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应该在多久内提交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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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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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未确认劳动关系的上诉状也应该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的15天之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状的基本格式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一样的,上诉的理由和请求这一部分的陈述内容是最关键的。可是,整个引发劳动关系确认纠纷的前因后果都不一样,所以,不同的上诉状没有什么值得参考的。

未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应该在多久内提交

一、未确认劳动关系上诉状应该在多久内提交?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上诉书的格式是怎样的?

上诉书: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定不服时,在拿到判决书的一定期限内(民事案件是十五天,刑事案件是十天),判决生效前,当事人所要履行的上诉程序中向上一级法院递交的说明情况并提出上诉,要求上一级法院对案件进行二审审理的法律文书。

民事上诉书

上诉人:名称:_____ 住所: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 性别:_______ 年龄:______

民族:____ 职务: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上诉书副本___份。

2、有关证明材料___件。

民事纠纷的上诉状提交的时间都是一样的,既然是就确认劳动关系的这件事情提交上诉状的,说明职工之前的仲裁、一审结果都是失败的。既然是这样,在递交上诉状之前,还是奉劝职工和其代理人,要注意检查自己的证据是否足够充分,对判决结果不服,也不是能凭着一腔热血,没有证据就直接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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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上诉人(原审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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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四川永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为与被上诉人蒋某某确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沐川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代明,被上诉人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被收养人蒋红于1991年4月开始跟随蒋某某生活,由蒋某某负责照料其学习和生活直至成年。2013年1月12日,在外务工的被收养人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唐某某、连某某夫妇与蒋某某一同参与了对被收养人蒋红交通事故的处理。随后,蒋某某独自处理了被收养人蒋红的丧葬事宜,并将被收养人蒋红安葬于蒋家坟地。唐某某、连某某夫妇未参与对被收养人蒋红丧葬事宜的处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1991年4月被收养人蒋红开始跟随蒋某某生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并未颁布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gt;的通知》第二条:“……收养法施行前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故本案应适用1984年8月30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的相关规定,依据该《意见》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针对本条,唐某某、连某某提出:蒋某某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在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施行之日起仅仅只有9个月时间,不符合该意见中“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的条件。但自被收养人蒋红跟随蒋某某生活之日起,蒋某某就一直负责照料其生活和学习,直至被收养人蒋红长大成人,该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且不间断的状态。同时,被收养人蒋红因交通事故的意外去世后,唐某某、连某某夫妇也并未参与对被收养人蒋红丧葬事宜的处理。被收养人蒋红的丧葬事宜皆由蒋某某操持,蒋某某已尽到了对被收养人蒋红的生养死葬义务,可以确认蒋某某与被收养人蒋红的收养关系成立。故对唐某某、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gt;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唐某某、连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由唐某某、连某某承担。
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一、原审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八条条文理解有误。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一审中并未提交来源于亲友或是群众的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蒋某某与蒋红之间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蒋红是在1991年5月24日由蒋某某之母唐文秀到上诉人父母家将蒋红抱走,此时距《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实施仅仅只有几个月,不符合“长期共同生活”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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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一审认定被上诉人与蒋红收养关系成立,违背了蒋红与上诉人之间并未脱离生父母关系的事实,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上的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令:
1、撤销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42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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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案
一、二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蒋某某答辩称:上诉人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是考察了全案证据,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的,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二审中,上诉人唐某某、连某某提交了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嘉民终字第439号民事裁定书及送达回证、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拟证明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3)嘉盐民初字第1239号上诉一案已中止诉讼。
被上诉人蒋某某质证认为:对以上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证:以上证据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除认定一审所查明的事实外,另查明:2013年1月12日,蒋红因交通事故死亡。蒋某某作为原告于2013年5月9日向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唐某某、连某某以其系蒋红亲生父母,应作为本案唯一原告为由申请参加诉讼。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014年5月30日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嘉盐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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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承包方式:扩大劳务,按建筑面积结算约 万平方米 ( )。
第二条 承包范围
1、从临建房土建用人工、定位放线、基槽清理、钎探等一次结构全部施工 图纸范围内工程,从挚层(含垫层)、基础砖模、土建结构工程;(含土方回填所 用人工及夯实、小型机械)。全部周转材料及机械设备:(机械从塔吊到手头工具、 电箱、电缆从一级配电以下所有电箱、电缆及设备、周转材料:钢管、扣件、碗 扣架、悬挑工字钢、脚手板、安全网、木材、模板等全部周转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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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存在恶意串通,答辩人与B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客观、真实存在,且答辩人已支付了全部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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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出具的《收条》是事发后双方为了减轻赔偿责任而故意虚构和编造的,并非本案客观事实,不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刘某在一审法院所做《调查笔录》是其虚构和编造的,内容不仅严重违背事实,而且前后逻辑矛盾。
首先,刘某在里面陈述其租赁被告场地时间是2014年开始,与被上诉人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约定与刘某的租赁期限起点2015年4月16日矛盾;
其次,该块场地租赁的租金五万元与市场行情严重不符,按照这几年的市场行情,被告的这块场地一年租金至少十万元以上;再次,上诉人是于2015年2月份才到场地工作,并非刘某所说2014年5月,并且工资的发放是每月4500元,按月发放,而非按天发放;
最后,也是刘某的陈述最不合逻辑、最违背事实的一点,事发后明明是被上诉人支付了上诉人医疗费,刘某却称是其向被上诉人借款支付了上诉人医药费,这与刘某跟上诉人谈话是前后矛盾的。其向一审法院提供的《收条》亦不真实,根本不存在租赁,怎会有《收条》?
  
(三)如果本案中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确实是租赁关系,那么根据双方《土地租赁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应由刘某个人承担经营风险,上诉人在工作时发生工伤,完全与被上诉人无关。那为何被上诉人要如此好心支付上诉人高额的医疗费用呢?本案如此多疑点,一审法院为何未能仔细考量?随意认定了双方的租赁关系,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上诉人一审诉求?上诉人认为不仅本案被上诉人与案外人刘某存在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而且一审法院存在审判不公的行为。
  
二、上诉人自始至终与被上诉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合伙关系不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关系
  上诉人自2015年2月入职被上诉人处工作,主要根据被上诉人的指令从事机械维修工作,工资主要由被上诉人发放。至于刘某与被上诉人合伙,是被上诉人与刘某之间的事情,与上诉人无关,并不能影响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相反,由于他们的合伙关系,上诉人不仅有权要求被上诉人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而且有权要求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为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依法不应被准许。一审法院在当事人没有变更律师的前提下开庭审理并作出判决,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
  本案一审原告与被告代理律师均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得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本案一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代理律师均为湖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认为这一行为不仅违反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而且从上诉人一审败诉的结果看,同一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不排除相互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行为。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应充分考虑这点,建议案件当事人更换律师后再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在此存在疏漏,导致本案存在双方律师恶意串通的风险,诉讼程序上存在违法。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诉讼程序违法,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公正审判后依法改判。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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