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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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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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根据超龄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判定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2、雇佣关系。3、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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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用工成本的日益增长,一些企业为了降低公司成本,雇佣一些超龄的劳动者,既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届时,又以超龄为理由,辞退员工。那么,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呢?

超龄未签劳动合同的员工和用工单位属于何种用工关系?

(一)根据超龄员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退休金判定劳务关系劳动关系

1、 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他们与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他们与公司是劳务雇佣关系。公司聘用这些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不受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和约束,只签订具有劳务合同性质的聘用协议。内容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以便共同遵循,若发生劳动争议,处理起来也可作依据。

3、在权利义务方面,劳务雇佣关系中的雇主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雇主与受雇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雇主无须为受雇人提供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休假制度等基于劳动关系才产生的待遇。即法律不强制要求公司为劳务关系的雇员提供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可以双方协商不强制必须每周最多40小时,至于加班费也没有几倍支付的强制要求,可以计时工资制,解除劳动合同不必支付补偿金带薪休假制度也不强制要求等。

(2)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用工单位及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经网络资料了解主要有以下四个:

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

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民法典》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

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

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二)雇佣关系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

(三)劳务关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上述几个观点,小编更加偏向于第一种,超龄未签劳动合同,一方面可以更大程度的保障超龄员工的养老保险权益,另外一方面,一旦出现工伤意外,由于超龄员工自身的年龄和身体素质,用工单位的经济赔偿的金额可能会非常巨大。公司必须提前防范风险,降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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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员工怎么确定劳务关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超龄员工怎么确定劳务关系,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的问题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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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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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超年龄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员工超过年龄不存在劳动关系,这里的“超年龄”可以理解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相关法律规范明明确规定了,若是职员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那么劳动关系就自动终止了,即使后期与单位与退休者由建立了雇佣关系,此时双方存在的也是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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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超龄人工作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超龄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一、超龄工人工作中死亡能否认定工伤超龄农民工一般指达到退休年龄的农民工,据统计,我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17.1%,他们的人数应该超过4600万。而在2010年,我国50岁以上的农民工占比仅为12.9%。由此可见,超龄农民工数量的比例也会不断上升。2010年,最高人民行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超龄”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超龄工人能否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也要终止。不过,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法官意见: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实践的处理原则应该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均衡双方的利益,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引导劳动力市场的规范发展。因此,可按特殊用工关系处理,其工作时间、劳动保护、最低工资等参照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超过退休年龄是否有劳动关系
[律师回复] 按照规定只要超过退休年龄的,一律不能进行工伤认定。所以只能自己承担了。退休返聘是指用人单位中的受雇佣者已经到达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从用人单位退休,再通过与原用人单位或者其他用人单位订立合同契约继续作为人力资源存续的行为或状态。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退休返聘的缺点 (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退休返聘人员在需求上与一般的人相比有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他们强烈地需求获得尊重。中国是一个敬老的社会,这种社会文化使得退休返聘人员认为他们应该获得尊重,他们已习惯于别人尊重的眼光和礼敬的态度,一旦周围的环境发现了变化,他们感到没有被尊重,就会产生强烈的失落感,进而影响工作情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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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怎么确认
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法律上不再视为劳动工作者,继续从事职业活动将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劳务雇佣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双方商定内容和形式,不涉及社保和人身依附。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违约和侵权责任等民事责任适用。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需自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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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超过退休年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死亡原因无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属于工伤。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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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其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同时,实践中,办理各种社会保险手续必须在60周岁以下,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普遍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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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你好,我和妻子结婚多年了,因为一直想要孩子,但一直没有生育,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收养关系属于近亲属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般收养孩子需要具备的条件:
(1)年满30周岁
收养既然是为了养子女的利益,为了使被收养人得到良好的抚养教育的环境,因此,收养人必须是成年人,而且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年龄段。
收养是建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因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我国要求收养人达到30周岁,而要求被收养人为14周岁以下,这一规定是与世界各国收养法规对年龄的限制较为接近的。
