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劳动合同终止。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相当于期满后又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则根据第82条规定,应该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未续签合同继续用工满一年,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享有以下权利:
1、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主张从用工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指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2、因未签合同满一个月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强制性规定,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十)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六)款规定范畴,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一)款和第三十七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
1、仲裁时效为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仲裁时效的计算。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遭到了侵害,这是其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基础。从这一时间点开始计算仲裁时效期间,符合仲裁时效是权利人请求仲裁机构保护权利的法定期间的本意。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主观上已了解自己权利被侵害事实的发生;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了侵害,指权利人尽管主观上不了解其权利已被侵害的事实,但根据他所处的环境,有理由认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实,他对侵害的不知情,出于对自己的权利未尽到必要的注意或将其作为推延仲裁时效期间起算点的借口的情况。
仲裁时效的起算,以权利人的权利客观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观上已知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构成要件。权利人主观上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实上其权利并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时效期间开始计算。
事实上,有些劳动者打从一开始就知道公司不签劳动合同的这种做法侵犯到了自己的权益,但当时不加以重视,后面因为一些新的劳动争议才针对之前的侵权行为索要相关赔偿的话,因为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劳动仲裁机构并不会受理,除非超过仲裁时效并不是员工个人造成的,才有可能重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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