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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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规定了听证适用范围、听证程序、参与人及听证会举行注意事项等内容。相关部门出台该办法目的是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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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规定。

第二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的,适用本程序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章 听证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六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案件重大疑难的,经商当事人同意,可以组织听证。

第三章 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

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决定将听证通知送达案件听证参加人;

(二)公正地主持听证,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具有回避情形的,自行回避;

(四)保守听证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向本部门负责人书面报告听证会情况。

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三)、(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前款规定,也适用于鉴定、监测人员。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

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听证工作。

第十三条 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决定;听证主持人为听证组织机构负责人的,其回避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第十五条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十六条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参加听证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听证。

第三人超过5人的,可以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听证,并于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听证的告知、申请和通知

第十七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加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印章。

第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组织听证。

以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申请日期。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当事人可以在障碍消除的3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不组织听证:

(一)申请人不是本案当事人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三)不属于本程序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听证适用范围的;

(四)其他不符合听证条件的。

第二十一条 同一行政处罚案件的两个以上当事人分别提出听证申请的,可以合并举行听证会。

案件有两个以上当事人,其中部分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通知其他当事人参加听证。

只有部分当事人参加听证的,可以只对涉及该部分当事人的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进行听证。

第二十二条 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 3日前向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理由正当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同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场地等条件,确定旁听听证会的人数。

第二十五条 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可以通知鉴定人、监测人员和证人出席听证会,并在听证会举行的1日前将前述人员的基本情况和拟证明的事项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章 听证会的举行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

第二十九条 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条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和证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三十一条 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第三十二条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第三十三条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三十四条 视听资料应当在听证会上播放或者显示,并进行质证后认定。

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三十六条 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书面报告本部门负责人。

听证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

(二)听证案由、听证内容;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听证参加人的基本信息;

(四)听证参加人提出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意见;

(五)对当事人意见的采纳建议及理由;

(六)综合分析,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决定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四十一条 举行听证会的期间,不计入作出行政处罚的时限内。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程序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被事先告知将受到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程序规定所称案件调查人员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部具体承担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取证工作的人员。

第四十三条 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环境监察机构,适用本程序规定关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的行政命令之前,认为需要组织听证的,可以参照本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当事人不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四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1年施行。

综上所述,现在国家对环境保护非常重视,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单位或者个人破坏环境的,可以给予行政处罚。如果涉及到公众利益,还应该举行听证,参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公布听证的时间地点及参与人员,听证会结束后,没有异议的,按照相关法律执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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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环境侵权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
因果关系的推定,即在确定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如果无直接证据,可以通过间接证据推定其因果关系。原因在于:

一,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二,由于人力、物力和科学技术的局限,要查明环境违法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尚非力所能及。如果处理环境案件仍要求有严密科学的因果关系的证明,并按通常的诉讼程序去查证,就会拖延诉讼时间,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赔偿。

三,在确定因果关系时,多因一果的现象经常出现,如数家工厂向同一河流排污,河水被污染致使饮用该河水的居民感染疾病。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很难或根本无法证明谁是致害人,他只需证明分别存在时间、地域和致害物质的同一性,则可成立共同侵权行为的推定,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致害人,应按照排污量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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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是怎样的
环境行政制裁的内容主要是对违反了环境行政法律的行为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制裁,但是对于环境行政处分和处罚虽然都是对环境这个主体作出的制裁新闻给,但是两者在根本上的制裁方式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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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
环境刑事责任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破坏环境的犯罪构成要件,同一般犯罪构成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但也具有一定特点。 1、犯罪主体 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刑法的规定,关于环境犯罪的主体,已打破了“个人刑罚观”,除了达到法定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外,还包括法人。 2、犯罪客体 破坏环境资源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各种环境要素和自然资源从而侵犯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和环境权。环境犯罪的客体具有复合客体的特征。 3、犯罪的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有污染和破坏环境及自然资源的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环境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可能特别严重,往往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环境违法行为通常是追究其行政责任。危害后果是否严重是区别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 4、犯罪的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进行犯罪行为时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状态。一般而言,破坏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多为故意,而污染环境的行为多为过失。因损害环境的行为可能产生极其严重的危害后果,在认定是否构成环境犯罪时,就不能仅仅看社会危害性一个方面,必须强调具备犯罪的故意或过失,这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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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村的一个人因为犯了严重的破坏当地生态环境,被行政处罚了,想知道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暂行规定的具体内容,谢谢!
[律师回复]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 管 辖
第四条 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 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 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需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管辖另有规定的,按另有规定执行。
第三章 调查和处罚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后或在接到举报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登记:
(一)有违法行为或危害后果;
(二)依法应当或者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其管辖范围;
第十五条 查处案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调查小组进行,并指定一人为负责人。
第十六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详细询问当事人、主管人员和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应由被询问人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的,应在笔录中说明。制作的监测结果报告,应有监测人员的签名和监测单位的印章。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在对违法行为人的主要违法事实、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程度和责任者的违法情节进行调查和核实,取得必要的证据之后,写出调查报告,提出行政处罚意见。
第十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组成三人或三人以上单数的审议小组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如下审议: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第十九条 经过审议确认应给予处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签发《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
经过审议认为应报经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向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批准后,方可下达处罚决定。
经过审议认为应由人民政府进行处罚的,应在提出处罚意见之后,将全部资料移交给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处罚决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被处罚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
(二)认定的主要事实、证据;
(三)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处罚结论;
(五)不服处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六)处罚机关的名称和印章;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年、月、日。
第二十一条 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处罚决定正本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将副本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把处罚决定留在受送达人处,即被为送达。
第二十二条 被处罚人对处罚决定不服,超过法定期限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案件办理完结后,办案人员应写出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查处过程中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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