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3-04
浏览10w+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上海昌申律师事务所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6681人
专家导读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农村的面积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刚建起来的高楼大厦。农村的土地也从刚开始的耕地一步步的被国家或私人承包,而根据各个利益方考虑到的利益不同就会发生利益纠纷就会发生诉讼,而诉讼都有时效。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呢?时效指的又是什么呢?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

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速度的加快,农村的面积越来越小取而代之的是一个个刚建起来的高楼大厦。农村的土地也从刚开始的耕地一步步的被国家或私人承包,而根据各个利益方考虑到的利益不同就会发生利益纠纷就会发生诉讼,而诉讼都有时效。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呢?时效指的又是什么呢?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消灭时效,也称诉讼时效,是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就是属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督促请求权人行使权利的,对于请求权属于哪种类型的,究竟属于所有的请求权,还是仅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和学理通说看,诉讼时效应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三条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我国大陆民法学者代表王利明先生认为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他指出,基于下列三点理由物上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1)物上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离,它与物权同命运,既然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则物上请求权亦不能适用之。否则物权将变成空虚的物权无存在之价值;

(2)由于物权请求权通常适用于各种持续性的侵害行为,对这些侵害行为非常难以确定其时效的起算点,因此物权请求权难以适用诉讼时效;

(3)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由于取得时效可适用之,依然可以发挥防止权利上的睡眠,推动财产流转及维护经济秩序的作用。此观点为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通说,被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采纳,也是目前法院判案的重要参考依据。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反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承包经营关系的新型物权,即承包人因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者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的权利。其特征在于:

第一,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其他自然资源,而不是其他财产。

第二,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自然资源的权利。

第三,承包经营权是为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经营项目而承包使用、收益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权利。

第四,承包经营权是有一定期限的权利,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民承包本村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从以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具备的特征可以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与债权具有不同性质的物权,并且也是传统民法的物权种类所不能包括的新型物权。2007年10月1施行的《物权法》第十一章确认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属性,为司法实务中审理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综上可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超过的话,如是以上方面的纠纷问题,法院不得以超过时效为理由驳回。农民群众本来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的群体,所以一旦发现以上纠纷问题可及时向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询问有关信息或者拨打法律专线。以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2.7千字,阅读时间约10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3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
一键咨询
  •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80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06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206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114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3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66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6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712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3****06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3****867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1****683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4****74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2****6751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436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52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对于被侵害财产的损失应以直接损失为计算依据。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者所获得的土地收益,属于间接损失,因种植结构的不同,耕种者的种植水平,气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决定该土地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如下:
人民不应将此类纠纷案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登记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登记载明的土地承包人与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处分权的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这样土地长期会出现权利与实际的矛盾,而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这种矛盾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法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具体如下:
人民不应将此类纠纷案件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保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方式:
1、和解。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3、仲裁。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4、诉讼。诉讼是指人民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超过一般债权法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期限。如果以超过诉讼时效判决驳回登记承包人的诉讼请求,则登记载明的土地承包人与对土地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及享有一定处分权的实际占有人不是同一人,这样土地长期会出现权利与实际的矛盾,而我国尚未建立取得时效制度,这种矛盾会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无法进行。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丢失如何补办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区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使用土地经营获利后与发包方分成收益。而土地使用权是指以交租金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与经营没关系,收益也可以独占。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什么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我爸五年前承包了我老家一块地养野鸡,但是收益不好就没有继续了,现在还在承包期,但是土地荒滞,土地原主人要把地租给别人,问一下有没有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诉讼的案例?
[律师回复] 你好,以下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行政诉讼的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范围,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同时又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对于此款却争议颇多,适用法律很不规范。现仅就有关的几个热点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粗浅看法。
原告的诉权以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前提
在《解释》中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包括权利人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后产生的合同、侵权、继承以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等纠纷。至于那些尚未取得而要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平等的承包土地的权利”,在未取得之前,还不具有民事纠纷的可诉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要求取得该权利的,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和指导该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行政机关提出,而不能作为民事诉讼提出。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承包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方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不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件。这种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它所体现的是国家对这种物权关系的干预,干预的目的在于以公权力确认私权利,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项重要措施。这种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于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仅起证明作用,证书仅是证权凭证不是设权凭证。再进一步分析,登记这种行为不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一种职权行为,登记是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人民政府对承包合同仅能进行形式审查。如果人民政府不及时给农户进行登记并发放土地承包证书,或因错误登记而侵害了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权利救济。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属不清所致。无论土地性质和用途如何,只要因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存在争议,就是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归属明确。即使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了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审判实践中的难题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确认是否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是法院受理的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主要类型之一。需要说明的是,这类纠纷往往不是直接提出一个确认之诉,而是以侵权的理由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当法院经过审理,才发现确认原告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确权问题给民事审判带来困扰,审判员之间认识不统一,裁判的不确定性凸现。实践中,确定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的因权属证书与行政登记或承包合同矛盾引起,有的因集体组织成员资格引起。对于这类纠纷,法院应该如何处理?一种意见认为,应对证书或合同或清册登记或者成因资格做实质审查进而确认原告是否享有经营权;一种意见认为,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对于这类需要以确认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为前提的案件,法院能否受理,不能一概而论。从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友在关于[2005]法释6号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精神看,司法解释对此的实质内涵应该包含两层意思,即本来就没有经营权和原来享有经营权后来发生争议两种情形。对于本来就不曾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如果提起实质为确认经营权的诉讼,应该适用《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3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丧失原因是什么?
1、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特定事由而消灭:第一,提前收回。第二,提前交回。第三,期限届满。2、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物权消灭的一般事由而消灭。第一,承包地被征收。第二,承包地灭失或使用价值丧失。第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诉讼时效失效了怎么办?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