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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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了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范围: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提到政府信息公开原则,耳熟能详的一句话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此需说明两点:第一,所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是一个通俗的说法,不是法言法语。《条例》第5条的表述是:“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二,这一通俗的说法总体上是符合法律本意的,但需要作具体的辨别和界定。

政府信息可以分为两类——公共信息与个体信息。

所谓公共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的,适用于不特定多数人的信息。《条例》第10、11、12条所列举的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个别项目外,都属于公共信息。对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公共信息原则上都应主动公开,其不公开的例外情形有两类:一类是国家秘密;另一类是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如《条例》第8条所规定的“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所谓个体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制作或者获取的个人信息、企业信息,这类信息首先是个人的、企业的信息,这是第一性的,然后才是政府信息,这是第二性的。因这类个体信息往往属于或者可能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因此,行政机关对这类信息应该“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个体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其公开的例外情形也是两类:一类是经权利人同意后,依申请公开。操作中需要明确的一个问题是:在征询权利人意见过程中,权利人逾期不予答复,是视为同意还是不同意?笔者认为,按照保护优先的理念,应当“以不公开为原则”,视为不同意公开。另一类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权衡的结果是公开所保护的公共利益大于不公开所保护的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的,可以决定主动公开。

关于个体信息,这里没有把企业之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入个体信息范畴。具体可以分为三种情形:

一种是和企业相似的具有商业秘密的经营性主体,如工商个体户、合伙制经济实体。在以往的立法和执法实践中,这类主体都是参照企业执行的,无需特别申明。

第二种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外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人民群众团体等,因其组织的公益性质,在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其信息也是以公开为原则的,而且应当属于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三种是自治组织(如居委会、村委会)、自律组织(如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等),其依法承担公共管理职能所产生的信息,应当属于政府信息范畴,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信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涉及个体信息则以不公开为原则。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公民有权要求对关涉自身不准确政府信息记录予以改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条例同时规定,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根据条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公民可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量大面广,涉及社会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政府信息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基于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主动向政府申请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除了条例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条例,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条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4种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条例特别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条例同时明确,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4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条例明确,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范围,一般涉及到社会安定的信息,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工作人员都是不能够轻易公开的。国家的行政机关,对于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其他有关隐私安全的信息,也是需要严格遵守保密协议的。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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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有哪些?
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范围。第二个层次,有两种情形是国际上普遍列入不公开的范围,而我国却没有排除的:1、正在形成、研究中的过程性政府信息。2、公开可能影响执法和司法公正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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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信息有: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另外,政府公开信息的形式有两种:
第一种,是主动公开;
第二种,是依申请公开的。
一、政府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
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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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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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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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我一个同学最近想申请行政复议来维权,可是对方说他的问题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内。请问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立案工作规定》,推出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负面清单”制度,是适应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重在进一步规范行政复议立案程序,提高行政复议立案效率,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更加明晰行政复议立案要求,更加便捷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中,将“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申请人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超出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等18种情形确定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的范围,即明确界定了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负面清单”。由此,今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对于被列入“负面清单”的,行政复议机关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对于在“负面清单”之外的,只要是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行政复议机关都应当先行受理,经实体审查后再作出相应的行政复议决定。
《规定》指出,行政复议立案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和“一事一申请”原则。其中,还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应当提交的各项材料、承办人员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制作《告知书》送达申请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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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理由范围是什么?
主要包括三款规定:公开后可能对国防、外交、国家安全、领土完整、民族团结等国家利益产生不利影响的信息;公开后可能影响重大经济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信息安全或者造成经济金融市场异常波动的信息;经地方同级人民政府确认,公开后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危害公共安全、宗教、侨胞等事项公开后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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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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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和受案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具体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    2.不服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不服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    4.不服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    5.认为的行为侵犯到自身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6.认为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因此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    7.认为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没有依法办理,但自己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审批、登记有关事项);    9.没有依法履行当事人向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    10.经申请,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11.其他认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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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行政赔偿范围有哪些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刑事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 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 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 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先予执行的范围和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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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县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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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范围和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专利授予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有哪些 除了下面几项,都能进行受理。 1、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等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没有违反国家法律,但是由于被滥用而违反国家法律的,则不属此列。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科学理论是对自然界认识的总结,是更为广义的发现。它们都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这些被认识的物质、现象、过程、特性和规律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才能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它仅是指导人们对信息进行思维、识别、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法则,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例如,交通行车规则、各种语言的语法、速算法或口诀、心理测验方法、各种游戏、娱乐的规则和方法、乐谱、食谱、棋谱、计算机程序本身等。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将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与条件的自由。另外,这类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理论上认为不属于产业,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例如诊脉法、心理疗法、按摩、为预防疾病而实施的各种免疫方法、以治疗为目的的整容或减肥等。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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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范围是: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提出,人民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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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姐妹要去对公安部门的不执法给行政复议,但是却被打回来了,行政复议不受案范围是什么
[律师回复] 申请复议范围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不服,不能依照本条例申请复议:

(一)对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服的;

(三)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者处理不服的;

(四)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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