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证死亡家属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8-09
浏览10w+
罗龙江律师
罗龙江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1万人
专家导读 在房屋户主正常离世之后一般需要将土地使用证进行办理继承手续,被继承人到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并到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其中提交的材料有被继承人死亡证明、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以及相应的房产证和关系证明文件等,都需要当事人提前准备好。
土地使用权证死亡家属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一、土地使用权证死亡家属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1、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身份证件;

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5、房地产继承过户所需的费用:办理房地产继承过户有一些费用发生,主要是房地产继承权公证费用、房屋估价费用及房地产过户的税费

(1)继承权公证费用;

继承权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的评估价的2%来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

(2)房地产价值评估费用:根据房地产价值的高低不同采用差额定律累进方式来计算: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100以下(含100) 5

101以上至1000部分 2.5

1001以上至2000部分 1.5

2001以上至5000部分 0.8

5001以上至8000部分 0.4

8001以上至10000部分 0.2

10000以上部分 0.1

(3)房地产继承过户税

房屋评估价0.05%的合同印花税、100元的登记费、5元的权证印花税组成。

(4)契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地产,免契税,对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需要缴纳契税1.5%。

二、房产证原持有人去世怎么办

可以进行补办或者由他人继承。

这种情况只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变更即可,具体流程如下:

1、房产证更名办理需要材料:提供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

2、如果以后不打算再出售的话就直接 签署赠与,那样子费用比较低点,如果以后还打算交易最好是到房屋交易大厅填写买卖契约,然后去房屋交易大厅过户,但是中间会出现费用

3、如果不满五年面积小于等于144的话,要收取差额营业税5.5%(市场指导价与原始购房价的差额),契税:面积小于90㎡的且是首套住房的话就是收取1%的,第二套住房的话就是2%,个税是1%。其他的都是小费用了。

三、土地使用证过户费用:

土地收益金,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转让)给第三者时,就其转让土地交易额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或土地使用者将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出租(含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同出租)给其他使用者时,就其所获得的租金收入按规定比例向财政部门缴纳的价款。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交易总额);或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续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或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赋。

土地开发费,是指每公顷居住区用地开发所需的前期工程的测算投资,包括征地拆迁、各种补偿、平整土地、敷设外部市政管线设施和道路工程等各项费用。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证的使用过程中是可以将其所有权进行过户或者继承的,具体的流程还需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以免在办理的过程中浪费时间。土地使用证的继承手续应当保证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真实关系以及正当目的,不得通过此程序进行非法交易买卖。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8.1k字,预估阅读时间15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81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土地使用权证死亡家属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一键咨询
  • 178****302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4514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600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60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8****0646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6****46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151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48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522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357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658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251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2****646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86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77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土地使用证20年续期手续怎么办理?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合同,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业主需要到县国土资源局的办证窗口提交续期申请,带上身份证、土地使用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土地使用权抵押手续是什么?
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审批表;抵押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原件);抵押双方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原件,个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地价评估报告及技术报告;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上有房屋的);土地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证办理手续有哪些?
土地登记申请书;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政府材料;初始登记颁发的土地证书;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批准用地缴税费发票或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支付凭证。
10w+浏览
征地拆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土地使用证换名有什么手续?
1、土地登记申请。2、地籍调查。3、权属审核,各级政府批准使用土地的批文文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有效证明文件。4、注册登记。5、核发或者更换、注销土地证书。6.材料齐全,经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符合发证标准。
10w+浏览
征地拆迁
土地使用权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38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户口迁出后,在原地上的土地使用权还能再继续使用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向你提供《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第二十九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从以上条款可以看出,升学、参军等,仅一个人迁出的,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闲置土地被政府征用后,闲置后土地是否可以继续使用
[律师回复] 1、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 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81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有哪些?
1、用地申请2、土地使用证(原件)3、原出让合同,批复文件(涉及招、拍、挂的提供成交确认书)4、双方转让协议5、如改变规划的提供规划部门意见6、土地评估报告7、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
10w+浏览
征地拆迁
请问一下,中山市集体土地使用证继承过户需什么手续?土地使用证人是我爷爷的名字,他去世多年了,我父亲也不幸去世好几年,现在想拆旧屋建房,请问属于我这种情况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尽可能详细点,谢谢),还有是不是过户需要很多钱,补充:本人未婚,23岁,土地约为85平方左右,另附一块隔对路的小地约30平方左右,(这两块地是中间隔着一条马路,2块地在旧证里面均有标注..)万分感谢!
[律师回复] 集体土地使用权具相当的特殊性,设为农村集体土地,且为住宅用地,则:
1、依《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与作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精神,宅基地属于符合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审批无偿取得,类似于划拨国有土地,而对于划拨国有土地,国家土管局国土函字(97)第96号《国家土地管理局对最高人民法经(1997)18号函的复函》中明确认定“对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当事人自有财产……”明确规定不属于个人,自然不属于个人遗产。因此,对于类似性质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亦不能认定为遗产为宜。
2、又例如,我国《继承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均明确规定只有承包地的收益能继承,而承包只是表述为“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未赋予继承权。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381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土地使用证夲人己死亡儿女对房产证和土地证有继承权吗?
[律师回复] 以两种方案解决: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存在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继承纠纷向法院起诉,根据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来办理房屋继承及变更土地使用权人。另一种是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继承权及继承份额协商一致,继承人应当共同到不动产(房屋)所在地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下面仅谈谈农村房屋继承公证。首先要区别所继承的农村房屋是家庭共有还是夫妻共有,再要看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申请人除了向公证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外,申请人还要向公证处提供建房审批表。所有继承人应当共同向公证处提出申请。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一顺序继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农村过去收养子女的情况很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以后要按收养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法实施前成立的事实收养关系,主要以当时迁移户口来确认收养关系成立。在我县各姓氏的宗族谱较齐全,族谱里如收养之类的表况一般均有记录,可以提供给公证处作为参考。此外还要向公证处提供村(居)关于被继承人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房屋现状照片等。依据不同的继承情况,公证处还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申请办理农村房屋继承笔者建议,最好由宅基地所在村的农村户口继承人继承比较合适,在变更登记宅基地使用证时符合政策规定。而且继承人可以申请审批拆屋建屋手续,如果是非宅基地所在村的继承人继承,土地使用证虽可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但今后申请建房时,符合审批条件的可以审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就无法批准。因为目前宅基地只允许本村民组织成员使用,一旦房屋拆除后,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但如果继承人是非宅基地所在村村民,即继承人是居民户或外村村民,被继承人的房屋仍然可以合法继承。另外再谈一下关于有关继承又有赠送的问题。现实中往往是夫妻共有农村房屋,夫妻一方死亡。这时发生部分继承,而部分要赠送的情况,这时,他们其中一个子女要求继承。但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以公证:
一、子女户籍是宅基地所在村;
二、无房,结婚成家,符合建房审批条件;
三、健在一方配偶同意,将自己的一半产权房屋赠与给子女;
四、其余一半房屋按法定继承办理且继承人,受赠与人为同一个子女,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五、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变更登记至继承人名下。否则,不能办理房屋赠与公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征地拆迁 > 土地承包 > 土地使用权证死亡家属如何办理继承手续?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