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行为侵权也是比较严重的,但是我们比较常见的职务行为侵权就是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当中违背了国家的法律监管程序,并且他们已经对公民的名誉,人身自由或者是财产造成了各种侵害。职务侵权在生活当中的普及力度不是特别的广泛,所以很多人都不是特别的了解职务行为侵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一、职务行为侵权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121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
主体
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性质
侵权行为的发生必须是执行职务所致。
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是代表或代理所在单位实施,因而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法人、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的行为如果与执行或履行职务无关,则不构成职务侵权。
二、不当行为
必须是执行职务中的不当行为。所谓不当行为,是指执行职务中违反法律规定,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滥用行政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进行错误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剥夺、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则不构成侵权。
三、合法权益
必须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失。合法权益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失。财产损失只限于直接财产损失,间接财产损失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列。人身损失主要是指对公民生命健康权和人身自由权的损害。
四、因果关系
不当职务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遭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行为,可以要求赔偿的范围包括两大类:
二是与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有关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要求的刑事赔偿。这两类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普通民事赔偿程序。
由此可见,职务行为侵权规定的主体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且必须是在执行职责的过程当中才导致了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纵观我国的法律制度,实际上对于职务行为侵权的监管力度非常的有限,当然伴随着其他法律监管体系的不断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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