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缪某某于2025年2月27日入职某建设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资按约定标准发放。然而,仅仅入职一周,他就收到了解雇通知。某建设公司给出的理由是,缪某某工作表现未达职位期望。缪某某认为,公司此举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宁波市江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他的诉求包括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恶意辞退产生的损失以及开具离职证明。
2025年4月22日,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驳回了缪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某建设公司对该裁决不服,向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解除行为合法,原因是缪某某存在简历造假、未按公司规章制度考勤打卡、不服从工作安排等情形,不符合录用条件,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关于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
缪某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和陈xx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处理此案。接受委托后,律师们第一时间与缪某某深入沟通,明确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为“某建设公司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并围绕这一焦点展开了证据梳理与抗辩策略制定,确定以“驳斥公司解除事由的合法性,主张违法解除成立并维持仲裁裁决”为核心抗辩思路。
庭审中,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交锋。对于“简历造假”这一理由,缪某某的工作履历与其入职前的社保参保单位可相互印证,某建设公司并未举证证明缪某某未在相关单位担任项目经理。而且,某建设公司在缪某某入职时就应知晓其高级工程师证书上载明的工作单位,却未在当时提出异议,现在以此主张简历造假,缺乏事实依据。
关于“未按规章制度考勤打卡”,该情形并不属于双方签署的《员工确认书》中载明的“不符合录用条件”情形,某建设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制度依据。同时,从公司向缪某某支付的工资来看,缪某某入职后不存在无故缺勤情况,该解除事由也没有事实支撑。
针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未落实工作任务”这一说法,某建设公司提交的相关通知及施工计划,均无法证明已送达缪某某或由缪某某制定,在缪某某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佐证,不应被采信。此外,某建设公司在《试用期辞退通知书》中仅笼统提及“工作表现未达期望”,未明确具体录用条件及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具体情形,解除理由模糊,不符合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审慎要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建设公司主张的各项解除事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与法律依据,其解除与缪某某的劳动合同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结合缪某某的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经核算,某建设公司应向缪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最终,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缪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劳动者在职场中需要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当遇到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辞退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像劳动合同、辞退通知书、工资记录、考勤记录等,这些可能是维权的关键。同时,劳动者要清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公司的解除事由缺乏依据,自己可以依法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本案由上海汇业(宁波)律师事务所的朱秀芳律师代理。朱秀芳律师毕业于宁波大学,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她自踏上法律之路以来,成功处理过上百件劳动纠纷案件,在宁波地区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作为宁波东方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汇业建工委委员,她始终秉持“专业铸就信任,尽责守护权益”的执业理念,在处理劳动纠纷领域有着深厚的专业功底和高度的责任心。
在本案中,正是因为她多年积累的办案经验,让她能迅速精准锁定争议核心,明确维权方向。庭审时,她细致全面地梳理证据链条,专业清晰地进行抗辩,最终帮助缪某某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朱秀芳律师始终将客户的信任与托付视为前行的动力,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专业、可靠、有温度的法律服务。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