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舞台上,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斗,而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于西安开启执业生涯以来,已在各类法律纷争中披荆斩棘,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他作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还担任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西安市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兼职仲裁员,在各类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领域留下了诸多精彩的法律故事。
其中,冯某与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极具代表性。冯某在业务员推荐下购买了终身寿险,后来因脑梗死等疾病被鉴定为身体高度残疾,便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冯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为由,拒绝赔偿并解除了合同。冯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此时,冯某找到了魏宪合律师和左律师代理此案。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冯某,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并调取了初步证据。
在一审中,保险公司主张冯某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还提供了电子投保单及录音录像作为证据。魏宪合律师代理冯某进行了有力反驳。他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而且冯某投保时已61岁,高血压属于常见病,并没有证据能证明冯某存在恶意隐瞒的情况。魏宪合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关于保险人询问义务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严谨的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但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二审中,魏宪合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的履行、证据证明力等核心问题展开辩护。尽管双方未提交新证据,但魏律师仍然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清晰的思辨能力,向二审法院指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业务员已就健康询问事项向冯某进行具体、明确的逐项询问,电子保单及录音录像中“全部否”选项无法确认为冯某本人操作。同时,冯某投保时属高血压高发年龄段,保险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亦无证据证明冯某存在带病投保恶意。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理由不成立,应承担保险责任,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向冯某支付保险金125,745元(已扣除退还保费),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这一案件的胜利,不仅为冯某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明确了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的询问义务,强调了保险人应履行审慎审查责任,避免随意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同时,也保障了投保人的合法权益,让投保人在面对保险纠纷时有了更坚实的法律保障。
在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xx公司与XXX司签订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xx公司完成施工并结算后,XXX司却未全额支付工程款。XXX司主张涉案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且xx公司已知马X挂靠事实,应直接向马X主张权利。xx公司则主张合同真实有效,XXX司应依约付款。xx公司委托魏宪合律师和张律师代理此案。
一审中,xx公司提交了《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协议书(外架)》及《外经贸大楼外架结算单》,主张XXX司欠付工程款。XXX司提交《挂靠协议》、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合同无效、已付款项应计入总额,并称xx公司知晓挂靠事实。魏宪合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规定,为xx公司进行了有力辩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分包合同关系,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XXX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支付宝截图证明签约负责人为马X。XXX司质证认为该证据仅能证明马X为实际施工人。二审法院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分包协议及结算单均有XXX司印章或合同专用章,XXX司虽主张挂靠关系,但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XXX司主张已支付505921元,但仅其中299321元被xx公司认可,其余款项无证据证明已支付给xx公司。一审法院认定的欠付工程款584313元及利息计算方式合法有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由XXX司承担。这起案件明确了建设工程合同中挂靠关系的认定标准,强调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保障了施工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在劳动工伤领域,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审理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也展现了魏宪合律师的专业能力。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为由拒付工伤保险待遇。原告认为停保当月缴费已完成,待遇应予支付,故诉请撤销两被告决定并责令支付待遇。魏宪合律师和孟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
魏宪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操作规则及《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他指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停保操作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持续有效。两被告仅依据形式停保日期否定实体参保状态,属于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庭审中,律师针对两被告的职权依据、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进行了系统性质证与辩论。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为第三人足额缴纳2023年11月工伤保险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的情形。社保停保业务为“本月办理,次月生效”,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违背《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的立法目的。被告未央区人社局作出的复查答复对原告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遂判决撤销两被告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意见》及《复查答复》,责令被告社保中心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的待遇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这起案件明确了工伤保险参保状态的认定标准,强调了社保业务操作规则的重要性,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出,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司法实践注重审查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和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重点审查合同的效力、挂靠关系的认定以及工程款的支付;劳动工伤行政诉讼中,关注工伤保险参保状态的认定和社保业务操作规则的适用。魏宪合律师在这些案件中,通过严谨的调查、有力的辩论和对法律的准确运用,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