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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再出让与转让的区别是什么?
(一)主体不同。(二)行为性质不同。(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四)交易市场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定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让予以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定义: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首次从国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或者集体将其土地使用权以有偿方式在一定时期内出让,租借给他人的经济行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一是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占用、收益及处分权进行保护。二是对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这些权利进行限制和调节。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区别:
(一)主体不同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
双方最主要的区别就是一个是由国家发放使用土地的管理权利,另一个人是国家出让之后,获得土地使用权的人可以再次进行土地的转让,从而获得土地的收益。国家也可以从中获得相应的转让利润或者税收。总的来说土地的使用权可以进行转让的再次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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