法律要求收养人的年龄必须达到30周岁,是出于对收养关系的性质和人类生育时间规律的考虑。达到30周岁的人,自己生育的可能性已经很小,同时也到了能耐心照顾孩子的成熟年龄。在这种年龄段收养子女,不论从感情,还是从父母责任感方面讲,对养子女的成长都十分有利。
这一条款是对1992年《收养法》的重要修改。当时规定收养人必须年满35周岁。但实践证明,效果并不十分好。收养人年龄的这一规定,使得不生育的夫妻必须在结婚10多年以后才有可能收养子女,结果造成大量的事实收养。
于是,《收养法》(修正案)从实际出发,将收养人的年龄降至为30周岁。这不仅符合收养人的实际,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养父母精力也比较充沛,更有利于对孩子的照护。
(2)无子女
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只有无子女者,才能通过收养途径来收养子女。收养人无子女,主要是指夫妇一方或双方无生育能力而没有子女、或者婚后无意生育子女以及单身无子女者。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对养子女进行抚育,是已婚夫妇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只有经夫妻双方同意,收养才能成立。如果允许夫妻单方收养,不仅对子女成长不利,也会影响夫妻和睦。我国法律不承认单方收养。
(4)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收养必须是收养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他们受到欺诈、胁迫或他人乘其危难迫使其作出收养意思表示并为收养行为的,可以被依法宣告收养无效。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这也是基于推行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加以制定的。根据我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所以,养父母收养子女,也只能形成与社会正常核心家庭一样的状态,即一对夫妻和一个孩子。
依照收养法规定,特殊收养有如下一些情况: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
无配偶者——指因未婚、离婚或丧偶而处于非婚姻状态的人。
在无配偶的人群中,不少人因这样或那样的原因而无意结婚或再婚,但他们却希望能收养子女,以释解孤独,并老有所养。为维护这些人的切身利益,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对于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法》第9条则作了限定性的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是出于对幼女人身权益特殊保护的需要作出的特殊规定。
既然是对女孩的特殊保护,那么,如果收养的不是女孩,或者虽是女孩但对女孩的身心健康基本上不存在伤害危险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差距就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了。比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男性、无配偶的女性收养男性或女性,收养法就没有作出限定性的规定。所以,他们只要具备收养的一般性条件,就可以进行收养。
2、公民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
《收养法》第 7条对这两类特殊主体作出了放宽性规定,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包括收养人的侄子女、甥子女、堂表侄子女、堂表甥子女等),由于收养人同他们存在较近的亲属关系,所以,可不受收养条件中四项条款的限制。
这四项条款是:
(1)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3)被收养人——应当不满14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40周岁以上年龄差
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进一步放宽,除上述四项外,还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条款的限制。
3、继父(继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法》14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6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根据这一规定,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可不像一般收养中那样受下列条款的限制:
(1)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2)被收养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3)送养人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收养人是——
①年满30周岁
②无子女
③有抚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养1名子女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一旦形成这种抚育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当生母(父)先于继父(母)死亡时,或继父(母)与继子女在日常生活相处时,往往会因双重权利、义务界限的不明确而发生继父(母)对继子女推诿责任的纠纷。因此,收养法允许继父(母)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并在条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宽性规定。
4、对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收养
这里的弃儿是指,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法》8二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收养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童的行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义性质,所以,国家鼓励这种收养。因此,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进行收养。但是,有配偶者应夫妻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仍须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
上面就是收养关系属于近亲属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和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对方隐瞒年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和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罪。和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如果是自愿的不构成犯罪,不是自愿的构成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的,以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妇女、奸节恶劣的;
(二)妇女、奸淫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19、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
20、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罪论处。
23、在校园、游泳馆、儿童游乐场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场,不论在场人员是否实际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妇女,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猥亵儿童。
25、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体宿舍实施、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猥亵儿童犯罪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猥亵犯罪的;
(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
(7)有、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26.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强迫卖淫、引诱卖淫的,应当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2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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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农民工劳动关系没合同可不可以?
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44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超龄人员务工不应为劳动关系,应为劳务关系。《劳动合同法》是《工伤保险条例》的上位法,超龄人员因公负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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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按劳动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提讼的,人民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因此,应将是否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作为衡量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依据,而不能简单的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标准:对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不管其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继续或重新就业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应按劳务关系处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即使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只要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则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其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最低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一系列劳动法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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