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健全制度一直保护着我们的权利不受到侵害,但是当我们遇到非法占有或盗窃遗失物是不是侵占罪?时候,应该怎么办?其实这中行为一旦出现,就代表可能涉嫌了侵占罪,年满16岁并具有一定的刑事能力的人可构成犯罪。
非法占有或盗窃遗失物是不是侵占罪?
有可能涉嫌侵占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犯罪对象只限于三种财物:一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二是他人的遗忘物,遗忘物不等于遗失物,也不同于遗弃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
区分侵占和盗窃,关键看占有。在这里有一个占有转化的问题,特定场所的财物,主人丧失占有,便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这是一种法律拟制。但有条件限制,场所必须是特定封闭、空间有限、人员流动不大。飞机、出租车等都可以,但火车、公交车不能转化。因此,定侵占。具体来看,当行为人捡起公交车上的遗忘物时,便获得了该物的占有权,但此时尚不构成犯罪,只有拒不退还时,才构成侵占罪。
一、关于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区分。
1、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委托他人占有的物,
为占有委托物,例如因借用、保管等将物交给他人占有,此时占有人无权处分该物的,为无权占有人,调整所有权人与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6条规定之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善意有偿并实际取得了该物,则原始取得物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
2、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物,
为占有脱离物,例如遗失、被盗等。遗失物的拾得人有义务返还或上交国家,被盗的物品应经公安行政处理或刑事程序中发还给原权利人,自无疑问。如果遗失物拾得人擅自处分,将该物转让于第三人的,此时调整原所有权人和第三人的关系时,适用物权法107条之规定,即遗失物占有回复请求权制度。
但如果由拾得人通过转让由受让人占有时,受让人是否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也就是是否适用善意所得,关键是看否具备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如前所述,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并不能合法地占有遗失物或获得所有权,因此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即拾得人(让与人)对于转让标的物应当是无处分权。如果受让人无从知晓让与人对拾得物的无权处分并且支付合理的对价,遗失物为受让人依法定程序占有。显然具备了善意取得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没有法律排除遗失物适用善意取得,那么受让人就应依善意取得而获得遗失物的所有权。
其实不管是不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我们拾到他人遗物的时候,应该主动归还,如果不及时的归还,失主时很着急的,如果报警并立案之后,就有可能会涉嫌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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