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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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山东省的当地人社厅为了更好地适应市民补缴社保的需求而规定了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是什么?

山东省人社厅社保补缴的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参保单位和职工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 按照历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滞纳金。其中,欠费单位履行缓缴协议期间,补缴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欠费,不缴纳滞纳金;应保未保、中断缴费等新增补缴的,缴纳滞纳金。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职工无法提供补缴期间的历年工资收入或历年工资收入低于社会平均工资60%的,补缴2007年底以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全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补缴2007年底以后的,以全省历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

三、以个人身份补缴且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终止时间为2011年6月,根据补缴的年限,依次向前推出补缴的起始时间;以个人身份补缴且 2011年6月底前有实际缴费年限的,补缴的起止时间以不重复为原则,以2011年6月底向前推,根据补缴的年限确定其补缴的时间段。

四、参保单位原招用的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的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以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尚未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时仍执行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原临时性用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劳社函[2006]121号)的规定。

五、参保单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时,应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四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人社部门已公布的历年缴费比例;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执行5%。

首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据实填写《企业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3),附在单位工作期间起止月份和历年1个月份原始工资发放表或劳动合同、本人档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市或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核定。以个人身份补缴的,由本人据实填写《个人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其中,曾在单位工作过的还须提供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本人档案、用工台账、工资台账等工作经历的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在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补缴的,由区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分)处报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已在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参保且需要补缴的,由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审核备案。

七、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经办流程,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综上所述,山东省的人社厅在制定出上述的规定之后基本上所有有补缴需求的公民都能够得到帮助,尤其是那些即将退休享受福利的市民在先前中断了费用的缴纳之后及时补充空缺的部分以免影响了相关的权益,而补缴只需要缴纳部分的滞纳金即可。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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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无视为工龄的说法,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只有视为交费年限的限定。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视为交费年限,是指工人在当地基本养老保险规则改革,实施个人交费之前的工作年限,按照国家限定按交费年限计量。视为交费年限计量,仅限于原国企、县以上集体公司单位工人,其它如私有、乡镇公司工人是不能够计量的。在山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工人个人交费规则最晚于1992年10月。《国务院关于深化公司工人养老保险规则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附件二公司工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兼顾与个人帐户相联盟实施办法之二
一、基木养老保险花费的筹集(二)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公司和工人个人共有交纳。公司和工人个人共有交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称为“交费年限”。实行个人交费规则前,工人的持续工龄可视为交费年限。山东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公司工人养老保险规则改革的决定的通知》鲁政发〔1993〕6号
二、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省的限定实施。基本养老保险主要包括国家和省限定的离、退休金,离任生活费,各项物价、生活补贴、补贴,以及丧葬补贴费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花费的事实上需要和公司、工人的承受本领,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市地兼顾期间,公司为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交纳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暂按现行限定执行。从一九九二年十月起,工人个人都要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交纳准则暂定为个人准则(基本)薪水的3%(或工人个人薪水收入的2%),由公司在发放薪水时,代为扣缴。工人薪水变动时,公司应到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组织备案,并解决个人交费变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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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 135号关于转发社保
[律师回复]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从事职业病诊断以及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未经批准的,其诊断结果无效。附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章)二○○五年四月十四日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各省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鲁劳社函[2005]135号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转发给你们,当事人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确定。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三、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其职工发生工伤;其他供养亲属一次性计发至当地平均期望寿命,但最低不少于5年、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标准,按本人申请时享受的标准,不满18周岁的,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如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增加工资,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七。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七、条例
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视同工伤”。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参照上述规定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但最低不少于10年,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
(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
(二)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少报职工发生工伤的、条例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四,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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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自治区,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03〕107号)的有关规定、条例第十七条
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其伤残津贴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均月增加工资额的70%或60%相应增加。
五、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六、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八、职工因工死亡。二。六,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八,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或六级伤残。三,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难以进行工伤认定的,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由于其无法提供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职工在国外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比照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的同类病种费用支付,超出的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这里“突发疾病”包括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四、条例第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的有权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会组织”包括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各级工会组织。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伤保险意见抄送,现就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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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社平工资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重庆市统计局公布,2020年社会保险工作中适用的上年度城镇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简称“职工平均工资”)为73272元年(6106元月),在次基础上2020年我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社保缴费基数也有所变化。平均工资的计算方式平均工资计算公式为:平均工资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平均工资指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职工在一定时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它表明一定时期职工工资收入的高低程度,是反映职工工资水平的主要指标。上年度重庆年平均工资为70889元2020年重庆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0889元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0889元,与2017年的65545元相比,增加了5344元,同比名义增长
8.2,增速比2017年回落0.1个百分点。其中,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73272元,同比名义增长
8.7,增速加快0.2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20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
7.1。其中,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由高到低排列是主城片区、渝东南片区、渝西片区和渝东北片区,分别为78162元、70309元、63619元和62507元;同比名义增长率从高到低依次为渝东南片区1
2.4、渝西片区
8.7、主城片区
8.0和渝东北片区
5.8。最高和最低片区的平均工资之比为
1.25,比上年扩大0.01。分行业门类看,年平均工资最高的三个行业分别是金融业123836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
1.75倍;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112043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
1.58倍;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102239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
1.44倍。年平均工资最低的三个行业分别是住宿和餐饮业38974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5
5.0;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47979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
7.7;租赁和商务服务业48456元,是全市平均水平的6
8.4。年平均工资最高行业(金融业)与最低行业(住宿和餐饮业)之比为
3.18,与上年相比差距缩小了0.20。从平均工资的增长速度来看,增速最高的三个行业依次为教育,农、林、牧、渔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增长率分别为1
7.1、1
4.4和1
3.3。增速最低的三个行业依次为金融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住宿和餐饮业,增长率分别为-
2.3、0.7和
4.1。全部19个行业门类中,有8个行业的平均工资增速高于全市平均水平。2020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450元2020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50450元,与2017年的47345元相比,增加了3105元,同比名义增长
6.6,增速比2017年回落0.5个百分点。扣除物价因素,2020年重庆市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实际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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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后回访:指收养登记办理后,对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的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收养人对被收养人的养育、教育情况;被收养人成长、健康、受教育情况;双方情感交融情况等进行调查评估。
第四条 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收养登记机关、儿童福利机构及其他送养人、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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