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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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由于现在社会的发展工作的强度越来越大,所以就导致很多人有了职业病。那么在关于职业病鉴定制度这个的问题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在这个问题发生之后,我们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直接晕的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为什么会得这一职业病这一现象。因为解决问题最后从根源解决问题之后才把问题解决了。下面我就来据的讲一下关于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这个问题
职业病鉴定制度是什么?

由于现在社会的发展工作的强度越来越大,所以就导致很多人有了职业病。那么在关于职业病鉴定制度这个的问题之中,我们需要注意一下。在这个问题发生之后,我们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直接晕的问题,还需要注意的是为什么会得这一职业病这一现象。因为解决问题最后从根源解决问题之后才把问题解决了。下面我就来据的讲一下关于职业病鉴定制度的这个问题

职业病鉴定制度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鉴定申请书,职业病诊断病历记录,诊断证明书,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审核.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进行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一、按照《健康监护与档案管理制度管理制度》规定,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有计划地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到神木县第二人民医院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二、 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综合处要及时告知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即将离岗的员工名单,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及时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四、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职工本人,并按照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五、职业健康查体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例,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按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六、体检结果应及时告知职工本人。除职业禁忌症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职业健康档案。

七、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八、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个人、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九、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按照规定期限妥善保管。

十、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费用由矿井承担。

十一、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费用,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工伤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再来一道关于职业病鉴定制度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就应该从工作中去解决这个问题,在工作之余,我们应该多组织一些活动,包括室内的室外的这样可以从身心各个方面去解决人们工作所带来的压力。这样的话,不仅仅可以解决这个病的问题,还可以提高人们的工作效率。只要能办法就是多去运动,多去户外,所以我们应该选择一个好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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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目前我国职业病共分10大类132种。
一、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一)尘肺病
1.矽肺、
2.煤工尘肺、
3.石墨尘肺、
4.碳黑尘肺、
5.石棉肺、
6.滑石尘肺、
7.水泥尘肺、
8.云母尘肺、
9.陶工尘肺、
10.铝尘肺、
1
1.电焊工尘肺、
1
2.铸工尘肺、
1
3.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二)其他呼吸系统疾病
1.过敏性、
2.棉尘病、
3.哮喘、
4.金属及其化合物粉尘肺沉着病(锡、铁、锑、钡及其化合物等)、
5.性化学物所致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6.硬金属肺病
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2.光接触性皮炎、
3.电光性皮炎、
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2.电光性眼炎、
3.白内障(含放射性白内障、三硝基甲苯白内障)
四、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1、噪声聋
2.铬鼻病
3.牙酸蚀病
4.爆震聋
五、职业性化学中毒
1.铅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铅)、
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
3.锰及其化合物中毒、
4.镉及其化合物中毒、
5.铍病、
6.铊及其化合物中毒、
7.钡及其化合物中毒、
8.钒及其化合物中毒、
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
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
1
1.铀及其化合物中毒、
1
2.砷化氢中毒、
1
3.氯气中毒、
1
4.二氧化硫中毒、
1
5.光气中毒、
1
6.氨中毒、
1
7.偏二甲基肼中毒、
1
8.氮氧化合物中毒、
1
9.一氧化碳中毒、
20.二硫化碳中毒、
2
1.硫化氢中毒、
2
2.磷化氢、磷化锌、磷化铝中毒、
2
3.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
2
4.氰及腈类化合物中毒、
2
5.四乙基铅中毒、
2
6.有机锡中毒、
2
7.羰基镍中毒、
2
8.苯中毒、
2
9.甲苯中毒、
30.二甲苯中毒、
3
1.正己烷中毒、
3
2.汽油中毒、
3
3.一甲胺中毒、
3
4.有机氟聚合物单体及其热裂解物中毒、
3
5.二氯乙烷中毒、
3
6.四氯化碳中毒、
3
7.氯乙烯中毒、
3
8.三氯乙烯中毒、
3
9.氯丙烯中毒、
40.氯丁二烯中毒、
4
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括三硝基甲苯)中毒、
4
2.三硝基甲苯中毒、
4
3.甲醇中毒、
4
4.酚中毒、
4
5.五氯酚(钠)中毒、
4
6.甲醛中毒、4
7.硫酸二甲酯中毒、
4
8.丙烯酰胺中毒、
4
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
50.有机磷中毒、
5
1.氨基甲酸酯类中毒、
5
2.杀虫脒中毒、
5
3.溴甲烷中毒、
5
4.拟除虫菊酯类中毒、
5
5.铟及其化合物中毒、
5
6.溴丙烷中毒、
5
7.碘甲烷中毒、
5
8.氯乙酸中毒、
5
9.环氧乙烷中毒、
60.上述条目未提及的与职业有害因素接触之间存在直接因果联系的其他化学中毒
六、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1.中暑、
2.减压病、
3.高原病、
4.航空病、
5.手臂振动病、
6.激光所致眼(角膜、晶状体、视网膜)损伤、
七、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2.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
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
4.内照射放射病、
5.放射性皮肤疾病、
6.放射性肿瘤(含矿工高氡暴露所致肺癌)、
7.放射性骨损伤、
8.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9.放射性性腺疾病、
10.放射复合伤、
1
1.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
八、职业性传染病
1.炭疽、
2.森林脑炎、
3.布鲁氏菌病

