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等信息明确,单价为X,XXX元/㎡,总房款为XXX,XXX元。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之后庞X却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定金,双方因此产生争执。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第一,双方商定的单价到底是多少?
原告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所以要求被告退还定金。
被告某投资置业公司则否认与原告原本商定的单价为“X,XXX元/㎡”,主张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虽未明确提及具体的证据及认定过程,但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判断。法院最终认定,原告有合理理由认为单价存在差异,不能仅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为准。
第二,原告要求解除认购书并退还定金是否合理?
原告认为由于单价与约定不符,认购书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愿,所以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已解除,并要求被告返还认购金XX,XXX元。
被告认为原告违约,依据认购书约定,逾期不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则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
法院认为,因单价问题存在争议,并非原告故意违约,所以支持原告要求退还定金的请求。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各项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与之前协商的内容有差异,要及时提出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一旦发生纠纷,不要盲目妥协,要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虽然戴雯雯律师执业年限从2023年至今,但她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在处理这起复杂的合同纠纷时,她凭借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沟通能力,迅速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准确把握了争议焦点。正是这种对业务的精益求精和对每个案件的认真负责,让她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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