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续签两倍的补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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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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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也会在各个方面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是要给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吗?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是要在用工之日开始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劳动合同不续签两倍的补偿吗?

随着我国法律的健全,也会在各个方面保障着公民的权益,在劳动法中就规定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拒绝签订合同,是要给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吗?按照有关规定,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是要在用工之日开始就要支付两倍的工资,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

一、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二、要对未签劳动合同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一个月的“宽限期”内,如果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个月的,由于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会承担员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者赔偿责任的风险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员工提前解除,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否则就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单位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不但可以随时解除,而且不需要对单位承担违约或者赔偿责任。

四、会承担商业秘密得不到保护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条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范围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就很难证明哪些属于商业秘密。若员工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竞业限制的规定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无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

五、会承担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的,就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否要支付两倍工资的问题,随着劳动法的普及,人们都知道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也不能很好的规范双方应尽的权利,如果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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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是否合法
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制度具有合法性。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雇佣员工后,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员工每月工资的两倍作为补偿。同样,若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需支付两倍工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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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未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 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
好多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有相应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 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未续签劳动合同要赔偿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实践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索要双倍工资到北京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北京市的仲裁委员会一般只支持11个月,判决不一,有支持多余11个月的,西城区就是如此,那么多余11个月未签合同该如何主张双倍工资呢 当然也有救济手段,可以以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的仲裁委是不受理的,给开个不受理通知书,然后直接到。
好多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我国劳动法有相应规定,劳动者是可以得到补偿金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也是可以拿到经济补偿的,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08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
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 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没有续签合同,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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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签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两倍工资?
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该法第八十二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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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继续上班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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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续签合同的工作有二倍的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吗
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不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案例]
宋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2008年5月至5月。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宋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宋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宋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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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超过两年没续签还需要双倍吗
连续两年未续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法律规定,超过一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如雇主未在此情况下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从应签之日起支付双倍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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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公司要给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到期后没续签公司要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很多种,法律仅仅规定了企业可以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那么一般而言不以法律规定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就可以属于违法解除”。只要是违法解除都需支付劳动者双倍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有以下情况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严重违规、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39条)
2、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标准的(《劳动合同法》第40条)
3、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
4、合同到期
除以上情况企业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外,企业以其他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都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公司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的补偿金。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通常有如下情况: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3.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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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续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不续签劳动合同双倍赔偿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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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公司有权扣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是否支付的两种观点:
1、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原有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即对双方当事人不发生效力,用人单位应重新与劳动者订立新的劳动合同,否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处于不确定状态,劳动合同终止后继续用工的,第一次的劳动合同关系已经完全终止,继续用工的属于新的劳动合同关系确定,应当支付二倍工资。
2、另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的,不能简单类推适用二倍工资罚则。未续签合同期间劳动者权利义务按照劳动争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视为双方以原合同条件继续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据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既然是“视为续签劳动合同”,理所当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情形,劳动者不能主张二倍工资。
此外,主张不应支付二倍工资的还有另一个理由: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是以用工之日起计算的,主要针对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合同期满未续签书面合同不属于该情形。《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表述:“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能体现出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初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使双方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该条“用工之日起”是指劳动关系建立之日,既然是劳动关系建立之日,应该是指首次建立用工合同,并没有明确地将续签劳动合同问题包含在内。因此,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不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我们认为,该观点过于狭隘和机械,该条“用工之日”应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一日用工,不仅包括初次订立劳动合同用工的情形,也应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继续用工的情形。劳动合同期满后的用工是一种重新用工行为,劳动合同法中的用工之日应包括合同到期后的重新用工行为,双方当事人应在一个月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续签合同等同于首次签订合同,适用二倍工资罚则。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显然,劳动合同法的立意十分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所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就应当及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理解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订立的所有书面劳动合同,包括首次订立和续签的情况,如果仅狭义理解为首次订立劳动合同,则会产生用人单位只要和劳动者订立过一次劳动合同,就可不再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有悖劳动合同法关于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
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和原劳动部“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的意见因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即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综上所诉,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应适用二倍工资的规定,并给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宽限期。
也即: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仍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原因超过一个月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这样,既符合劳动合同的立法本意,也未影响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
合同到期公司不续签员工不上班有双倍工资吗
[律师回复] 不可以,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想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拒绝的,用人单位需要支付赔偿,不是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宋某系某制帘公司职工,双方签有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期限自5月至5月。5月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制帘公司工作,而该制帘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也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2月宋某因与主管发生矛盾提出辞职,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之后宋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要求该制帘公司支付未续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
制帘公司认为,合同到期后,公司工作人员曾找到宋某要求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与之续签劳动合同,宋某以要回老家发展为由未续签(宋某称制帘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提交辞职申请后才提出的续签劳动合同)。此外,在公司工作期间宋某的工资照常发放,照常享受公司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其合法权益未受损害。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也未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对此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关于劳动关系存续以及原劳动合同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宋某与该制帘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制帘公司没有及时给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宋某仍在该公司的安排下继续提供劳动,应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原劳动合同期限已经届满,这意味着该份劳动合同终止,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原有的劳动关系已经随着劳动合同的终止而被消灭。用人单位的默认行为使双方开始了新的劳动关系,但双方并未就新劳动关系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只能视为宋某与该制帘公司劳动关系的延续,不能视为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宋某与该制帘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事实劳动关系。
二、关于二倍工资的立法意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二倍工资,是基于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用工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立法的本意即是督促用工单位按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无论合同到期制帘公司是否有意向与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论宋某的权益是否造成实际损害,只要双方未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据此支持了宋某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就应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就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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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吗
双倍工资还需要看是否是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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