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休庭情形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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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诉法休庭情形有,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休庭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也就是说休庭可适用于法官组织另行调解或评议案件的时机。在实践中“休庭”还引申用于庭审时间过长需要中场休息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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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诉法休庭情形有哪些?

1、当事人愿意调解的,可以休庭后进行;

2、经过开庭审理后调解不成的,合议庭应当休庭进行评议; 休庭结束后应当“继续开庭”,也就是说休庭可适用于法官组织另行调解或评议案件的时机。

3、在实践中“休庭”还引申用于庭审时间过长需要中场休息的时候。

二、休庭与延期审理的区别:

注意不要把休庭与延期审理混为铜一个概念,延期审理是指在特定情形下,人民法院把已经确定的审理期日或正在进行的审理顺延至另一期日进行审理的制度。而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

1、时间段:休庭只能在庭审中。延期审理可以在庭审中,也可以其它审理期间。

2、审限:休庭后的时间计入审限,延期审理的期限不计算在审限内。

3、理由:休庭多是程序性的,影响比较轻微;延期审理多与案件事实或者案件参与人的更换有关,对案件的审理影响较大。

休庭是法庭审理程序的暂停,以便庭审人员休息或进行合议或出现其他情况时适用的一个程序。

三、可以延期审理的情况: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续进行,从而决定推延审理的一种诉讼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延期审理原则上计入审限,但不是所有的延期审理都计入审限,具体不计入审限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有以下情形

1、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3、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4、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具备上列情形之一者,可以延期审理。“可以”延期审理,是一授权性规范,它不同于“必须”和“应当”。鉴于民事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和开庭审理的差异性,是否“可以”延期审理由人民法院决定。

