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

最新修订 | 202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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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

大家都知道要设立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是需要一定的发起人来出资并且准备设立公司的手续的,这些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管是有没有成功的设立公司都是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的,关于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接下来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有关的法律规定。

一、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筹办过程中,是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也是公司的原始股东,或者说是初始的出资人,因而对公司设立过程中的行为负有责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哪些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要扩大筹资渠道,扩大规模,增加公开性,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是允许的,从法律上不仅未加限制,而且提供了沟通的渠道。具体内容是:

1.变更的合法性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是两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并且不是一种简单的、内部的变更,而是要按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办理。

3.股份的折合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股份总额与有限责任公司经过核实的净资产应当是相等的,不能低于也不能高于。因为在变更时,有限责任公司进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只能是净资产,是实有的、可靠的,折合股份时就是相等的数额。

4.变更的增资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如果需要增加资本并向社会公开募集时,应当依照公司法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规定办理。

5.债权、债务的承继

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公司的利益,原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承继。

二、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基本程序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全体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用原企业改制设立、新建设立或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的形式。

前期准备

(一)思想准备,企业内部决策。

(二)组织准备,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三)拟订股改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

准备设立公司的有关文件

(一)聘请中介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与土地评估)及股份制咨询机构。

(二)与中介机构讨论确定企业股份制改制方案及资产重组方案。

(三)向市工商局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四)资产评估(含土地使用权)

(五)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国有股权管理申请报告并获得批复。

(六)向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公司从事有关业务的申请并获得批复。

(七)请律师处理设立公司有关的法律事务,起草有关法律文件(包括发起人协议书、公司章程等)

(八)签定发起人协议书。

(九)其他准备工作。

申请公司设立

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具体由市政府体改办会同市工商局、财政局审查后,具备条件的,由市政府体改办制发批准文件。

需提交的文件有:

(一)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设立申请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七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4.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公司章程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6.资产评估报告,附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证明文件(依据《公司法》第八十条);

7.国有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9.企业改制方案或公司组建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条、第七十三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10.企业改制及设立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11.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出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发起人个人资信公证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12.发起人向公司出资的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13.土地估价报告及备案文件,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的批复(依据《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

14.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1.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书,附公司变更方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3.公司变更的股东会决议(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

4.公司发起人协议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5.发起人资信证明文件。法人资格证明及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自然人身份证明等(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6.资金运用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发展计划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7.加盖工商局章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及股份有限公司草案(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以及第七十九条);

8.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及审计报告,附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人员的资格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九十九条);

9.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10.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国有股权管理文件(依据《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

11.公司变更的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

12.公司住所证明(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三条)

发起人缴纳股款及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1.获得市政府同意设立股份公司的批复后,发起人应在60日内完成缴纳股款工作。

2.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3.发起人缴足股款后的30日内应由主要发起人组织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申请工商注册登记

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市工商局申请设立登记。

综上所述,关于发起人发起股份公司法律责任是什么样小编已经为大家解答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如果不能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时候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发起人在发起公司的时候需要筹办公司的准备事务,同时公司在设立的过程当中产生的一些事项的责任发起人也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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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法律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3、发起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份的特殊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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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持有一股份需要冻结股东名下的股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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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冻结是为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资金、抽逃资金而对涉案财产采取的限制其流动的一种强制措施。人民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
2、一般上市公司的股权被司法冻结,有两种最重要的原因:一是大股东为他人提供担保而被要求承担连带责任,从而导致股权被冻结,以致最终被拍卖、强行扣划等。二是大股东为融资需要而将股权质押,但终因经营陷入困境、发生财务危机到期还不上贷款而引发债务纠纷,进而被诉至,导致股权被冻结。
3、立案之后申请司法冻结。去申请司法冻结。
4、股份被冻结或者轮候冻结之后,后续会有两种进展:一是股东借到钱了,偿还负债,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可以采取冻结措施。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应当通知有关企业不得办理被冻结投资权益或股权的转移手续,不得向被执行人支付股息或红利。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被执行人不得自行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人民采取保全措施,所冻结的股权价值不得超过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的债务总额。股权价值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最近期报表每股资产净值计算。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如您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图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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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开了一家投资公司,生意一直都不是很好,所以朋友想将自己的股份转让出去,所以托我来问一下律师了解一下,控股股东转移股份,公司股份转让要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的权利义务按照公司法及其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而公司法中针对股份转让作出了如下规定: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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