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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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不利因素,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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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利弊

1、有利因素

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

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第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通过这种审查,或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或纠正错误的裁判。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

2、不利因素

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许多案件虽然已由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的拿起这一有力武器。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年上升了18.9%和19.39%。1998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8694件和25047件,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21.02%。而1997年全国共审理一审民事经济案件共4760928件,上诉的案件为270142件,占一审总数的5.8%,而终审裁判被再审的为65442件,占二审案件总数的24.4%。1998年以来的情况也大体相差不多。②以上数据引自《中国律师》1999年第10期)通过这些数据我们不难看出,现行的两审终审制的监督制约机制已滞后于现实的要求,不能有效的保证案件的审理质量和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目前设立的四级法院基本上是与行政区域的设置是一致的。在设有一级政府的地方就设有一级人民法院。同时,法院的人事、财务、编制、经费等也都有赖于同级政府的解决。这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但同时又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温床,为审判不公埋下了祸根。可以说,地方保护主义已成为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在目前法院体制尚未做出重大变革,地方法院尚难以摆脱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的情况下,发挥上级法院的监督制约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但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却将绝大多数案件的终审权赋予了尚属地方的地市一级法院,这就为地方保护主义左右终审判决提供了机与可能。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上诉程序的发生。我国在民事诉讼中设置上诉即第二审程序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上诉审的作用,纠正第一审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的错误,保证办案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现实及国家在立法上的不完善,致使第二审程序的作用并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

笫一,在案件请示制度方面,极大地削弱了第二审程序的功能。关于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最高人民法院于1986年3月24日和1990年8月16日分别下发了《关于报送请示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和《补充通知》。对案件请示加以规范,使之制度化。所谓请示制度,就是指下级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处理或者程序问题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对于下级法院的请示,上级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实体或程序问题进行研究,形成处理意见后,往往以口头形式或书面方式予以批复,最高人民法院甚至以司法解释予以批复。下级法院则往往以上级法院的批复为定案依据,对案件做出处理。对于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做出的批复,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都必须遵照。

案件请示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都存在,但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制度,实质上将两审终审终审制度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方式做出的批复,直接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必须照办。一审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批复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后,当事人如果不服该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或上级法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第二,超出上诉请求的范围审理案件,侵犯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关于第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现行《民事诉讼法》修改了试行法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全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规定,在第15条中明确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查。”这一修改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充分尊重,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同时又有利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的迅速审结,避免重复劳动,降低诉讼成本。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0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151条规定,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时,如果发现上诉请求以外的原判决有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根据该《意见》,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做出判决,而无视当事人对上诉请求以外的一审判决结果已经接受、没有异议的事实,干涉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对于一审判决、裁定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为了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二审法院有权予以纠正,而对于一审法院对于事实认定上的错误,如果上诉请求中没有涉及,当事人双方均无异,人民法院就不应过多的加以干涉,从而侵犯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条审判基本制度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二审终审,就是案件经过两级的法院审理之后,最终得出法律结果的审理制度,一个案件可以一审就结束,最多就是进入到二审阶段,如果二审,当事人还是不予服从的,那么可以申请重审,这个是当事人的另一种救济方式,与之相关的还有再审等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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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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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所谓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的审理,即告结束的审判制度。也就是说,
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宣判的判决、裁定,尚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而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判,立即产生法律效力,但是:
1、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崔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2、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执行两审终审制,但是,由最高人民作一审审判的案件,一经判决立即生效,不存在提起二审程序问题;中级人民作出的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经高级人民作出二审判决后,判决仍不能立即产生法律效力,还需报最高院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二、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
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三、两审终审有哪些缺陷第
一,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因为,终审的级别较低、数量庞大,各个终审对法律的解释往往千差万别、因地而异。

二,一些终审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第一审不当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到纠正。

三,不利于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人情关系的影响。不管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其实大多数都是属于两审终审制的,不过也有例外情况,主要就是上述的四种情况,各位可以适当了解一下。通常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则一审之后就是生效判决,即为最终的审理。要是还有不清楚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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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是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况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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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含义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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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的特征是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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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是什么?
两审终审制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应当是实行两审终审,直至也就意味着对一审法院不满意的情况之下,是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天之内,将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是终局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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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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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中有哪些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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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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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也就是说,地方各级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提起抗诉。上一级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这时,上级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是我国的最高,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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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分制管理的利弊?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供参考积分制管理的弊端:积分制管理有很强的适应性,任何理论及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现对其分析一二:
1、数据记录量大,统计汇总较难。由于积分分为月固定积分、日常积分、创新设置积分项目等,每月固定积分由软件自动更新,日常积分需各部门、各小组,甚至每个人每天有人记录、有人汇总报给人资中心录入,同时也需要有监督,再加上每年甚至每月都有新增加积分项目,故而记录是最大难度之一;
2、新员工超越老员工较难。此方案虽然对留住人有帮助,但是对同等资历的新员工来讲就失去了优势,新员工需要付出多倍的努力才能追赶。所以新员工想拿到一些奖项或福利相对较难,甚至会失去一定的积极性,也会促使前期员工的离职;
3、集团要有远大的目标和愿景。实行积分制,员工非常努力的工作,如果集团没有前瞻性或远大目标,也不会留住人才。反之,会促使努力工作培养了好习惯的员工更快的离职;
4、积分制对离职员工不公平。积分制也需要根据各企业实际进行变革和修订,如果按群艺公司的制度照搬或李荣老师的建议,会对离职员工不公平,也会导致部分高管在设定指标时会怀有私心,更会对指标设定造成负面影响;
5、离开企业积分无效。积分制是一种企业行为,与政府的诚信体系未挂钩,员工离职后,其他公司不一定给予认可。即使到了推行积分制的公司,由于各公司设定的标准不一,也要重新积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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