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通知金口不扣税需要根据实际赔偿的金额,来决定是否需要缴纳税款的。代通知金属于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一种,所以要是劳动者获得的代通知金数额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拼接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那么就不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超过3倍数额的,那么超过部分就要依据相关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代通知金制度呢?
代通知金即平时常说的“N 1”补偿方案中的“1”,即企业在法定情形下解除员工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则应以支付1个月工资的作为该30日通知期的替代。
首先,代通知金的适用前提系在法定情形下企业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企业在上述法定情形下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的,方需支付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当然,企业还需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鱼和熊掌可兼得。
但是,如企业已书面通知员工劳动合同于30日后解除,但员工认为自己可立即离职或者说可提前离职,企业是否还得支付1个月工资代通知金呢?我们认为:代通知金针对企业而言系法定义务,而对于员工来说系法定权利,而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该放弃行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但是,为避免员工提前离职之后就代通知金问题再行向企业主张,建议双方可就提前离职问题通过协商文件或类似文件予以确定,以明确系员工主动放弃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在一般情形下是不需要缴纳代通知金的,由于用人单位支付的很多员工的代通知金,都不会超过这一规定的平均工资的3倍。对于那些需要支付代通知金税费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那些 税收是按照职工个人所得税收的标准进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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