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怎么提出赔钱?

最新修订 | 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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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中可提出医疗费用、误工费用、护理费用、及交通费用、住宿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用等等。在写这些费用的时候,需要提出人附上相关的证明和用钱明细才可以,并且还要参照相关的计算方法进行金额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怎么提出赔钱?

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怎么提出赔钱?

医疗费用:以医院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出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想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的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固定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信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该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该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确定。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需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6、住宿费:参照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

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8、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工作者在工作期间难免会遇到各种不测,大大小小的工伤时有发生,一般工人在进入工作岗位时会买保险,如果发生意外可按照工伤补偿进行赔偿,本文就列举了各种赔偿项目,受伤者在书写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时都可把以上的赔偿项目写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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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工作的时候受了工伤,现在对于公司的工伤保险决定不服,提出异议,工伤保险待遇决定异议书怎么提出赔偿
[律师回复]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交通食宿费
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六)护理费
一、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二、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三、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七)伤残补助金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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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领需要提供工伤认定书吗
在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的时候是必须要提供工伤认定书的,因为不是工伤事故就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了工伤认定书,还需要准备医院出具的票据,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相关材料,因公死亡的还需要提供死亡证明,被供养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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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工作的时候,不小心受了工伤,现在公司也不计划赔偿,就需要写判决书,我想请问工伤保险待遇民事判决书范本
[律师回复] 原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某某,江苏凤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
原告吴某某诉被告姬某某、王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百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拥军、被告姬某某委托代理人张涛、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2010年4月,原告到两被告处从事钢结构加工工作。2010年7月25日,为两被告所筹建的公司钢结构部件加工的过程中,被钢梁砸伤。2012年7月5日经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非法用工受伤害情形。2012年12月20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符合工伤三级伤残,同时需要部分护理依赖。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19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鉴定前生活费81305元、鉴定前护理费43500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赔偿金426528元、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13264元、鉴定费136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姬某某辩称,第
一、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被告姬彬并未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两被告筹建的公司即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经依法成立且现在仍在正常年检,结合工伤认定书也是认定用人单位是两被告的公司,故被告认为原告应该向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是用人单位。第
二、如果说需要个人承担责任也,应当由两被告共同承担。第
三、原告所依据的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被告姬某某并未收到,依法应当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应当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先进行劳动仲裁后方可起诉到法院。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姬某某个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受伤在前,在其受伤后两被告的公司才进行工商登记的,被告王某某不是老板,只是打工的,两被告没有进行过合伙,被告王某某不需要承担责任,原告也没有理由起诉被告王某某。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徐州市铜山区大彭镇工业园,原告用平板车向外运送钢梁时,因钢梁滑脱,将原告砸伤。原告伤后当日即被送往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诊治,2010年8月25日原告因伤情好转而自动出院。住院期间的相关医疗费均为被告王某某经手支付。在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原告曾于2010年8月10日用救护车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九七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出院记录为:积极营养神经,对症治疗,继续严格卧床6-8周,积极做下肢功能锻炼,门诊随诊。2011年1月至5月间,原告分别于1月31日,2月14日、2月27日、、2月28日、3月1日、2日、5日、7日、9日、4月4日、4月30日到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门诊检查治疗,2011年5月3日至同年的8月2日,原告在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分院住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康复治疗期间,原告在徐州生命树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买拐杖一副。后原告在淮北医院进行治疗,但庭审中未能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其自述在淮北医院治疗的相关费用通过农保进行了报销,其自己负担3339元。2012年5月6日,原告向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非法用工情形判定申请,该局于2012年7月5日下发非法用工受伤害情形判定书,认定吴某某的用工情形属于非法用工,同时该判定书载明用人单位为姬某某和王某某的公司。2012年11月5日,该局对上述判定书的文字错误予以更正,将“王全喜”更正为“王某某”。2012年12月20日,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发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原告吴某某的伤情构成三级伤残,需部分护理依赖。该结论书确定的用工单位为姬某某和王某某的公司。2012年初,原告与被告姬某某曾签订赔偿协议,但该协议未能实际履行。2013年4月5日,原告以自己为申请人、以本案两被告为被申请人,向徐州市铜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要求两被告予以赔偿。该委员会于2013年4月17日出具收件回执,回执载明:本委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受理决定书,经书面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书面表示不同意由本委受理。本委对超过5日受理期限予以确认,申请人可据此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医药费1935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鉴定前生活费81305元、鉴定前护理费43500元、交通费2000元、一次性赔偿金426528元、护理依赖的护理费213264元、鉴定费1363.4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另查明,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立日期为2011年3月4日,经营许可项目为工程机械加工、销售、钢结构加工、安装、维修,网架工程施工。法定代表人为姬某某,注册资本为500万元,股东分别为姬某某、王某某,认缴额分别为300万元、2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病历、徐州市第六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医药费发票、检查报告单、非法用工判定书、赔偿协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企业电子档案、仲裁申请书、收件回执、被告姬某某向本院提供的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具备非法用工赔偿的主体应为单位,在进行非法用工工伤判定时,用人单位亦明确标注为两被告的公司。徐州市工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3月4日,股东即为本案的两被告。综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向两被告主张权利不能成立。庭审中调解不成,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对被告姬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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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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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最近在工作的时候受伤了,请问律师工伤保险待遇判决书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一是要考虑相同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支付比例要相同;
二是要考虑工伤职工待遇与本地区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
所以,现行的工伤保险待遇,既有统一的规定,又与各地的实际工资水平相衔接,给地方一定的空间。
因此,工伤保险待遇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几条原则:
一是要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我国还属于发展中国家,有一定的经济基础,但待遇过高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会导致社会的矛盾。
二是要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无论是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还是待遇水平都要从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来考虑,使工伤职工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
三是考虑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这不仅牵扯到老工伤人员与新工伤人员的待遇水平衔接问题,还涉及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衔接。《条例》规定原有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了政策的平稳衔接。
四是要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做好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责任。五是补偿与救助相结合。
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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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保险工伤认定能否享受待遇?
异地保险工伤认定可以享受待遇。但是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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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工伤保险待遇流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人向工伤保险部门提交材料②如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部门正式受理,出具工伤保险收文回执给申请人③工伤保险部门受理申请后,核发工伤保险待遇。材料①工伤认定书②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③工伤职工本人医疗病历本、医疗费用收据和费用清单④单位或职工的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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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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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因为一些事情导致了工伤,所以现在想要问问哪位知道福州工伤待遇裁决书是怎么样的呢?
[律师回复] 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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