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意思?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概念是政府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
土地出让金,作为一种来源于土地的收益,在调节土地市场供求、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充实政府财政收入、增强国家对土地市场调控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土地出让金管理存在诸多问题,使得其作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也一定程度上诱发了其他深层次矛盾。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确定有三个过程:
1、估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选择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拟出让的土地进行地价评估。
2、确定出让底价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政府根据其产业政策和其他有关政策,对土地估价结果进行修订,形成出让底价。出让底价的作用在于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如果有意受让人的出价低于出让低价,政府将不予出让土地使用权。
3、批准过程。由于我国各级政府对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不同的审批权限,所以,有的出让土地的出让价是下级政府与受让方商定的,但后的确定权在有批准权的上级政府。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标准吗?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收取标准如下:
1、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部分地区)。
已购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以市场价购买的部分在进入市场时,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3、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被拆迁户原土地如属于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或拆迁安置房按市场价购买的部分不再收取土地出让金。
4、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的使用者,这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个人都是有好处的,对于国家能够调节市场上的土地需求,能够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带动不发达城市的经济增长,对于个人更是受益匪浅,带动个人的经济发展就是对土地市场来说最大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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