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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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论当地劳动关系的格局有多么的复杂化,但事实劳动关系当中的很多原则性的问题肯定也是始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新劳动合同法当中有提到类似于代通知金的情形,而且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规定。但是,关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具体依据,这也是需要职工深入去了解的一个问题。

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不论当地劳动关系的格局有多么的复杂化,但事实劳动关系当中的很多原则性的问题肯定也是始终都会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在新劳动合同法当中有提到类似于代通知金的情形,而且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是一个月的工资这样的规定。但是,关于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具体依据,这也是需要职工深入去了解的一个问题。

一、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的具体依据是什么?

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

《实施条例》规定“代通金”的支付标准,应当以上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但只以单月的工资为准,可能过高或过低,既有可能对用人单位不利,也有可能对劳动者不利,从整体上看不利于促进和形成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所以,结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上个月的“工资标准”,应当是指劳动者的正常工资标准。如其上月工资不能反映正常工资水平的,可按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确认。

二、相关阅读:代通金适用的法定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由此可知,法律明确规定,适用代通金的情形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特定的三种情形。

三、员工离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职协议时细节问题处理

1、在协议中明确谁申请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是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如果是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则需要向员工支付一年一个月标准的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问题处理

如果涉及到经济补偿金的,根据《最高院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所以,只要双方能关于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不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履行的,也可认为有效。

3、补偿项目项目处理

协议中最好能罗列全部的补偿项目,或者有“包括但不限于”以及“以后再无其他争议”等表述,以便一次性全部解决。

通知手续需到位

关于通知手续的到位,最主要在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包括合同到期不续签、员工违纪解除,特别是不辞而别的情形。

其实代通知金的计算标准应该是这样的,一个月工资不会是直接按照上一个月或者是,在这一年当中职工最低、最高的工资标准去发放,因为上一个月的工资很有可能突然因为高温津贴或者其他的奖金特别的多,而且考虑到现在实际企业制定的工资发放模式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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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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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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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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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受伤员工本人或亲属可向属地参保或企业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个人申请工伤认定须携以下材料:
1、员工和用人单位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职工工伤认定申请书》;
3、员工本人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工卡);
4、员工或用人单位伤(亡)事故情况材料(如实叙述事故发生经过);
5、有关旁证材料(如目击证人书面证明材料现场记录、照片、口供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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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叔叔是一家企业老板,最近和另一家公司发生纠纷,让我帮他问一下诉讼主体资格法律依据具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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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本条还规定:“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夫妻离婚后,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议决定。因此,当父母双方对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尽可能争取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解决。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方抚养,或随母方生活,或者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的解决,都是可以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但应注意以下问题: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亲和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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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诉法》关于拘传的规定。我国《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高检院《规则》关于拘传的规定。我国高检《规则》就检察机关如何适用拘传制度第四章第一节用了五个条文阐述,但其中仅有一个条文涉及有拘传的时限。这里,我们将该条文予以列举,高检《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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