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1年开始执业的丁婷律师,是北京云亭(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的一员,也是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委员。她曾是公务员,有7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经历,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累计办结百余件案件的她,以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目标,为众多客户解决了各类法律难题。
在民商事诉讼领域,丁婷律师成果显著。她处理过大量的买卖、租赁、融资担保、借贷等合同纠纷,凭借高效的调解能力和丰富的财产分割经验,为客户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在一些离婚纠纷案件中,她最快能在短时间内调解离婚,让当事人尽快摆脱婚姻的困境。在子女抚养权案件中,她同样注重效率与证据,对于低龄儿童抚养权、抚养权变更难点、抚养费追索及强制执行、探视权精细约定等问题,都有深入的研究和成功的案例。
在企业破产和公司类纠纷方面,丁婷律师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她曾担任哈巴河某矿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所属成员,处理破产事务,为企业提供了专业的解决方案。在一些股东出资、股权转让、公司决议等纠纷中,她也能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客户解决问题。
在刑事辩护领域,丁婷律师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她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
下面来看两个典型案例。第一个案例是企业破产清算期间遇债权诉讼。某矿业公司因经营不善,于2019年7月14日被哈巴河县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XX担任破产管理人。2022年5月12日,原告阿XX以恢复原状纠纷为由将某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某矿业公司在2007年至2021年期间占用其80.2亩草原进行探矿及建设,造成草原植被破坏,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77152.4元,拆除承包草原上的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同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称,2007年其与案外公司签订协议,允许该公司在其草原上进行矿业勘探,2009年某矿业公司与包括其在内的牧民协商签订协议,约定在59.5亩草原上探矿并承诺恢复植被。XXX公司废弃矿场,未履行恢复植被义务,且草原补偿费未足额支付,故提起诉讼。
该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某矿业公司支付草原使用补偿费、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办案难点在于,原告在某矿业公司破产清算期间提起要求清偿债务、恢复原状的民事诉讼,需要判断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原告主张的草原使用补偿费计算标准、年限是否合法有据;原告要求拆除永久性建筑并恢复草原植被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丁婷律师接受委托后,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锁定程序抗辩关键点。她发现本案的关键突破口在于程序合法性,某矿业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而原告在申报债权后又提起个别清偿诉讼,这与《企业破产法》确立的“公平受偿”基本原则相违背。律师精准援引《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行使方式的规定,明确债权人应通过债权申报、核查、确认程序主张权利,而非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个别清偿,为案件抗辩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她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在程序上,重点论证破产清算期间个别清偿诉讼的违法性,强调原告已申报债权,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在实体上,针对原告主张的补偿费计算年限、草原等级、补偿基数等提出异议,指出原告提交的协议为复印件且与某矿业公司无关联性,占用草原的起始时间、主体等事实缺乏有效证据佐证,同时依据《草原法》相关规定,说明恢复植被的义务主体及破产程序中该义务无法履行的客观情况,全面削弱原告诉请的合理性与合法性。最终,法院依据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阿XX的起诉。
第二个案例是合伙未清算径直主张财产分割。原告薛XX、被告冉某某与第三人邵某某自2019年起存在合伙关系,共同经营烘干厂及农作物种植、购销、仓储等业务,但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2022年12月20日,三人在《站台余货明细表》上签字确认“余货总共2685吨,现挂账冉某某名下”。2025年1月,原告薛XX以合伙合同纠纷为由将被告冉某某诉至法院,主张该2685吨玉米系合伙财产,由被告以个人名义售卖后未分配货款,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XXX元及相应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1日按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件的核心诉求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应得合伙所得及相应利息。办案难点在于,需要判断原告主张的2685吨货物是否属于合伙财产;原告在合伙未清算的情况下,能否径直主张分割案涉货物对应的款项;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滥用诉权情形。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制定有效抗辩策略。他们明确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合伙未清算状态下能否径直分割财产”,基于这一核心,制定了“否定举证效力+主张滥用诉权+援引法律规定否定分割合法性”的三层抗辩策略,层层递进,直击原告诉请的关键漏洞。同时,律师团队深挖证据关联,有力反驳原告诉请。他们全面检索关联案件材料,发现原告此前就部分案涉货物提出过相反主张,及时指出其诉讼行为存在滥用诉权的嫌疑,削弱了原告主张的可信度。结合另案生效判决确认的“合伙未清算”事实,以及《站台余货明细表》缺乏关键约定的缺陷,充分论证原告举证不足以支撑其诉讼请求,从事实层面瓦解了原告的主张。此外,律师精准适用法律规定,明确法律适用边界。他们深入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伙财产的相关规定,明确合伙财产分割以清算为前提、合伙合同终止前不得分割合伙财产的法律原则。在庭审中,清晰阐述了合伙经营“整体清算、统一分配”的基本规则,向法院充分说明原告径直主张财产分割的违法性,成功说服法院采纳我方法律适用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团队的全部抗辩意见,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两案虽案由不同,但都体现了丁婷律师对案件核心争议的精准把握和有效应对。在这两个案例中,丁婷律师的独特作用十分显著。在第一个案例中,她精准把握破产程序核心规则,从程序和实体两个维度构建抗辩体系,高效维护了破产企业及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在第二个案例中,她制定三层抗辩策略,深挖证据关联,精准适用法律规定,全面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了被告承担不当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案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企业破产清算期间的债权纠纷案件中,明确了债权人应遵循破产程序行使权利,保障了破产财产的公平分配,维护了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强调了合伙财产分割需以清算为前提,体现了法律对合伙经营秩序的维护。
从数据到案例,不难看出丁婷律师在民商事、企业破产、刑事辩护等领域的系统优势。她高效、精细、策略灵活,能够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的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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