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可以延后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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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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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作单位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终止,发放工资时间应该在合同结束时间,由单位一次性结清。劳动法明确规定,延期支付离职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法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但是实际操作中,工资何时清可以和劳动者协商具体的时间,如果单位拒绝支付可向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进行维权。

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可以延后拿吗?

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可以延后拿吗?

应该可以。员工主动要求即可。离职时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一次性结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举报。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规定,任何工作单位不得延期发放离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劳动补偿金额,但是在结算工资和劳动补偿金的时候员工可以和工作单位进行协商,要求什么时候发放工资和赔偿金,如果对方没有明确表示,那么在离职的2个月内必须结清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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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劳动者能自愿终止该合同。如果只是顺延没有签订新合同,这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劳动者可以根据自身意愿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所以,劳动合同顺延劳动者能自愿终止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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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现在想要去找一份枕证据,需要法院延期审理,申请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通知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公告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时,由于出现法定原因,而另定日期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制度。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但延期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中止审理是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因出现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情形,而决定中止审理。
1、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2、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除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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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审理的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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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前几年大学毕业的时候,就到了现在的公司工作,现在有些地方不明白,想知道合同终止顺延提前期是什么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约和没到期解除在赔偿金的标准上没有差异,唯一的区别是没到期解除合同如果劳动者已经过试用期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如果没有一个月提前期必须额外支付一个月月薪作为提前通知期的代偿金,有关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补偿办法如下: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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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朋友因为要和公司终止劳动合同,想要咨询一下,关于2017延边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1、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在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也的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是有了更好的打算,其生活不会因劳动合同的解除而陷入困顿,因此《劳动法》并没有要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应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往往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或者欺诈手段,迫使劳动者自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使劳动者既失去工作,又得不到经济补偿,这显然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22日颁布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3)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4)拒不支付劳动者处长工作时间工作报酬的;
(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结合上述规定,在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如因下述情形,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3)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4)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5)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6)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在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缩小了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劳动合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这里即便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然后经用人单位同意,用人单位也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这种情况明显不符合法律确立经济补偿金之目的。因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缩小了用人单位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范围,即只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有义务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错解除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和以前的法律基本保持一致。

4、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新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将劳动合同的终止也纳入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这种改进更能体现经济补偿金的目的。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因下述原因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除非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要求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仍不同意续签的,用人单位方可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

(2)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归于无效,用人单位也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
对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劳动部在1994年12月3日颁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的经济补偿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

1、违法行为所产生的经济补偿金。即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或者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 的经济补偿金。

2、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3、无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即对于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情势变更或者经济性裁员,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对于上述之标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作了一些修正:主要有如下方面:

1、细化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即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更改了有年限限制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情形。即只有劳动者月工资高于法定标准,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才有年限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上述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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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延安工作已经快一年了,现在不行做了,我想问下2017延安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标准是按照什么来参照的
[律师回复] 遭辞退有补偿的情况如下: 根据劳动法规规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退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
(4)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退职工都要给予相应的补偿。这是对延安劳动法辞退员工补偿标准问题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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