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因为定金与订金的读音相同,所以许多人容易将它们混为一谈,虽然能猜测到它们之间应该有何区别,却不能清晰地分辨出它们之间的区别。笔者尝试着从多个法律角度出发,将它们做一个对比分析。
定金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方式。
订金是指为增强主合同的履约能力,一方交付主合同预付款的行为。
例:甲想购买乙的一台机器,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器价格为5万元,3天后甲将机器运输到甲的居住地,然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同时合同中约定有定金条款,甲向乙交付1万元的定金,如若三天后甲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买卖无法实现的,乙应该向甲双倍返还定金数额。
例:甲想购买乙的一台机器,但乙看甲不是很富有的样子,有些担心甲根本买不起。甲为了表明购买机器的决心和能力,希望乙能够将机器出卖给甲,甲表示向乙交付1万元的订金。最后双方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机器价格为5万元,3天后甲将机器运输到甲的居住地,然后双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并在合同中作了相关条款的订金约定。
一、法律属性的不同
定金的法律属性是一种担保方式,虽然和担保物权有所不同,但可以适用一种定金罚则。即当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的,构成根本违约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债务,则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定金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而不得口头约定,一方当事人也需要实际已经交付给了另一方定金。在主合同债务履行过程中,接受定金的一方构成根本违约时,支付定金的一方便可请求接受定金的一方双倍返还定金数额。根本违约的意思是违约导致主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果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此时可以适用部分定金罚则。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三天后,乙运输着机器来找甲。但在验货的过程中发现机器有巨大损坏,完全无法启动,经过修理也无法修理好,因为这样的机器买来完全无法使用,这就是一种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根本违约,甲便有权向乙请求双倍返还定金2万元。
订金的法律属性是一种交付预付款的行为,一方交付定金给另一方主要是为了表明自己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如果接受订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支付订金一方也只得请求原价返还订金。但无论是哪一方的责任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都应该退还订金。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三天后,乙打电话告诉甲,这台机器乙不想卖了,那么甲也只得请求乙返还订金1万元。当然如果约定有违约条款,甲可以按照违约条款的约定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二、二者与主合同关系不同
定金条款是从属于主合同条款的从合同条款,也就是说定金条款的作用只是为了担保主合同债务的实现。当从合同条款约定应该交付定金而实际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条款的违约,当事人仍然可以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并未向乙交付1万元的定金,那么也不构成对买卖合同主条款的违约,甲乙双方仍然可以机器价格为5万元,3天后一手交钱一手交货。
订金条款是构成主合同条款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订金条款本身就是主合同条款的内容。当订金条款约定应该交付订金而实际未交付的,构成对主合同条款的违约,接收订金的一方可以追究支付订金一方的违约责任。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并未向乙交付1万元的订金,那么甲就构成对买卖合同主条款的违约,乙对此可以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对二者数额要求不同
关于定金数额的约定范围是有所限定的,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在上面的小案例中,如果甲乙双方约定交付2万元定金,并向乙交付了2万元的定金,那么超出主合同标的额5万元的百分之二十即1万元这部分是无效的。当乙在履行合同中构成根本违约时,甲请求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时,法院只会支持其中的2万元。
关于订金数额的约定范围法律对此一般没有限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随意约定订金数额。
终上所述,定金与订金主要有三大区别。因为法律属性的不同,定金可以适用定金罚则,而订金则不可以适用双倍罚则。因为二者与主合同关系的不同,未交付定金的不构成对主合同条款的根违约,当事人仍然可以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未交付订金的构成对主合同条款的违约,接收订金的一方可以追究支付订金一方的违约责任。因为法律对二者数额要求的不同,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但订金数额却可以随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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