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特点有哪些内容?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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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共同财产特点的内容有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等等;

夫妻共同财产特点有哪些内容?

夫妻共同财产特点有哪些内容?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3、夫妻之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取得的财产

4、夫妻之间依《婚姻法》的规定采取书面约定形成规定的财产

5、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

6、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

7、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规定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工资、奖金

应当指出,这里面的工资包括指工资总额。根据国家财产局1990年第一号令《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工资总额包括:

1、计时工资;

2、计件工资;

3、奖金;

4、津贴和补贴;

5、加班加点工资;

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生收益。如果只是有价值评定但是没有实际投入市场产生收益就不属于可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这里不包括明确只属夫妻一方的赠与或遗赠。比如说,男方父亲临终前留下遗嘱,特别指明其过世后所留财产只给于男方一人所有,则该部分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女方不能享受权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婚姻法解释(二)中明确了“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财产的范围: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如果用于了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住房补贴、公积金好理解,就是发到手上了或打到户头上了。

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我国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是有明确规定的,必须要在续存期间所得到的财产才能算为共同财产,而且双方有约定的话,必须要有书面的协议才能进行确定,所以,对于共同财产还是需要双方进行协商,这样对于双方来说也是比较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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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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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度的特点和内容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方的婚前财产的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法定的个人财产包括什么范围
答:《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个人财产主要包括以上内容。
对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如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根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约定,归夫妻一方所有的那部分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对于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无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多少年,个人财产一直属于个人财产,而不会进行转化。当然,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您好,律师。我的同学是学陶艺的,他有参加1些关于陶瓷艺术的一些比赛。专门为一些人设计一些陶瓷用品,最近她有写一篇有关陶瓷的书。想咨询一下著作权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以下材料就是著作权特点的相关解释: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种,除了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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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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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quot;创作保护主义quot;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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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特点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以下是对著作权特点包括哪些内容的问题的回答:
1.著作权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
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较,著作权主体的范围更加广泛,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单位以及国家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同时,由于法律对著作权主体的限制并不严格,因此,未成年人和外国人都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著作权的客体具有多样性和广泛性
作为著作权客体的作品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范围十分广泛,包括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戏曲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计算机软件、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等,比专利权、商标权的客体种类多,范围广。
3.著作权的内容具有丰富性和复杂性
著作权中所包含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的具体内容比较多:从人身权上看,主要有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从财产权上看,主要有复制权、发行权、获得报酬权、演绎权等。同时,由著作权客体的多样性和广泛性所决定,不同的著作权的内容又不尽相同,具有复杂性。
4.著作权的产生和保护具有自动性
现代各国著作权法大多对著作权采取"创作保护主义"的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产生,不论是否发表,著作权即自动产生,开始受著作权法保护,与须经国家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能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权、商标权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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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工程招投标行为主体的经济性。工程招投标中最重要的两个行为主体就是招标人和投标人。招标人的最大和最终利益是期望在未来能获得一个符合功能要求的建设工程产品。因此,他招标的目的是选择到一家报价合理、实施方案可行、最大程度令其满意的承包商。投标人的最终利益是从所有投标人的竞争中胜出成为中标人,并通过承接该工程获得尽可能高的利润回报。
在这一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投标人相互之间的复杂博弈过程中,主体双方一定会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用尽一切办法和手段。
(2)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资源稀缺性。当前,我国建设工程市场客观上存在着供求关系严重失衡、生产能力明显过剩的情况。在可以预见的未来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建设工程市场仍将会是买方市场,既表现在总量上的供大于求,又表现在结构供求上的不平衡。
业主通过招标方式委托工程,形成了工程的买方市场,几家、十几家甚至几 十家投标人竞争一个工程,最终只能有一家中标,成为承包商,竞争十分激烈。 对于投标人而言,资源稀缺性体现在:适合自己且有利可图的工程数量相对较少, 而能最终中标承接到工程则更加困难;对招标人而言,要从众多投标人中挑选到一家资信、能力、报价都完全满意的承包商也不轻松。招投标的目的即是通过市场竞争对这些稀缺资源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和充分利用。
(3)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现代工程涉及专业门类多,科技含量高。工程项目本身具有一次性及不可复制性的特点,导致在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以及工程合同执行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另外,工程业务方式有着它自身的特殊性。通过工程招标投标先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然后再完成工程的设计、供应和施工工作。而在招标投标阶段,对工程的描述常常是不完全的,双方理解也常常不一致。这导致要事先比较准确地确定合同价格和工期十分困难,特别对于总价合同尤其如此。这导致了招标投标过程和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冲突与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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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一方为他人无偿担保所产生的担保之债。当夫妻一方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他没有从债权人或债务人处获得对价给付,保证人得不到任何利益,则意味着配偶也享受不到担保带来的利益,所以除非夫妻另一方事前知晓或事后追认,否则应当作为一方个人债务处理。
2、夫妻一方因侵权行为产生的债务。关于夫妻一方侵权而产生的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主要从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及后果两方面去分析。如果侵权行为的产生是基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或婚姻家庭因该行为而获利,则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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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夫妻一方因接受教育培训所负担的债务。接受教育培训可以使夫妻一方的知识、技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高,可能带来收入上的提升,这对于一个家庭来说无疑是获益的,可以用来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故教育培训所负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5、参加正当社会交往所产生的债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作为社会的共同体,在社会中的参与度也越来越高,夫妻一方或双方参加正常的社会活动已经成为家庭生活的重要内容,因此所产生的债务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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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主要内容
1: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2:又叫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
3:有以下几条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
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
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
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
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
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
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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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赠与是无偿的合同赠与不以对价为基础。但《合同法》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这种义务与所取得的利益,不是互为代价的。
  
(3)赠与合同生效是有条件的
  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自财产交付时生效;
  2)赠与人采用书面形式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愿意接受该赠与的,赠与合同生效;
  3)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对赠与合同的生效,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规定,即: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才能有效成立,无须交付赠与物。但在动产赠与中,须立有字据。除了即时给付者外,在未给付之前,赠与人还可撤销赠与。在不动产赠与中,有的国家规定须登记才能转移财产所有权,赠与合同才能成立。我国基本是按此做法。大陆法系有的国家还规定:赠与人可因受赠人忘恩、本人经济穷困、赠与后因生有子女等理由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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