关于刑诉法休庭情形有哪些?上文从法律的角度向读者解答了,最重要的一点是人们需要区分开休庭情形和延期审理的情况,这两种情况从本质上来说是不一样的,对案件造成的影响程度也不一样,所以案件者应该区分好这两种情形,以免误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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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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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判定。  重婚  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者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  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以补偿。”该条确立了离婚补偿制度,它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这一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对当事人在婚姻家庭中所作贡献的客观评价。婚姻家庭生活,要求配偶双方在感情、时间、精力、经济等方面持续不断地投入。但就多数婚姻而言,夫妻对婚姻家庭的贡献与从中获得的利益是不平衡的。实际生活中,承担了较多家庭事务的一方,往往其职业发展和其他方面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牵制,而配偶他方,则基于对方的奉献和牺牲,从婚姻家庭中获得了很大的利益。  补偿权的建立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但在实践中付出较多义务方并不能得到补偿。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不足的方面一是如何判断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当事人难以说清楚。二是请求补偿的金额、方式、期限没有作任何规定,原则性太强将导致法官引用此款时不当侵害另一方的财产利益。  鉴于以上原因,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一个方面完善“补偿权”:应依职权取证,一般来说,被请求人的社会地位或经济地位明显优于请求人,请求人在承担证明付出义务较多时存在着不可克服的困难。因此在请求一方能力有限或其他一些原因,有时也应根据请求方提供的线索,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5条的规定依职权调取证据,适当行使调查权有利于弄清事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离婚休庭多久才再开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案件开庭的次数,所以也就没有规定两次开庭之间的时间间隔。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情况下,审理案件只开一次庭。开庭审理的目的在于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根据案件及开庭的实际情况不同,如果事实没有查清楚,可能会选择再次开庭进行审理。如果案件事实经过一次庭审已经查清,就制作判决书并送达给双方当事人了。因此,对于休庭后是否需要再次开庭以及何时开庭,有承办法官决定。当事人可以在
第一次庭审后跟法官进行沟通看是否需要
第二次开庭。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无论开庭的次数是一次还是两次甚至更多,都需要遵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即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需要在三个月内结案;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需要在六个月内结案。只有特殊情况下,经审批后审理期限才可以延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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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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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哪些情形会休庭?
1、在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如果审判人员对于案件当中的证据怀有疑问,并且无法给出合理的理由解释,审判人员可以宣布休庭,对该份证据进行调查,调查该案件是否确实。人民法院也拥有对于证据的调查权,他们可以对案件证据进行调查、勘验、查封、扣押等。2、案件的被告人陈述完毕以后,接下来就需要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审理作出判决,审判人员需要针对案件进行讨论,这个时候,案件的审判长会宣布休庭,进行合议庭评议,并最终做出案件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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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家庭暴力是怎样形成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是怎样形成的?
(一)封建思想影响
1.夫权思想。中国几千年封建思想的残余,并有随着社会形态的变迁和人类文明的发展而完全消失,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在我国一些农村仍然根深蒂固。这种夫权思想导致丈夫在家庭中的绝对地深入,包括对妻子的绝对支配。虽然法律上规定男女婚姻自由,包括离婚的自由,但是在一些封建思想比较严重的家庭,这种民主法制思想难以得到体现,离婚和结婚几乎成了男子的,而妇女在这方面的自由几乎非常少。另外还有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一是中国传统的道德观念对家庭的影响,这种观念包括妇道、贞操等对妇女的单方面的道德要求构成了强大的道德力量,迫使妇女忍辱负重,对丈夫百依百顺,被迫放弃与家庭暴力抗争的权利。二是传统的家庭财产的所有制度,尤其是房产的所有制度。尽管无论是当今法律制度本身还是在现代法制文明比较强盛的城市,夫妻财产地λ平等已经被公认,但是在一些偏远的地方,契约婚姻和婚后财产公证等一些现代文明的理念几乎是人们闻所未闻的。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的观念在一些地方仍然非常盛行,有的妇女还是像嫁妆一样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许配给男方。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妇女没有的财产,离婚之后,虽然能够分得一些,但是最起码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却难以保障,即住房和耕地。笔者认为,这是导致一些妇女即便承受巨大的家庭暴力的折磨也不愿意离婚,或者在忍无可忍的时候采取自杀的方式结束婚姻悲剧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2.父权思想。封建遗留的君为臣纲,父为子纲的观念是导致一些父母包办子女婚姻的思想根源。包办婚姻中存在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现象。父母如果对子女的自由婚姻不满,就采取暴力的方式干涉婚姻,比如采取捆绑、殴打、禁闭等手段迫使子女就范。在这些家庭暴力中,往往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参与,如除了父母,还有兄弟姐妹叔伯等。
3.重男轻女思想。这种思想至今在一些人的头脑中很有市场,不少人尤其是老人还都希望有一个孙子能够传宗接代,因此在一些地方尤其是以男子为主要劳动力的农村,生育男婴的妇女在家庭中的地λ往往要比生育妇婴的妇女高。这种思想导致的家庭暴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妻子由于没有生育男婴,而遭到丈夫的虐待。在一些地方,如果女方丧失生育能力,也会导致针对自己的歧视和家庭暴力。
(2)出身的女婴没有获得与男婴同等的家庭待遇,甚至动辄遭到殴打。我们在刑事检察业务中,曾经遇到过一起家庭暴力致死女童案件。一名在京经商的外省市人员,逃避计划生育,在已经生育一名女儿的情况下,又生育一儿子。小儿子出生后,父母对女儿日渐冷落,稍有不顺心就对她进行殴打,结果将其殴打致死。
4.望子成龙,棍棒教育。在中国的传统教育思想中有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说法,这种思想体现了父母对子女成才的良好愿望。但是在这思想的支配下,父母往往会把自己年轻时没有实现的愿望强加到子女的身上,强化本人意志对子女意志的控制。在教育子女的行为上表现为苛刻、严厉,不考虑子女的承受力。当子女没有达到父母的要求时,父母就采取打骂的手段,也就产生了对子女的家庭暴力。
(二)工作压力
家庭往往被当作生活的避风港,人们可以在家庭中寻找安全感。但是激烈的社会竞争对家庭的冲击是巨大的,这种竞争使人们产生了失业恐惧症。当一个家庭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ì盾就显得异常突出,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的ì盾有可能随之加深。家庭压力过大,将有可能导致家庭暴力。
(三)不良生活行为
