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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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拟定收回方案。2、组织听证。3、审批方案。4、补偿。5、下达收回决定。6、注销登记。
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什么

政府回购土地使用权的流程是什么?

1、拟定收回方案

市县级国土部门根据市县级政府机关的批准对用地文件进行修改,拟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或企业的搬迁申请或制作本国土部门决定收回国有土地的处理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方案,并且将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及事项,以公告或其他可以确保拟被收回人知悉的形式进行通知,并在通知时一并告知其享有听证的权利。

2、组织听证

国有土地现使用权人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后,应当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十五日至一个月)向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的国土部门要求进行听证,被申请的国土部门在接到该要求后,应当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中记述的具体规定,在期限内依法定职责或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

3、审批方案

国土部门在组织听证后,根据听证会上各方发表的意见拟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将其拟定的方案连同听证会的记录,上报给批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政府进行审批。

4、补偿

对通过划拨无偿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因搬迁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因使用期限届满或被征收人自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外,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对其他以出让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被征收人选择进行货币补偿、回迁安置或安置加货币补偿的形式。货币补偿的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但其还应当依据剩余使用年限、土地实际用途、土地开发实际情况、评估机构报告等具体情况,在补偿标准的基础上进行提高。

5、下达收回决定

市县级政府批准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后,由国土部门在批准之日起根据该方案在一定期限内,向被征收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并同时告知被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享有申请复议(据《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可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的上级部门或同级政府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一般为自知道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国土部门所在区县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权利。

6、注销登记

区县国土部门在下达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原登记发放国有土地适用证的机关即可注销土地登记,同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进行公告,并在期限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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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流程:
第一步:认购。在售楼处确定房源-个人购房信息填写-签订定金合同-双方签字确认,盖章-购房人支付定金保存好收据。
第二步:签约。签约时要带好定金收据、本人证件、私章、户口本、收入证明。流程为在定金合同约定期限内,签订《商品房购房合同》-双方就合同进行协商-双方签字盖章-购房者支付首付并保存。
第三步:选择贷款方式。商业贷款申请条件较低,使用较为普遍。公积金贷款是国家为居民提供的一种住房保障制度,申请条件相对更复杂。
第四步:办理贷款。选择贷款银行-确定贷款金额-提供办理贷款需要的资料-签借款合同-房产交易完成后,交易开具他项权利证明-银行收到他项权利证明,贷款划到借款人账户,借款人按月偿还贷款。
第五步:房屋验收。入住前查看房屋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以上就是关于政府回购房买卖是否有限制以及政府回购房买卖流程是什么的介绍了,买房的时候一般都会让交易部分的定金,要区分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通常表示预先支付的放款,不存在违约责任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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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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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青苗补偿费构成、坟墓。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安置补助费、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能得到收获的。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通讯线,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人工鱼塘、猪圈等的补偿、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二,要尽量移植,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不予补偿,编制投资概算。四、油料和蔬菜青苗,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厕所、广播线等。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水井、养殖场。三。对于成材树木、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一般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一、公路、青苗补偿标准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参照有关标准,不予补偿。对于粮食,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高压电线,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但是,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政府采购采购的主体是政府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其中,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
(一)采购人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在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是政府采购法律关系中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地位是特定的,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是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机构。这里的采购代理机构是广义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
1、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而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由此可见,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权是法律规定的,其代理权并非基于采购人的委托授权。根据
第七十四条规定,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集中采购机构除根据法律规定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外,还可以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七条规定,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实践证明集中采购机构的依法运作,是能实行上述目标的。
2、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规定的采购代理机构是狭义的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政府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其代理政府采购的资格由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经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其设立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性质上,属于营利性的经济组织。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委托代理关系适用代理法的一般原理,采购代理机构是代理人,采购人是被代理人,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人的委托授权范围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其法律后果由采购人承担。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属于委托代理关系,所以,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应当有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供应商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经济组织。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第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此外,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如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的资质条件。
2、供应商的资格预审。供应商可以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真正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所以,对供应商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但对供应商参加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权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的方式和主要内容是,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文件和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财务报表、纳税凭证、业绩情况等。
3、联合采购。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某以项目的政府采购。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联合体各方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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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回收土地使用权的情形主要就有: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建设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经核准报废的;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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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因政府性般迁,购买厂房,收到政府拨回的土地。
[律师回复] 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俯粻碘救鄢嚼碉楔冬盲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看看土地征用补偿办法。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06]21号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所称: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生产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学会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而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应按以下方式进行所得税处理: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⑵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⑶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⑷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5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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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土地流转给政府后还能流转回来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期限和具体条件,经发包方同意后;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截留、扣缴,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出租、互换。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九)违约责任。以转包、坐落、面积、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依法、自愿。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有偿的原则、注销或重发手续。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05年03月01日
第一章总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五章流转管理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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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营业税还征收吗?
根据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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