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浏览10w+
杨新峰团队律师
杨新峰团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05人
专家导读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抚养义务、同居权等家庭关系。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自然人具有婚姻自主权等权利,结婚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也可以起诉维护自己合法婚姻自由的权利。而且有了婚姻关系,就受法律保护,如夫妻抚养义务、同居权等家庭关系。下面具体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帮助到你。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二条【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解析: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明确提出自然人享有婚姻自主权,其定义为自然人享有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其实在《民法总则》、《婚姻法》中也有相应的规定,《民法典》只是对其进行了承继,其属于人格权。如果婚姻自主权受到妨害,我认为可以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二、《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通过婚姻关系会产生一定的人身权利,比如夫妻之间扶养义务,配偶权衍生出来的同居权等,民法总则明确予以保护,其属于身份权,绝对权,是夫妻之间的一项专属权利。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出现侵犯配偶权的行为,是否可以追究其侵权责任,还有待商榷,个人认为应当可以,比如在现实中小三,小四,明知有配偶与之同居,这样的行为在原来的法律框架是不能追究这些人的侵权责任的,但是现在是否可以依此条文追究责任呢。

三、《民法典》对重婚罪的影响

《民法典》第51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法总则第46条和第50条的规定,宣告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也要由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

如果其实并未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与第三人结婚,因为其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失效,所以不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即使行为人并不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而根据《民法典》第49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日后该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了,也应当认为原婚姻关系不再自行恢复。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如果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死亡宣告,那么原婚姻关系将一直处于失效状态,不会自行恢复。此时,如果一方另行与他人结婚,不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

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后,如果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同意恢复原婚姻关系,该婚姻关系是否自行恢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民法总则第51条规定的字面上理解,因为法律只授予了“配偶”对恢复婚姻关系的否决权,所以原被宣告死亡的人不能单方面阻却原婚姻关系的自行恢复。但本书认为,婚姻关系的成立和维系基础是双方自愿,因为前一婚姻关系已经依法消灭,根据民事法律的平等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法无禁止即可为),因此任何一方均应当有权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

由此还产生另外一个问题: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应当在多长期限之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书面声明?目前法律没有明确,应当由司法解释作出合理规定。否则,如果“其配偶”在死亡宣告被依法撤销一年或多年后,径行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原婚姻关系并另行与他人结婚,将遭遇民事和刑事法律适用的尴尬。