4.艾滋病(限于医疗卫生人员及人民警察)、
5.莱姆病
九、职业性肿瘤
1.石棉所致肺癌、间皮瘤、
2.联苯胺所致膀胱癌、
3.苯所致白血病、
4.氯甲醚、双氯甲醚所致肺癌、
5.砷及其化合物所致肺癌、皮肤癌、
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
7.焦炉逸散物所致肺癌、
8.六价铬化合物所致肺癌、
9.毛沸石所致肺癌、胸膜间皮瘤、
10.煤焦油、煤焦油沥青、石油沥青所致皮肤癌、
1
1.-萘胺所致膀胱癌
十、其他职业病
1.金属烟热、
2.滑囊炎(限于井下工人)、
3.股静脉血栓综合征、股动脉闭塞症或淋巴管闭塞症(限于刮研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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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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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性皮肤病
1.接触性皮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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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黑变病、
5.痤疮、
6.溃疡、
7.化学性皮肤灼伤、
8.白斑、
9.根据《职业性皮肤病的诊断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三、职业性眼病
1、化学性眼部灼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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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碘甲烷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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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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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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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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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二级1)重度智能损伤;2)三肢瘫肌力3级;3)偏瘫肌力≤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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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鉴定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职业病鉴定有时间限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鉴定。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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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重度听力损失,公司能不能做重度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1·职业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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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鉴定是职业禁忌症,可以申请单位或公司经济补偿,这是劳动法赋予的权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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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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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残致程度鉴定标准(试行)》是按照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 为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劳动部、卫生部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制定的。 职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分为十级,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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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八、
九、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工伤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和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中按此标 准试行,并注意总结经验。在对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 进行鉴定时,可以参照此标准办理。在试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们, 以便修改,为形成国家标准提供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总 则
一、本标准是为了适应工伤深险制度改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安全生产, 和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订的。
二、本标准适用于职工中经当地劳动部门证明属于工伤,或经卫生行政部门批 准具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为职业病后,经医疗单位确定医疗终结 时,需进行伤残医疗检查及劳动能力鉴定者。
三、本标准依据伤病者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 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
1.器管损伤 是工伤的直接的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2.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 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终 结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本标准在附录 A、C、E、G、 I中对一些伤残类别的定义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碍的分级判定基准,作了交代和说明。
3.医疗依赖 指伤、病致残后,于医疗终结时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
4.护理依赖 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1)进食;
(2)翻身;
(3)大、小便;
(4)穿衣、洗漱;
(5)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大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部分护理依赖 指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 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 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残情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朋友想知道伤残鉴定标准,所以现在想咨询一下一般最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你所咨询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2017版是根据我国的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所制定的,是最新的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10级。这是在对工伤职工进行赔偿之前必须要进行的一种鉴定。
一、适用范围
1、本标准规定了职工工伤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原则和分级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
二、术语和定义
【劳动能力鉴定】:法定机构对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法规规定,在评定伤残等级时通过医学检查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伤残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做出的技术性鉴定结论。
【医疗依赖】:工伤致残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后仍不能脱离治疗。
【生活自理障碍】:工伤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
三、判断依据
1、综合判定: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2、器官损伤: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3、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4、医疗依赖
【医疗依赖判定分级】
)特殊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必须终身接受特殊药物、特殊医疗设备或装置进行治疗;
)一般医疗依赖是指工伤致残后仍需接受长期或终身药物治疗。
5、生活自理障碍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
)进食:完全不能自主进食,需依赖他人帮助;
)翻身:不能自主翻身;
)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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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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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职业病鉴定会有时间限制吗
[律师回复] 职业病鉴定有时间限制,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完成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法律依据: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对资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充。资料补充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并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鉴定申请之后,根据需要可以向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调阅有关的诊断、鉴定资料。原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组织首次鉴定的办事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四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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