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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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玉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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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如果确实遇到很困难的事,而自己也不能解决的,那么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法律援助来帮助大家,国家也提倡人民群众遇到困难就必须要帮,那就来了解一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我们都知道在生活中如果确实遇到很困难的事,而自己也不能解决的,那么是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同的案情有不同的法律援助来帮助大家,国家也提倡人民群众遇到困难就必须要帮,那就来了解一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下面就来听听小编的看法。

一、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

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1)已立案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

(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

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二、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需要有代理词吗?

在法律援助的调解案件卷宗中是否需要有代理词的问题,一般是诉讼案件是要有代理词的,但非诉讼案件可以没有代理词。

一、法律援助民事诉讼代理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法律援助申请委托书;

5.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6.法律援助审批表;

7.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8.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9.指派通知书;

10.送达回执;

11.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2.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3.民事起诉状、答辩状或者上诉状、二审答辩状一审判决书;

14.证据材料;

15.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6.出庭通知书,或者出庭通知电话记录;

17.庭审笔录;

18.代理词;

19.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裁定书;

20.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21.案件服务质量监督卡;

22. 结案报告表;(重特大疑难、彩票公益金或一类案件需1000-2000字书面报告)

二、法律援助非诉讼调解案卷内容及装订顺序

1.卷宗目录;

2.法律援助申请书(或者申请表);

3.申请人(包括其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申请人经济状况困难证明;

5.法律援助审批表;

6.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7.法律援助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8.指派通知书;

9.送达回执;

10.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风险告知书;

11.授权委托书或者委托代理合同;

12.案情简介;

13.证据材料(如果进行过调查,则调查笔录);

14.调查笔录;

15. 和解、调解协议或案件办理结果材料; 法律援助案件承办情况通报/报告记录;

综合上面所说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代理词怎么写?作为刑事案件的代理词,一定要写清楚写明白,当事人是怎么要求赔偿等等,书写的内容一定要真实可靠,不能有一点点的造假,因此,我们也很庆幸现在法律的强大,为群众真的是做实事,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真的是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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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刑事案件指定辩护的辩护词如下
作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辩护人,我在第一次庭审过程中已经发表过辩护词和质证意见,现针对补充侦查卷及补充公诉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及辩护词。
首先,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提交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主体是严重违法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七条 “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协助;也可以书面 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规定,在本案的审判过程中,要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商丘市人民检察院,而不是作为侦查机关的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同时辩护人也没有在卷中看见检察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的任何书面文件。但补充侦查卷的立卷单位和侦查人员全部是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补充侦查卷中看不到任何检察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参与了此次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因此,此次补充侦查行为的主体没有侦查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其次,本案的补充侦查卷的侦查行为严重违法甚至已构成犯罪。本案已经到了审判阶段,因此,如果法庭对已交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有疑问或不清楚的完全可以传唤证人开庭重新展开庭审调查,但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审判阶段没有侦查权的情况下违法提审已处于审判阶段的四名被告人,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重新询问证言已在法庭调查阶段质证过的部分证人,甚至包括曾经旁听过过法庭庭审的证人(还将证人旁听过庭审的事实堂而皇之的记录在笔录里),侦查机关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有关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其行为已经涉嫌构陷被告人、滥用职权的犯罪行为,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不但不行使监督权,反而将侦查机关的所谓补充侦查卷当做证据提交给法院,则更是违法的。因此,辩护人认为此补充侦查卷的所有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建议法庭将此案卷转交人民检察院启动反渎职调查。
第三,本案补充侦查的程序和过程严重违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的规定,
1、除了现场询问和传唤到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外,对证人询问应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本案补充侦查卷中新的证人询问地点大都是在三个酒店中,同时卷中也没有证明这三个酒店是证人们共同提出的;
2、 询问证人也不是个别进行,甚至在笔录的记载中就可以看到在2013年7月23日20时11分到2013年7月23日20时43分证人秦耀忠和证人李新民竟然同时在所谓侦查人员侯士勋、姚凯面前做笔录。
3、调查取证人员根本没有按照规定出示相关法律手续,在所有的调查笔录中,调查人员均只出示工作证件,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不仅仅是出示工作证件,因此从这一点来讲也可以判断本案的侦查机关永城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未经批准的私自调查行为,根本没有取得“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第四,针对辩护人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关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辩护意见,补充侦查卷特意调取了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同事也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母亲李新英和第一被告人的部分亲戚、朋友、邻居的证言,以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就很熟悉。但这些所谓的证人不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亲属就是朋友、邻居。在庭审辩论结束已经明确各被告人的观点和辩护人辩护意见的前提下,其证言的可信性极低,即使其证言本身也不符合事实,第一被告人蔺某某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小了整整一代,而且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在1995年就离开原单位,当时第一被告人蔺子仅仅十一二岁,两人没有任何可以接触的环境,怎么可能能相互熟悉?再有一点,即使调查人员再调取100个证人也无法反驳的一个重要的证人证言,在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辩护人提出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原先并不熟悉甚至不知道对方名字的依据时有意没有提到的一个关键证人证言,就是第一被告人蔺某某的父亲蔺建兴在2012年5月29日的证言:“我们一直都知道这个人,但没有来往”这一证据完全证明第一被告人的父母一辈也仅仅是知道有孟某某这个人,但没有来往,也就是不熟悉,那其他人证明能证明第一被告人和第四被告人很熟悉并知道对方名字呢?因此这些试图证明第一被告人蔺某某和第四被告人孟某某熟悉并互相知道对方姓名的所谓证人证言不但程序违法,内容显然也是不真实的。
综上,公诉人将侦查主体、侦查行为、侦查程序严重违法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的所谓补充侦查卷作为补充侦查证据提交,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孟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同时其行为也是违法的。在此辩护人也提醒法庭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五十六条 “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的规定,在此次延期审理过程中,以及补充侦查卷中,辩护人没有看到任何检察机关对本案延期审理的建议和恢复法庭审理的书面提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和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规定,本案审理期限以远远超过法定的最多三个月的审理期限,即使从第一次开庭到现在也已超过100多天,应当对被告人孟某某应当予以释放,如果法庭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被告人孟某某也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因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孟某某无罪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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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三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二)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被告人基本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不认为其是犯罪。

