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的终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进行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劳务关系还有经济补偿金吗?
劳务关系的终止根据实际情况是可以进行经济补偿的,首先,我国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情形有以下几种:
第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
第四: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原合同无法履行,双方解除合同的;
第五:单位经济性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因以上五种原因,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单位依法应当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而双方合同期满,属于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双方劳动法律关系正常终结,权利、义务终止,单位即无法定义务也无法依据给予劳动者补偿。因此劳动合同正常期满,不存在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
三、解除劳动合同要付经济补偿吗
(一)双倍赔偿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需要明确的是,劳务关系解除后是否能够获得经济补偿金,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界定。一般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主动与劳动者解除劳务合作关系的,则肯定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如果是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则不需要单独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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