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二、税务处罚的种类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七条第六款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其中停止出口退税权的处罚设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订后的《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才予以明确为一种行政处罚,这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种类设定权限的规定。
1、罚款
罚款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处罚。由于罚款既不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又能起到对违法行为的惩戒作用。因而是税务行政处罚中应用最广的一种。因此,运用这一处罚形式必须依法行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数额、幅度、权限、程序及形式。
2、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是对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具体有两种情况:
1、对相对人非法所得的财物的没收。就性质而言,这些财物并非相对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占有。
2、财物虽系相对人所有,但因其用于非法活动而被没收。
3、停止出口退税
三、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包括: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通知有关部门阻止出境、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权行使主体必须是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并依法行使税务行政处罚权,一般都是政府行为机关中的税务管理部门。在执行税务行政处罚权的时候,要出示相关证件,并出具行政处罚单据,需要的时候还应当对执法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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