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多个债权人那么被执行财产分配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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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会进行分配,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 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 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 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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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多个债权人那么被执行财产分配

一、多个债权人如何参与分配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

1、债权人参与分配的条件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向其原申请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该执行法院应将参与分配申请书转交给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说明执行情况。

2、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分配

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首先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二、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且被执行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因同一文书属同一执行案件,不存在先后问题。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同一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涉及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三、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当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向全部已知债权人清偿债务时,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时,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首封法院的债权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财产将优先受偿。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而不论作出执行依据的判决的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未经清理或清算而撤销、注销或歇业,其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参照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规定参与分配。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其余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当其财产被分配完后,被执行人对剩余债务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后,可随时向法院申请继续依法执行。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非企业法人既不能适用破产制度,也不能适用公民、其他组织以及特殊情形下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我们认为,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即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无担保物权的,则按各债权比例受偿。

如果在欠债不还的案件中,债务人拥有多个债权人的话,法院将其名下的财产进行估算之后,会按照市场预值和按照相关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进行偿还,每个人按照所需偿还的金额偿还,不会多还也不会少还,如果是不足还清的话按照债权先后顺序进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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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的叔叔前段时间在打官司,我也不是很清楚,只知道什么被执行人存在多个债权人,所以问下执行时财产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这个就比较简单了,钱比欠债多,债权人根本就不用担心,拿着判决书直接去零钱就行了,当然,也不能一窝蜂的都去,钱够用,也得按照规矩领去,具体怎么个先后领取顺序,《执行规定》第88条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下面我们先看下法条怎么说。
《执行规定》第88条第一款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第二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即使钱足够,权利有保障的还是可以优先领取,所以以后大家借给别人钱的时候一定要留个心眼。
另外要说明的是,这个88条没有注明“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一条件,但在各地法院的实践中,给予了他明确的使用条件,也就是说使用这一条,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其可供执行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虽不足清偿全部债务,但尚在经营。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第二点中的“尚在经营”判定的标准就是没歇业,这个歇业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歇业”是指企业法人终止经营的状态,企业法人歇业,依法应当向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当然,还有两种情况也等同于歇业:一是企业法人领取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二是企业法人因资金链断裂、负责人逃匿或主要财产被执行处置等原因而停止经营的,可按歇业处理。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说明,被执行人的多项财产分别被不同法院查封,部分法院查封的财产虽足以清偿其本院执行的债务,无法清偿其他法院已为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此种情况不属于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也就是说,足以清偿的意思是不只限于单个法院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是指这个被执行人自己的所有法律已确认债务。
这一块虽然法律规定的比较模糊,相信在不久得将来,法律会对这一块进一步明确。
被执行人是否享受债权人的财产分配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参与分配制度参与分配是指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根据但未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因执行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者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申请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的一种财产分配方式。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或者已经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参与分配。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参与分配和被执行人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事实和理由,并附有执行依据。参与分配申请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清偿前提出。 二、债权人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九十七条至第二百九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条到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债权人申请对非法人的被执行人财产参与分配应当同时符合四个条件: ( 1)申请参与分配人必须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即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判决书、裁定书、支付令、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公证债权文书等)的债权人。 ( 2)人的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 ( 3)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必须在被执行的财产被执行完毕之前。 ( 4)参与分配应当向原申请强制执行的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写明参与分配的理由和执行依据,由该转交给主持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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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是多份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
1、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对于均仅享有普通债权的债权人来说,其受偿顺序均由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决定;若债权人是基于所有权或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则该债权优先于普通金钱债权受偿。
2、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
(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若申请人之一或被申请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则移交破产管辖法院,中止执行程序;若未能进入破产程序,则恢复执行。
(
2)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的,对已经取得债务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在被执行财产被执行完毕前,有权通过提交参与财产分配申请,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制作分配方案。
(
3)被执行人为非企业法人的,其只能一般性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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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
一、根据现有证据,本案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还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参与作案的证据只有其他一些所谓的同案犯在询问笔录中对绰号为“长毛”的描述,但这些人的描述是不一致的,李的描述是“长毛是衢州人,身高175CM左右,中等身材”,王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偏瘦”,吴的描述是“身高165CM,身材有点胖”,钱的描述是“175CM左右,中等身材”。而身高1.65米的人和1.75米的人区别很大,做出判断并不难,同样对身材胖、瘦,做出判断也是很容易的,但几名所谓的同案犯的描述却是相互矛盾,根据他们的证词,无法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即他们描述的是同一个人。尽管上诉人绰号也叫“长毛”,但衢州地区绰号叫“长毛”的并非只有上诉人一个人,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原判认定上诉人作案的证据还有李等人的辨认笔录,上诉人认为这些辩护笔录不具备客观性,李的辨认时间花了23分钟,从2011年1月19日9时15分至9时38分,根据他们的证词,他们整天和上诉人混在一起参与盗窃,彼此应该是非常熟悉的,几秒钟之内就应该能辨认出来,需要这么长时间吗?同样,钱、王、吴也都花了15钟的时间才辨认出整天混在一起的伙伴,而且他们的辨认时间都是15分钟,也与常理不符。人的认知能力、反应能力是有区别的,对一样事物的判断绝不可能用同样的时间,从公安机关提供的辨认照片来看,也存在瑕疵,其他人都留着长头发,只有上诉人是留着短头发,而且一看是剃了光头以后才长出来的,这也使辨认人很容易根据这一特征来推断出公安机关叫他们辨认的对象,钱、王、吴三人的辨认地点都是在派出所,由于场地限制,也存在三名辩认人相互通气、相互影响的可能性,而派出所给三人提供的辨认人照片列表,上诉人全部都是排在第一号,所有上述瑕疵,上诉人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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