2、根据上述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教条件。其也符合该项规定,如果不能按照上述第九条处理,还是请求贵院按照本条处理,对其适用缓刑。
3、根据上述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曹诚符合有关缓刑的条件,应该对其适用缓刑。
我现在需要一份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来帮助我的好朋友,那需要怎么写呢?能否帮忙一下?
[律师回复] 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
事务所接受保定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指派本律师作为任某某抢劫、非法拘禁一案的辩护人,本律师接受指定后,通过阅卷及今天的法庭调查,对公诉机关指控任某某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仅就量刑情节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就抢劫罪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根据法庭调查的事实可知,任某某涉嫌的抢劫罪亦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予以认定,在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法庭调查可以知道,被告人任某某在涉嫌非法拘禁罪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了非法拘禁罪的事实,属于投案自首。办案机关逮捕后又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在任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 也就是2012年11月26日上午,公安机关以因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给任某某打电话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任某某明知办案机关有可能是因其抢劫罪传唤其到公安机关,但还是积极主动的于当天下午来到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没做任何有关抢劫罪的讯问时,任某某就主动交代了有关其抢劫罪的犯罪事实。且任某某在涉嫌非法拘禁罪之前就已经犯有抢劫罪,尽管最开始任某某是因非法拘禁罪投案,但也表示了任某某愿意将自己交于公安机关的控制之下,只是开始没有完整的交代其有关其他罪名的犯罪事实,在自首后取保候审期间,任某某又主动交代了抢劫罪的犯罪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任宝刚的行为体现了其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有关其涉嫌抢劫罪的投案行为,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二、公诉机关指控刘某某、任某某抢劫黄金首饰693.7克,价值为26847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不能以此作为判决的量刑标准。
根据开庭审理中三被告的供述可知,被告人抢劫黄金首饰、融化所有黄金首饰并将融化后的金块交给黎宁的过程,三被告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后黎宁将金块销赃时称重量为150克。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刘东康、任宝刚抢劫黄金首饰693.7克,价值为268479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但被告人到底抢劫金首饰的重量实际为多少克,应当调查核实当时的购买人,法院应当以此作为被告人抢劫数额的认定。
三、被告人任某某认罪态度好,属于初犯,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的犯意提起并不是任宝刚,本案的发生主要因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所致,且被告人任宝刚也并没有因本案的抢劫行为获得任何收益,据此,望法院在量刑是能够予以考虑,从轻处罚。

