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代办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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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龙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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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使用证不可以代办 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户主本人到场签字办理。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土地使用证代办可以吗?

一、土地使用证代办可以吗?

土地使用证过户需要户主本人到场签字办理。

过户需要的材料:

1、单位转让需提交双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个人转让需提交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3、转让方的土地使用证或合法权属证明材料(正本);

4、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标有受让方名称、面积、坐标的用地图;

6、具有土地评估资质评估机构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书;

7、土地登记申请书;

8、闲置土地审查登记表;

9、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划拨用地转让);

10、经鉴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11、若是司法裁决的提交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12、公开交易的提交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原件;

13、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证明书(由土地交易鉴证机构出具);

14、其他相关资料。

二、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法院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在现阶段,我们国家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制,所有公民要使用国家土地时都是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那么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时一定要做到实事求是,在计算土地使用税时也要按照实际情况计算,如果出现了偷税漏税等情况后,司法部门也会追求当事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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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都是自己带上相关证件及相关资料到相关单位、管辖部门直接办理。如果是代办可以咨询当地的土地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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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合同代理是怎么行使代理权的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土地转让合同代理是如何行使代理权的
为了确切实现代理适用的宗旨和目的,民事立法往往对于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提出了相应的行驶代理法律规则,具体表现在:
1、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进行无权代理。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
3、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当符合代理人的职责要求。
4、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

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始确立,并随着代理权的消灭而终止;

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代理证书
授权行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就是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专门就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加以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强调的是,代理证书所载代理权限范围应当明确。实践中确定代理权限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
1、单项事务代理权,即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一次法律行为。如代买某件商品。
2、特别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在一定时期内连续代行同一法律行为。如授权银行长期代收房租、水电费。
3、总代理权,就是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为有关的各种法律行为。如就某幢房屋,授权代理人代为购买、登记、纳税、维修、出租及收取房租、发生纠纷时代为参加诉讼等。
土地转让合同代理是能怎么行使代理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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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就是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
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
代理权是代理关系的核心内容。

一,它是代理关系存续的前提。代理关系自代理权产生之时始确立,并随着代理权的消灭而终止;

二,它是民事主体取得代理人资格,能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代理行为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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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行为的法律形式是代理证书,故代理证书就是证明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法律文件。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1款专门就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加以规定:委托代理的代理证书,“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应当用书面形式的,应用书面形式”。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第2款规定了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应当强调的是,代理证书所载代理权限范围应当明确。实践中确定代理权限的方式可以概括为三种情况:
1、单项事务代理权,即授权代理人就某项事务代理一次法律行为。如代买某件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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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犯法
[律师回复] 对于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犯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使用权以租代卖是否违法
不是违法的。
1、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政府或企业占用或使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必须首先由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程序完成后,再由市县人民政府向用地单位供应建设项目用地,否则即属非法批地行为。
3、非法行为包括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出让、转让或者出租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
4、通过与村集体直接私下签订协议租用土地并改变土地用途的“以租代征”行为违法。
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出租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规定如下:
第二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租。
第二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三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后,出租人必须继续履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出租人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由此可知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可以出租的
变更登记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土地登记申请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成都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身份证双面复印件(第二代双面复印)验原件,特殊情况附书面说明。
(一)因房屋买卖发生的个人《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关于办理土地登记的函”(成都市土地矿权交易中心出具);
(二)因房屋买卖发生的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查表”(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出具),同时提供法人身份证明,土地登记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三)因继承、赠与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公证书》(原件)。
(四)因离婚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离婚证明或裁决书复印件(验原件);
(五)因地址变更发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还应提供:变更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变更证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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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土地使用证能不能代办
可以代办。办理土地使用证时,需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到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校准登记,最后颁发证书。日常生活中,我们如果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应根据自身的情况,准备好身份证、产权复印件等,将这些资料准备齐全,即使由别人代办,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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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吗
[律师回复] 对于不动产权证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按照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动产权证当让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但目前,政府并未强制要求更换新证,而是采取不变不换的原则,所以只要你产权没有变换,土地使用证继续有效,也不用去换不动产权证可以代替土地使用证,这是可以肯定的事情所以大家也不需要过于放在心上,手上的土地使用证依然有效当然,如果你的房子现在正在买卖的话,交易结束后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只会给你发一个不动产权证了,而土地使用证也会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重要性《土地使用证》是非常重要的物权,不按合同办出《土地使用证》就是开发商违约和对业主“权力”的侵犯《国有土地使用证》不仅是住宅不动产的物权的组成部分,而且是更重要的组成部分
1、缺少《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的“物权”不完整因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这说明房地产的“物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方面业主买的房地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现在开发商只把房屋所有权给了业主,而土地使用权没有交给业主
2、缺少《土地使用证》,房地产的转让中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不发生法律效力《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没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业主不拥有法律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
3、缺少《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价值严重缩水按照《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一条规定使原本只有70年寿命的住宅,得到“自动”延长使“住宅”的传世私有财产性质,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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