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代通知金的支付标准是一年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在实务中俗称“代通知金”,可以简单的理解为“代替通知期的金额”。
二、“代通知金”的标准如何确定呢
《劳动合同法》规定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吗?对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如果上个月工资高于社平工资3倍的,代通知金是否按社平工资3倍计算?
当然不是。法律规定受社平工资3倍限制的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47条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对于代通知金的标准,法律并无社平工资3倍限制的规定。
员工离职代通知金是以该员工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作为补偿的标准,如果补偿的通知金超过了当地员工平均工资的标准的3倍,那么是需要支付一定税费。对于税费的支付,是按照职工个人缴纳的税费标准计算的,而且代通知金在某种意义上来说,也属于基本工资的一种。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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