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何确认?
劳务给付的具体内容不是由劳动者决定,而是由用人单位决定,用人单位有指示命令权。经济上的从属性,指劳动者完全被纳入用人单位经济组织与生产结构之内,劳动者从属于他人,为了他人之目的而劳动。对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综合考虑下列情形认定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
(二)用人单位有向劳动者支付过工资性劳动酬金的记录;
(三)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事劳动,而不是从事独立的业务或经营活动;
(四)劳动者无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
(五)劳动工具、原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提供;
(六)工作时间、场所一般由用人单位决定或受其控制;
(七)劳动者只为一个用人单位提供劳务;
(八)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继续性的而不是一次性的;
(九)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较为长期、固定的劳务。
二、如果有以下情形,基本上可以否认劳动关系:
(一)基本上可以自己决定工作时间、期限、地点和执行方式;
(二)独立执行任务;
(三)自己独立承担风险;
(四)工作具有临时性;
(五)可以由其他人代替,只要完成任务即可;
(六)根据工作结果计算报酬。
当然,由于劳动关系本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认定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述标准并非绝对,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在具体的证据审核认定上,可以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所规定的凭证进行判断,即: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工作期间有一份有力的劳动合同可以证明自己是属于合法工作,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是更加明化,促进企业的工作进程。在劳动关系的确认之后,双方也应当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尽量不要出现不必要的劳动纠纷问题,激化双方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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