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伤认定的法律领域,时常会出现令人意想不到的矛盾局面。在案件中,覃X的丈夫陈X于2024年X月XX日上午骑电动车前往工地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幸当场死亡,且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然而,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却在2024年XX月XX日作出《建筑业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陈X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两份截然不同的事实指向,让覃X陷入了无尽的困扰,她决定委托黄宇杰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决定。
黄宇杰律师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400余件,其中工伤待遇赔偿等相关案件就达280余件,在工伤维权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接受委托后,黄宇杰律师带领团队对案件材料进行了深入研判。他凭借丰富的工伤案件处理经验,敏锐地意识到某人社局的认定结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错误,而办案的核心在于精准驳斥其不予认定的理由,并围绕“上下班途中”的法定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某人社局不予认定的核心理由是认为用人单位“当天没有安排陈X回工地工作”,进而否定其属于“上班途中”。黄宇杰律师在诉讼中明确指出,该理由混淆了“上班”与“安排工作”的概念。“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核心在于考察职工是否以“上下班为目的”、行进路线是否“合理”、时间是否“合理”,而非用人单位当日是否具体安排了工作任务。陈X事发时头戴工地安全帽、行进路线是前往工地的合理路线,这些细节已充分证明其行为目的。
针对某人社局在诉讼中辩称“出事路段非唯一通往工地路线”、“2024年X月X日后无工作痕迹”等主张,黄宇杰律师深知证据的重要性。他在诉讼期间指导委托人及家属,进一步收集并提交了新的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有力证明了陈X事发前与工地项目存在的持续关联,以及事发当日其出行目的的高度盖然性,直接动摇了人社局关于“无法证明是去上班”的结论。
在行政诉讼程序进行中,由于黄宇杰律师团队提交的新证据足以影响案件事实认定,他积极与法院及某人社局沟通,阐明法律观点与证据效力。最终,某人社局在法院审理期间,X月X日主动作出《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撤销了原不予认定决定,并重新启动调查程序。经重新调查核实,某人社局XX月XX日作出新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之规定,最终认定陈X所受事故伤害为工伤。
行政决定被纠正后,行政诉讼也顺利终结。鉴于诉讼目的已经实现,委托人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某人民法院作出(20xx)粤xxxx行初xx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2026年X月XX日,委托人覃X的账户收到了超过人民币11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款,其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充分的维护。黄宇杰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精准的争议焦点把控能力和高效的诉讼策略,成功为覃X一家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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