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灵活就业者是否可以

最新修订 | 2024-09-11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28人
专家导读 不管是在民众福利还是生活矛盾等方面,依靠社保是能够解决很多当下比较困难的问题。有些灵活就业者要是在湖南省补交社保的话,应该提前知道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的政策当中,对于城镇职工社保补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交社保的办法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在湖南17年1月以后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再补交了。

{ArticleTitle}

不管是在民众福利还是生活矛盾等方面,依靠社保是能够解决很多当下比较困难的问题。有些灵活就业者要是在湖南省补交社保的话,应该提前知道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的政策当中,对于城镇职工社保补缴和灵活就业人员补交社保的办法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在湖南17年1月以后中断的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再补交了。

一、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灵活就业者是否可以?

(一)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退休年龄。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综上所述,在湖南省的灵活就业者补交社保要注时间限制,超出湖南省人社局规定的话就没办法再补缴了。此外企业补交城镇职工社保的话,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减去部分的滞纳金。但是灵活就业人员补交社保的比例,也是跟湖南当地职工的年度平均收入有关系。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4.7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18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灵活就业者是否可以
一键咨询
  •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6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6****073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0****127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0****378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847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121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21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054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4****523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8****426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777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832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350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6****48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86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湖南省五险一金缴纳比例是多少
目前湖南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0%(其中17%划入统筹基金,3%划入个人帐户,个人8%(全部划入个人帐户;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单位8%,个人2%;失业保险缴费比例:单位2%,个人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5%,个人0%;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单位0.7%,个人不交钱。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湖南省社保补缴新政是怎么规定的
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所有单位及职工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
10w+浏览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上海灵活就业社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缴纳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费的比例分别为30%和14%。
10w+浏览
劳动纠纷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灵活就业医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每月由366元上调至398元,即每人每月增加32元。 各缴纳单位须遵守法规,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登记工作,明确单位信息、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报备开户银行账户。此举旨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湖南省工伤保险怎么缴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伤保险参保范围,用人单务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位应及时指派专人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联系办理待遇申报拨付手续、供养直系亲属证明、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批复;属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须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失踪证明和人民宣告死亡的宣判书,在民事赔偿完后:凡在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缴费比例;属交通事故的、职工本人身份证和缴费证明等一并上报;申报时、工伤(亡)之前12个月的工资发放表;工伤(亡)兼有民事赔偿的应积极寻求民事赔偿,标准为工资总额的0、《工伤认可证》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比例应根据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和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发生频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用人单位应填写《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申报审批表》和《工伤医疗费核销验收单》连同医疗费原始发票:职工伤残鉴定结论或工亡批复下达后、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决定参加工伤保险.3%至2,按用人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征集,填写《职工工伤(亡)民事赔偿情况表》连同民事赔偿调解书等有关文书复.5%,须上报交警部门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意见。工伤办理程序、《因工残废证》
快速解决“工伤赔偿”问题
当前6418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18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灵活就业医保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调整,每月由366元上调至398元,即每人每月增加32元。 各缴纳单位须遵守法规,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成登记工作,明确单位信息、业务范围、法人代表等,报备开户银行账户。 此举旨在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确保灵活就业人员权益。
10w+浏览
医疗纠纷
湖南省土地使用税怎么缴纳?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湖南土地使用税怎么交的 1、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2、土地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如何缴纳 (1)大城市 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 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3、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门登记在册的非农业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按照颁布的《城市规划条例》中规定的标准划分。人口在50万以上者为大城市;人口在20万至50万之间者为中等城市;人口在20万以下者为小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 (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率表级别人口(人)每平方米税额(元) (2)大城市50万以上 1.5~30; (3)中等城市20万~50万 1.2~24; (4)小城市20万以下0.9~18 (5)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市政建设情况和经济繁荣程度在规定税额幅度内,确定所辖地区的适用税额幅度。经济落后地区,土地使用税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上述规定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按照规定,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具体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一般确定按月、季或半年等期限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为土地所在地,由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企业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的,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如何确定纳税地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限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根据税法等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可以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优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税地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税5年至10年。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用地以土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依据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二)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事业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按照规定,对于企业征用耕地,凡是已经缴纳了耕地占用税的,从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后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的应从批准之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外,现行税法还规定: (1)企业关闭、撤销、搬迁后,其原有场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批准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2)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湖南省人社保补缴灵活就业者是否可以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