其次就任某某非法拘禁罪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任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一直能够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应当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任某某同被害人并没有矛盾,也没有动手伤害过被害人,只是基于所谓的哥们情谊参与了本案,属于从犯,法院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任某某还只是一个二十二岁的年轻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也深感后悔,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建议法院能够考虑辩护人的以上辩护意见,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悔罪表现,从轻处罚。
以上是刑事案辩护词援助案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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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 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 1995年 10月 19日, 本案发生时间是 2013年 2月 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 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
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 和引诱下参与的。其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 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 给其分脏 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 同盗窃的;其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 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 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 并且一人独得账款, 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 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 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 据刑法第 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 较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 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7月 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 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 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 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 9条 “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 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 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 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 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 《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 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 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 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 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 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对未成年人 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 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 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 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 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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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绑架罪、强奸罪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是就两个犯罪情节恳请合议庭慎重考虑。
??? 第
一,×××参与绑架前没有犯意。2008年4月17日上午,×××盲目跟随蛇哑巴、刘宪双、顾兴辉等其他被告人来到的石家庄市火车站,此时他并不知道来车站的具体目的是什么,更不知道是来进行绑架。也就是说,×××最初没有绑架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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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没有参与索要钱财的行为。当几名被告人将董生海、夏春玲带回谈固租住处后,由刘宪双、蛇哑巴、徐海良等三人对董生海进行殴打,商量并实施了向被绑架人质朋友杨贺索要50000元的行为。被告人×××只是被指使看押被害人,丝毫不知索要钱财的情况,与刘宪双等人相比,其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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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8年4月17日实施的绑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被告人×××在该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属从犯。
纵观整个犯罪过程可知,刘宪双、蛇哑巴具体组织安排并实施了4月17日的绑架行为,应属主犯。×××在此过程中一直处于被安排、被组织的地位,起到的只是次要或辅助作用,故应属从犯。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三、被告人×××系聋哑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查明被告人×××系聋哑人,即又聋又哑的人。对此,本辩护人对此没有异议。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依法从轻处罚。
???
四、被告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 在案发后,被告人×××归案后不仅能够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诚恳、具有悔罪表现,还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故,×××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的行为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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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犯罪不仅有其个人因素,还与社会环境存在一定关系,恳请法院最大限度地保障残疾犯罪人的权利。
??? 残疾人由于丧失了正常的劳动或工作能力,在生活上、心理上、学习上、工作上都存在无法克服的障碍,在这种情况下,少部分残疾人走上了犯罪道路。在本案中所被告人全部都是聋哑人,缺少沟通和受到社会歧视是他们走向犯罪的重要原因。法院在依法审理本案的同时还应加强对残疾人社会教育,最主要的是要加强残疾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和法律意识教育,最大限度的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所犯罪行清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同时,×××系聋哑人、在共同犯罪中出于从犯地位、归案后具有立功情节,故应依法从轻处罚。
???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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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人:河北马倍战律师事务所
???????????????????????????????????? ? ??????????????????? ???赵庆雨 律师
