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

最新修订 | 2024-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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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对此,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有没有“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从而确定能否工伤和人身损害一起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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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到工伤伤害后,生理伤害和心理伤害同时给人以打击,那么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索要赔偿时,只能获得一个方面的保障吗?工伤待遇人损能否同时主张?对此,法律规定有着不同的处理办法,下面小编将为大家解决该问题。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主张工伤赔偿还是人身损害赔偿,或者两者可以同时主张,对此,根据具体情况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通过最高院的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在没有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工伤的情况下,劳动者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若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第三人致害的双重赔偿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第三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对用人单位和第三人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为由主张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待遇后向第三人主张追偿权的,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这个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但要注意有没有“第三人侵权”的状况,从而确定能否工伤和人身损害一起赔偿,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而为自身获得合法权益。也可求助于律图法律咨询妥善解决此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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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补偿金可同时主张吗
工伤赔偿和合同终止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双重权益保障。工伤事故中,雇主与工伤保险基金共同负责向受伤员工提供物质补偿;合同终止时,雇主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两者虽来源不同,但根据法律,雇员有权同时享有这两项权益,它们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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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我一个关系好的朋友是某工厂的职工,工作时受了伤,想要在工伤赔偿的基础上再提起人损赔偿,我想问工伤待遇与人损能否同时主张?
[律师回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此外,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工伤员工能否同时主张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1)在非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职工只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而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也不存在二者同时主张的问题。
(2)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员工既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3)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情况下,如用人单位未依法购买工伤保险,员工既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也可以同时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但由于工伤医疗费的缴费凭证只有一套,因此员工客观上不可能获得双倍的工伤医疗费赔偿。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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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叔叔在上班过程中受了工伤,现在很多年过去了,关于这个问题还在纠结,请问工伤待遇与工资能否同时主张
[律师回复] 发生工伤后,很多劳动者往往不知所措,大多数人只能够想到工伤待遇,但却忽略了其他应得补偿,在工伤维权同时,总结如下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的权益。
第一点、应该清楚自己的工资、特殊津贴等是否及时、足额发放。第二点、看看用人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了法定的社会保险。第三点、明了用人单位有无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严重影响劳动者权益的情况。然后,根据自己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一、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月足额及时以货币形式发放。对于工资的发放形式、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及超过规定时间的劳动报酬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依照上述标准,如果劳动者的的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就要为此支付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费;《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最低工资不包括什么,法律有明确规定,《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第54条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令》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以下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
那么最低工资包括什么呢,各地都有相关规定,以河北省为例,冀劳社【2008】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第二段第二款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根据以上规定可知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费、特殊津贴和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等,包括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二、对于社会保险的缴纳、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等其他用人单位的违法方面,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有明文规定的。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对于劳动者来讲是很非常重要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将极大地损害劳动者的权益。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按照《反lt;劳动法gt;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所以,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劳动者还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如果以上几项其中有一项没有支付或者达到,那么我们就要采取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此又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如果不解除劳动关系,在享受工伤待遇之余,可以要求及时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支付应付未付的工资或津贴。
依据《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同样依照《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有克扣、无故拖延、不支付加班工资和特殊津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等违法法律规定的情况,劳动者要求补发工资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可依的。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一次性以货币形式发给。
2、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我们不仅可以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发工资和津贴、要求经济补偿金,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由于用人单位的过错导致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对于五至十级的工伤职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仅可以享受一次性的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更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另外,对于自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双倍的工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以及因企业破产、裁员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都应当依照《劳动法》第47条规定的标准支付补偿金。
工伤保险待遇与上述要求的经济补偿等同属劳动争议,可以在解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一并提出请求。这样既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防止错过维权的有效时间,也能是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以上就是工伤待遇与工资能否同时主张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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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与补偿金可同时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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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厂做工的时候因为同事的疏忽大意操作失当而导致机器砸到了我的骨头。经鉴定为工伤五级。我想问下:工伤抱歉待遇与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吗?
[律师回复] 关于工伤抱歉待遇与侵权竞合时,劳动者可以同时主张吗这个问题,回答如下:
能。劳动者因为本单位执行工作任务之外的车辆交通肇事受到伤害,认定为工伤的,应当向第三方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在获得肇事方人身损害赔偿之后,可以享有工伤医疗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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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主张主体是什么?
一般来说,在工伤待遇的保险待遇当中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或者是劳动者两个方面。但是根据案件的需要或是实际案件当中的情况差异可以对工伤待遇主体做出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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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何为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或是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遗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也包括生活保障所需。
  三、主张工伤待遇和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四、工伤认定申请时效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五、申请工伤要提交什么材料?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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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2.假如属于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则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支付全部费用。
3.员工在认定工伤并且鉴定好伤残等级以后,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工伤事故分别在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中规定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又在第六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中规定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这两类案件都源于工伤事故这一法律事实,在审判实践中,常常存在对这两类案件的性质、法律适用、赔偿项目及标准、适用关系等认识不清,相互混淆等情形,不知道如何适用。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包含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前者对象是工伤损害赔偿的问题,主要依据劳动法的赔偿规定;而后者是保险赔偿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劳动保险合同规定的待遇而引起的纠纷,主要区别是依据的不同。一种观点认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受《民法通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等民法(部门法)的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是劳动争议案件,受《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部门法)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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