家庭成员的不良生活行为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主要原因。常见的不良生活行为包括:酗酒、吸毒、赌博等。一方面,这些不良的生活行为(恶习),容易使一个人心理畸变,变的性情暴戾、自私、缺乏爱心和责任感,在酗酒、吸毒和赌博的要求难以得到满足,或者受到来自家庭其他成员的干涉时,往往以其他家庭成员为对象,发泄不满,诸如采取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获得心理上的畸形满足。从司法实践中涉及的家庭暴力案件看,多数存在以上这些不良因素。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不良生活行为导致家庭暴力,久而久之,引发了对应的家庭暴力,既所ν的以暴制暴,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这种暴力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来制止甚至结束这种家庭暴力,而支撑这种暴力行为的是家庭正义感。我们在检察工作中就曾办理过一起父母杀死亲生儿子的案件,儿子长期吸毒,不仅导致倾家荡产,还经常打骂父母,父母迫于无奈,义愤杀子。
(四)婚姻危机
1.第三者插足。第三者插足导致家庭暴力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这种暴力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生:
(1)夫妻一方怀疑或发现另一方另有新欢时,试图采取暴力的方式让对方回心转意,或者以暴力的方式予以报复。除了男方对女方的家庭暴力比较普遍外,还有另外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形,即虽然女方在体力方面处于劣势,但是在发现丈夫不忠的时候,往往也会采取警告甚至报复行动,比如乘丈夫不备实施暴力伤害行为,或者雇用杀手对丈夫采取暴力侵害,第二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屡屡发现。
(2)插足的第三者教唆夫妻的一方对对方采取暴力手段,试图迫使对方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甚至在威胁不成时,采取极端手段致对方于死地,以清除婚外情的障碍。
(3)婚姻Σ机导致对子女或者老人的家庭暴力,使他们成为婚姻Σ机的牺牲品。
2.性格差异。由于在婚前彼此了解不够,仓促结婚,婚后发现夫妻彼此的性格差异较大,因而经常发生冲突,久而久之,ì盾逐渐升级,发生家庭暴力。
3.人格变态。变态人格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无情型变态人格:为人不真诚坦率,极端利己;对人冷酷无情,经常感情用事,动辄冲动攻击,行为受偶然的动机驱使,往往做出Υ法犯罪的行为而毫无悔意。有这种人格的人的家庭,常发生夫妻间的争吵,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的侵害的主要对象。
(2)偏执型变态人格:敏感多疑,过分警觉,心胸狭隘,好嫉妒,骄傲自大,爱空想,遇到挫折或者失败后,怨天尤人,听不进去别人的意见,易冲动攻击,?目报复。这种人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报复配偶。
(3)暴发型变态人格。这种人常因为非常细小的精神就突然暴发非常强烈的愤怒而实施行为。有这种变态人格的人动辄殴打妻子和儿女,虽然事后有悔意,但是再次遇到精神时还会实施暴力袭击行为。这种变态人格包括病理性醉酒的情形,因为少量饮酒导致暴力行为,恢复控制能力后不能回忆。
(4)性变态人格。如施虐狂和被虐狂,都导致性暴力行为。施虐狂者在性行为中对配偶施以精神或者肉体上的种种折磨,以侵害对方的身体、给对方造成痛苦而获得兴奋和满足,严重的导致色人。被虐狂则以受到对方施加于己身的痛苦而获得性的兴奋和满足。
一审开庭休庭是怎么回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审是指对案件的最初一级审判。一审的程序可以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两种。在中国,普通的第一审案件由基层人民管辖,但是性质较严重、问题较复杂、影响较广大的第一审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别由中级人民、高级人民、最高人民管辖。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就是终审。不管是刑事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对一审程序均有详细规定。一审程序的一般步骤如下:
①对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进行审查。
②对于决定开庭审理的,要做好审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③宣布开庭。
④法庭调查。
⑤法庭辩论。
⑥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⑦评议和宣判。
自诉案件与公诉案件一审的不同之处:
①对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不派人出庭。
②对自诉案件,人民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随时和解,或者在宣判前撤回自诉。
③被告人在宣判前可以反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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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延期开庭的情形有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的理由没有到庭,当事人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需要重新做鉴定或者补充调查的以及其他应当延期审理的情形。不过,其实民事诉讼法当中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民事法院受理后开庭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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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是指的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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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
[律师回复] 对于家庭冷暴力有哪些表现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
(四)停止或敷衍性生活。
(五)对家事完全不负责任。二、家庭冷暴力怎么防治家庭冷暴力作为一种新型的隐性暴力形式,其伤害度不亚于显性的“热暴力”,甚至其伤害度还大于传统意义上手脚相向的“热暴力”。那么,该如何防治家庭冷暴力,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起。
(一)利用法律武器制止和防治家庭冷暴力。夫妻要加强对法律尤其是婚姻法的学习。充分认识家庭冷暴力的错误性。
(二)加强道德素质教育,树立和睦良好的风尚。转变对家庭冷暴力的认识。在家庭暴力的预防与干涉过程中,提高全民文化素质和全社会的道德水准是必不可少的,破除传统旧观念对家庭暴力的影响是根本所在。让公众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侵害他人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是关系到社会安定和家庭稳定的社会问题,是为社会所不容的。
(三)夫妻间互相扶持、互相包容,加强沟通和理解。归根到底,家庭“冷暴力”还是发生在各自家庭中。所以,无论社会工作做得多好,如果夫妻双方始终没有交流,那问题仍然是无法解决的。所以,加强夫妻间的交流与沟通是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根本。现实中虽然出现家庭冷暴力的情况比较少,但我们也不能忽略了这种形式的存在。只有了解清楚家庭冷暴力的表现形式,才能提前采取措施进行预防,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受害的一方也是可以依法向提起离婚诉讼的,只不过此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进行证明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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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单位的一个同事在国情的时候没有休息,单位给他补休但是不给加班费,补休代替加班违法的情形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本律师认为:
1、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能调休,只能结算加班费,无论哪种工时制度。
2、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
A:周末加班,可以用等时的工作日调休。(调休不成的,按最低2倍工资计发加班费)
B:工作日加点,指的是8小时下班之后又留下来工作的,这个也不能调休,只能计算加班费(按最低1.5倍标准计发)
3、实行综合工时制度的,无论周末加班还是工作日加点,都可以在周期内调休,只算最后一个总的工作时间,如果总时间超过的,要算加班费,统一不得低于1.5倍标准。
4、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不是以“时间”计算劳动成果,不存在“调休”问题,也不算加班,除法定假日外无需计算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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