??????????????????????????????????????????????????????????????2009年3月6日
你好,律师,我是一名法学专业的大二学生,上节课,我们老师让我们写一份法律援助聚众斗殴罪辩护词,我想请问辩护词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法律援助聚众斗殴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为x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XXX律师作为本案被告人XXX的辩护人参加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本辩护人在开庭前,详细地研究了控方的起诉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就本案有关事实和情节进行了必要调查,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现对本案事实有了较全面的了解。为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公诉机关对XXX的行为定性不准,不宜定为“持械聚众斗殴罪”。
1、持械聚众斗殴,一般是指用随身携带的凶器殴斗,或利用殴斗现场原有器物殴斗。持械是聚众斗殴的加重情节,原则上,当持械的故意及行为系个体性而非一般性(或共同性)时,该加重情节只适用于个体。只有这样,才能既符合共同犯罪构成理论,又符合罪责刑相一致的原则。
2、当持械的故意以及行为本身具有共同性或由个体性转变为共同性时,就有必要按照共同犯罪构成理论来分别认定了。持械者未形成与持械者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达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配合持械者殴打他人的行为,则对未持械者均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持械者是实行过限行为。
3、本案中,我们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有无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是认定是否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关键。相对于被告XXX而言,他事先没有预谋持械,虽然在聚众斗殴过程中有参加者持械,但他并没有同其他参加者形成持械聚众斗殴的共同犯意,也没有有与他人配合持械聚众斗殴的意思联络。故对XXX不能以“持械”聚众斗殴论。 综上所述,本人认为对聚众斗殴中“持械”情节的认定,必须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关键是看构成聚众斗殴罪的基础上有无“持械”聚众斗殴共同故意。不能简单归罪,把一个、部分参加者“持械”归责于所有的共同犯罪人。否则,将有悖于罪刑相适应原则。所以,对于XXX的行为性质不应当定性为持械聚众斗殴,而应当定性为普通的聚众斗殴。
二、XXX在实施打架行为时还不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XXX在案发时尚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对社会的认识,如果缺乏必要的引导和帮助,他们就会按自己的思维和认识去行事,包括暴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所以国家对于处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保护十分重视,他们的健康成长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三、XXX事后的认罪态度也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XXX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XXX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四、被告人属于初犯,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此次事件之前没有其他不良行为,无犯罪前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初次犯罪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宣告缓刑。综上所述,被告人XXX犯罪情节轻微且因为初犯,因而属于法定从轻情节。
五、本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矛盾的转嫁,这一点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XXX平时表现较好,没有违法犯罪前科,滑入犯罪的道路,与家庭状况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XXX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因此XXX小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这个阶段的青少年情感是很脆弱的,很容易受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XXX参与斗殴的社会危害性不大,XXX参与斗殴的目的,只是朋友义气用事,幼稚地要为朋友挨打之事讨一个说法,其主观恶性较小。尽管被告人XXX对自己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社会矛盾的转嫁,理应由社会分担一定的责任,至少是道德责任。本案的发生,有其深刻的社会根源,所以只对被告人量重刑并不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综上所述,鉴于本案被告人XXX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未成年人,没有前科,犯罪后能主动投案自首,且事后如实交代事实经过,确有悔改之意,所以希望法院在定罪量刑时能够从轻处罚。 辩护人:XXX 年月日
我的一个表哥,一直都不出去找工作,没钱了就出去偷东西,在找人把他卖掉,这不,就前几天因为偷手机被抓了,请问,刑事法律援助律师辩护团怎么写辩护词?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张××之亲属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张××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存在诸多疑点,难以定案。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张××作案的证据
公诉人所列举的能够据以认定张××强奸杀人的证据主要有两个:一是××公安局对被害人和被告人所作的血刑试验结论,二是被告人身上的伤良。由于其他证据只能证明案件确实发生,但并不能证明罪犯是谁,因此,我仅就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如下看法。
关于血型试验结论
根据××公安局所制作的刑事科学鉴定书,死者血型为B型,阴道内精液为A型,犯罪嫌疑人张××血型为A型,唾液为A型,公诉人遂将此认定为张××强奸杀人的一条主要证据。对此,我作为辩护人认为,死者阴道内精液与犯罪嫌疑人张××同属一种血型,并不能证明就是张××作的案。因为现代法医学认为血型鉴定毕竟不同于DNA指纹鉴定,它只能作排除认定,而不能作同一认定。具体到本案来看,死者阴道内精液为A型,可以据此排除血型的B型、O型人作案的可能性,但不能得出必然是张××作案的结论。因为世界上A型血的人有很多。
关于被告人身上的伤痕认定。根据公诉人提供的照片,张××的伤痕均在右侧,即右侧肩部、右耳后、右额和右手。这是与张××的供述相一致的。张××对此的解释是:案发第二天上午正值家里买煤,他作为家中唯一的男子干体力活是责无旁贷的,由于肩挑、肩背和爬楼梯,造成了身体右部的多处划伤。按常理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解释是有待辩证分析的,但我们可以通过张××身上的伤痕形成时间来具体分析他的这一供述是否真实。按照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笔××是在××年××月××日××时许作的案,这也就是说,张××身上、耳后及额上的伤应形成于此时,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案发当天,并没有人发现他有伤。因为案发当天下午,张××去单位值班,单位里的人并未看见他的脸上、额上有伤。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提供的书面证据证明。并且,张××当天值完班回家后,邻居也未曾见过其脸上、额上有伤。二、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的张××的作案时间 无论是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书,还是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公诉意见,都认定被告人张××是在××年××月××日××许作的案。但当天 ××时左右,张××单位的同事刘××和王××以及门卫黄××都能证明张××在单位值班。这有刘××、王××和黄××提供的书面证词予以证明。而且,张×× 在单位值班时,所翻阅的报纸和所作的读书笔记也能证明张××在××月××日××时许不在作案现场。以上证据与张××本人的辩解相印证,证明了张××在×× 时许没有作案时间。
综上所述