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像抚养权、同居权等。若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后,婚姻关系不会自行恢复,若另一方与别人结婚也不会产生刑法上的重婚责任。还可以联系律师咨询有关婚姻疑问。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4千字,阅读时间约12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6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一键咨询
  • 苏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62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515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186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11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583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188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44****18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02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540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713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126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31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004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80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517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为你推荐
民法总则关于婚姻登记的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在我国已经被正式废止,结婚登记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按照规定,结婚登记是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的,结婚登记建立在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且双方的年龄要符合法定结婚年龄,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又是婚姻家庭法规的基本精神,也是婚姻家庭法操作适用的基本准则,贯穿与婚姻家庭法的始终,集中体现了以婚姻家庭法为主体内容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定。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一)婚姻自由原则。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自由是指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指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
(二)一夫一妻原则。一切公开的或者隐蔽的和的两性关系都是非法的;
(三)男女平等原则。仅就婚姻法而言,男女平等是指男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在结婚和离婚方面,男女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
(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五)计划生育原则。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二、婚姻法中的六项禁止性规定
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3、禁止重婚
4、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5、禁止家庭暴力
6、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三、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家庭成员间义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相信大家在阅读了上述内容后,应该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婚姻编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了吧。具体有五种,分为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计划生育原则以及婚姻自由原则。同时,《民法典》中还明确作出了六种禁止性规定,大家可以可以从上文中进行了解。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建议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
《民法总则》中关于家庭婚姻的条文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关于婚姻,可能有一些人只知道结婚和离婚,在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有关婚姻的恢复的有关内容。关于婚姻恢复是在民法总则当中提到的,那是在什么情况下婚姻是需要被恢复的呢,民法总则婚姻恢复的相关内容有哪些呢?下面就让小编跟大家讲讲有关内容吧,希望可以帮到有需要的你。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何不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主要有2个方面不同。
1、二者制定时所重视的目的不同《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
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
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
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
第三节是知识产权,
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二者法律理念的不同《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
10
9、1
10、11
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扩展资料:《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相衔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妥善处理民法总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主要不同规定的衔接问题,最高人民于2018年7月18日发布适用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于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在于民法通则一年短期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问题。法律之所以规定诉讼时效制度,主要是为了倒逼群众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够节约司法资源、提升司法效率、有效化解矛盾纠纷。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就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尽快维权,不丧失胜诉权。在民法通则当中仍然保留着“一年三年为特例,两年为原则”的诉讼时效制度。民法通则的颁布有鲜明的时代印记,20世纪八九十年代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不高,而且那个年代证据保存的成本也比较高,缩短诉讼时效促使群众尽快维权具有现实意义。去年民法总则正式颁布实施,将民事诉讼的时效改为三年,诉讼时效的延长是在充分维护当事人诉权和提升司法效率之间的平衡,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民事诉讼的证据更加的多元化,保存证据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适当延长诉讼时效具有可行性。
民法通则并未正式废止,其对诉讼时效的规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而新颁布的民法总则改变了民法通则的具体规定,就造成了两种诉讼时效规定并存的局面,而且民法总则并未否定民法通则的规定。根据基本的法律理论,新法与旧法存在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新法,可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然会发生被告为逃脱债务以旧法的时效规定进行抗辩,尤其是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的情况最容易存在争议。
为了解决诉讼时效新法与旧法的冲突,最高人民此次出台司法解释,该解释将冲突分为三种情况进行了详细解释,直接明确地规定民法总则实施前按照旧法办,存在交叉的按照新法办,新法实施后时效开始计算的当然性地按照新法办。综合来看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新法优于旧法、有利于当事人等立法原则,有效地解决了新旧法律之间存在的冲突。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法总则中,婚姻家庭方面的旧法律条文对比?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民法总则中关于婚姻家庭的新旧法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宣告死亡婚姻的规定是怎样的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10w+浏览
婚姻家庭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旧法律条文对比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136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民法总则将实施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旧法律条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民法典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是什么?
大家肯定都知道民法典的总则部分,民法典总则是我们国家对于我们身边发生的民事案件的一个处理的规定。既然有民法典总则,那么就肯定有民法典分则,《民法典》总则部分和分则之间的关系一般都是包含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包括在前者内。那么具体关系是什么。详见下文。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对于婚姻家庭方面的新旧法律条例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1.8周岁是无行为能力人与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水岭。 2.确定抚养权时,需要尊重8周岁以上的小孩的意见。 3.按旧规,8-10岁的小孩在学校受伤,学校免责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责任;按新规,需要家长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才担责。学校责任轻了,家长责任重了。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可以遗嘱指定监护接班人第三十一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1.明确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 2.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个人和组织范围鉴于婚姻家事案件较多,现先为大家整理出相关法律条文对比,以供查阅,如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会根据个案具体情况和最新法律规定,为你量身定做属于你的法律解决方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6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依照什么原则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民法总则对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民法总则的特征是什么?
[律师回复] 在日常生活中,人与人之间形成的关系称之为社会关系,其中就包括了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民法调整所形成的一种关系,它包括对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的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对它的特征是怎么规定的一起通过以下文章来了解一下吧。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1、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一般是自愿设立的由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按民法规范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民事法律关系不仅符合国家的意志,更体现着当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当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设立的。只要当事人依其意思实施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所设立的法律关系就受法律保护。
2、 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民法调整社会关系是赋予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因此,民事法律关系也就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经确立,当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权利,而另一方便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
3、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民法调整对象的平等性和财产性也表现在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责任以财产补偿为主要内容,惩罚性和非财产性责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责任形式。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必要因素或条件。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因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个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任何一个发生变化,民事法律关系也就发生变化。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人。凡法律规定可成为民事主体的,不论其为自然人还是组织,都属于民法上的“人”。因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为民事主体。国家也可以成为民事主体,例如,国家是国家财产的所有人,是国债的债务人。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亦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权利和义务相互对立,又相互联系。权利的内容是通过相应的义务来表现的,义务的内容是由相应的权利来限定的。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对于民事法律关系民法总则规定中表明了它的主体、客体以及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仅包括自然人,还包括各组织,如公司就可以作为的法人与其他公司或个人之间建立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一般是民事主体自愿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婚姻家庭 > 家事纠纷 > 民法典总则婚姻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