仅仅上述几点。关键时刻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严格把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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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中介卖房要注意的问题都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 选择正规中介
选择中介是委托中介买房的重要环节之
一,选不好中介,可能会造成你的房子久久无法出售,或者卖不出好价钱,甚至可能出现不法中介卷款逃跑的情况。所以,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你一定要选择一个正规的品牌中介,并且要注意核实该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件,也可以向周边人打听该公司的服务质量和水平等。
2、 查询房屋均价
房屋均价是制定房屋售价时必定要考虑的因素,当你委托中介售房时,需要与中介商议售价的问题,如果你不清楚房屋的均价,中介就有可能报给你一个较低的售价,然后将你的房子高价卖出,从中赚取差价。因此,在给房屋定价之前,你一定要对房屋均价做好事先调查,做到心中有数。
3、 切勿全权委托
一些售房者为了免去陪同看房或者亲自到场办理手续的麻烦,会在委托合同中表示将权利全权委托给中介,这是不可取的。给中介授权的时候一定要适当,决不可给予他们过大的权利,不然这可能会被一些不法中介利用起来赚取私利,而且就算是适当地授权,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以防万一。
4、 委托的时间不宜过长
委托中介的时间不宜过长,如果时间过长,这就可能让一些不法中介钻了空子,利用这段时间为自己谋取利益,比如拿着购房者支付的房款进行投入。所以,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尽量选取适当的时间节点来委托授权,如果委托时间不够还可以再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委托。
5、 明确中介费的支付细节
中介费具体是多少,应该怎么支付,支付时间是什么时候,这都需要与中介约定清楚,而且不能只是口头允诺,必须落实到书面上,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在约定中介费之前,你可以了解一下同类中介公司的收费标准,以免白白花了冤枉钱。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查处: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条件,实施收费的;
(二)违反收费管理权限,自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
(三)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频次、超越收费时限收费的;
(四)违反已签定的协议(合同)实施收费的;
(五)违反自愿原则,与或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
(六)公证性的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服务成果收费的;
(七)未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或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价格歧视的;
(八)违反规定相互串通,垄断或操纵服务市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九)违反规定搞不正当价格竞争,以低于本单位服务成本收费的;
(十)其它违反本规定的收费行为。
二手房交易中房主要注意什么问题,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一:不要全权委托公证如果卖房人的房子存在贷款按揭,在卖房钱又不能自己还贷解除抵押,一般需要委托中介,以及担保公司全权处理的,以达到赎楼以及卖楼的目的。而卖方在这个中间出现的问题是最多的,因为全权委托,中介可以不经卖方同意,完全可以自行买卖该房屋,同时也常常违背卖方的一些口头意见,不按照卖方的意愿控制房产,而按中介自己的意愿控制该房产。而深圳市公证处要求撤销公证,需将所有的公证书收回,而中介常常卡住公证书,不返还给卖方。常常卖方无法控制自己的房产。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二:有租约的房屋要先确认优先购买权有租约的房屋要确认租房者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同时要租房者出具声明书,放弃该项权利,一但忽视租房者的优先购买权,后果会很严重,租客可以要求撤销你和买方的买卖合同,就是过户了,仍会撤销,有相当多的案例。租房者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也要告之买方知道有租客的存在,否则到时买方找麻烦。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三:慎重对待定金是定金就签收定金,不是定金不要签收是定金,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虽然本来约定只是五万,他给十万,你签收了,定金就为十万。如果说定金约定是十万,但你只签收了5万,那定金就是五万。首期款一定要买方做资金监管,最好是找银行,而非中介。一定要看到监管资金,和银行承诺贷款,才去办理。二手房卖方注意事项
四:卖方不可随意违约根据现在中介所提供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来看,合同中都约定了解约定金,就是卖方要解约,只需双倍返还定金,而可以不被强制履行也不需要进一步赔偿损失。其实这个解约条款包含有一个条件,那就是卖方应当先启动解约程序。如果说买方先启动强制履行程序,那么可能面临的后果就是会被判决强制履行。如果说买卖双方是个人签定的合同,而非中介操作,那么说如果卖方主动违约,就会面临双倍返还定金再赔偿涨价损失的可能。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是合同履行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如果卖方违约要如何赔偿呢其中房屋涨跌损失的确定,可参照以下方式:
一、双方协商确定的,从其约定;
二、双方不能协商确定的:
(一)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的市场成交价(
首先是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
其次是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区域内房屋)与买卖合同成交价之差确定房屋涨跌损失;
(二)无最相类似房屋比照的,可通过专业机构评估确定房屋涨跌损失。认定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
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义务,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一.融资租赁合同出卖人的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在融资租赁中,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是按照约定及时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的对方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但其交付标的物应交付给承租人,这是约定的代出租人履行交付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和义务。出卖人没有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为违约行为,应向出租人负违约责任。二.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金融机构作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在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融资租赁合同的签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出租人应注意审查承租人、担保人等的主体资格。合同的内容及履行中应注意的问题:1.租赁物合同应规定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以及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保管、维修、有关税费的支付和保险等事项。在选择租赁物和出卖人时,出租人一般应由承租人自由选择和依赖承租人自己的技能确定租赁物,这样,出租人就不承担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不符合使用目的的责任。租赁物应由出租人出资购买。合同还应规定出租人拥有租赁物所有权,租赁期满后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包括转让条件、对价、转让时间等。2.租金出租人应注意与承租人约定租金金额和租金构成:一般为租赁成本加上以租赁费率计算的利息,另外还应约定租金支付限期、方式和币种。如当事人未约定租金,则一般应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3.租赁期限一般以月为单位,并应明确规定起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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