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张××作案的证据严重不足。因为事关人命,我认为人民法院在采证时不可不慎。我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年××月××日修正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宣判被告人张××无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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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代写起诉状是免费的,但是需要在相关的法律援助范围内。因为现实生活中涉及到诉讼问题的话,并不是每个人都能请的起律师的,如果在个人经济条件有限的情况下,而且本身对法律不是很懂,那么就可以通过法律援助来解决自己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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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您好,我哥哥和他的邻居为在楼道里面扔垃圾的事情吵架,哥哥动手打伤了邻居,被邻居给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哥哥酌定法律援助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公诉人: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和《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受绵阳市游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本人担任被告人谢醒昌的辩护人。开庭前本人认真阅看了起诉书,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依法就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和评议时参考。
一、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二、被告人谢醒昌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出生于1995年10月19日,本案发生时间是2013年2月7日,被告人实施盗窃行为时尚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1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共同盗窃中是在同案被告人罗强的唆使、劝说和引诱下参与的。其
一,盗窃受害人笔记本电脑的想法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提出,最初被告人谢醒昌是不愿意参加的,但经不住罗强的再三劝说和许诺给其分脏200-300元的利益诱惑,一时糊涂才碍于朋友情面勉强答应参加共同盗窃的;其
二,被告人谢醒昌在本案中主要是负责望风看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的是同案被告人罗强;其
三,笔记本电脑盗窃得手后也是由同案被告人罗强联系买主实施销脏,并且一人独得账款,被告人谢醒昌并未获取赃款。从以上事实可以清楚地看出,被告人谢醒昌是在他人引诱下参与共同犯罪的,其作用是次要的、辅助的。因此被告人谢醒昌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根据刑法第27条之规定,应当给予被告人谢醒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被告人谢醒昌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谢醒昌在三次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一直认罪伏法,悔罪态度很好。归案后,被告人谢醒昌能如实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
事实,案发之前也协助受害人追回了被盗的笔记本电脑,避免导致造成受害人其他损失,期望取得受害人的谅解。7月4日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谢醒昌时,其一再表示一定要吸取教训,以后决不再去干违法犯罪的事情;今天在法庭上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诚恳悔罪。对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谢醒昌的认罪态度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恳请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谢醒昌参与盗窃财物价值2851元,虽然达到了盗窃罪的起刑标准,但数额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未获取赃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犯罪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判处刑罚。
四、量刑建议
鉴于被告人谢醒昌系未成年人,年幼无知,一时糊涂而犯此大错,归案后能如实向公、检、法机关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过,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谢醒昌给予管制6个月的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鉴于被告人谢醒昌具有以上法定和酌定的量刑情节,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恳请法庭能够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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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想咨询一个问题,工程合同诉讼代理词怎么写?有范本提供吗?因为我公司最近有这个合同困扰,不知道怎么写,想请问一下各位律师,能否提供一个范本,谢谢回答。
[律师回复] 你好!对于你的问题我有以下几个回答:
四、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没有证据支持,不能成立。 合同第5.4条约定原告在设备到现场后7天内安装、调试完毕,10天内被告组织人员与原告现场验收并签字确认,否则视为验收合格。根据该条约定可知:
首先验收的义务人是被告,而不是原告;
其次,原告完成安装义务后被告应当在10天内履行验收义务;再次,若被告不积极履行验收义务,则视为设备验收合格。因此,在原告证明已经完成设备安装的情况下,如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被告就必须举出其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了验收义务但是原告的设备存在不能通过验收的证据,否则在被告拒不履行验收义务又将设备投入使用又主张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权利将无法得到保护。但是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根本没有举出这种证据,所以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通过验收,是没有证据支持的,也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款,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告拖欠原告bi030169号合同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当支付欠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诉讼代理词怎么写参考如上范文。
此致 广州市xx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律师
律师你好,我是法学院的学生,最近老师让我们写一份代理词,请问违约金过高代理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再审申请人李某、王某、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与郑某合伙协议、不当得利纠纷再审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针对本案一、二审情况,本代理人现就再审听证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应驳回再审被申请人的违约金请求。理由如下:
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合伙纠纷涉及事实较为复杂,但是,自年月日双方签订终止合作协议后,双方的关系仅表现为单纯的欠款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再审申请人负有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300万元补偿款的金钱给付义务。在再审申请人没有按时支付再审被申请人100万元的情况下,如何认定违约金本代理人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观点都是错误的。
虽然协议约定了再审申请人不能按时支付补偿款,就应向再审被申请人支付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日息千分之五相当于年利率180%,
而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同类存款年利率为1.71%,协议约定的年利率相当于央行利率的105倍多。这很明显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再审申请人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相应的抗辩,但是一、二审法院都未能采纳。一审中,再审申请人提出违约金明显高于再审被申请人的损失,对此,一审法院不是让再审被申请人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而是要求再审申请人提供证据。这样的举证责任分配说明,一审法院不是袒护再审被申请人,就是完全没有正常人的逻辑。
以上是违约金过高代理词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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