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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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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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退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

内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内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是;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 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 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 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 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 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 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 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在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内退是属于一些快要退休的老员工,因企业有其它按排,直接退出岗位而保留自己的工资的一种形为,对于这种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虽说内退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是没有解除的,同样公司也必须要把工资按照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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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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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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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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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性别: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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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尚未期满,现乙方因个人原因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共同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1、双方同意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工薪及福利同时截止。
  
2、乙方保证在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一周之内,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完毕全部的交接手续,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移交,资产的回收,工作的汇报,转单的签返,付清对甲方的应付款项,提供客户信息等,与此同时,双方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
  
3、因乙方在职期间曾担任二级公司的总经理,为保障甲方的权益,乙方保证在离职后遵守如下约定:
  
(1)继续遵守和甲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不外泄在职期间从甲方获悉的任何商业秘密;
  
(2)自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二级公司主营业务相冲突的商业活动。
  
(3)不得以任何方式做出有损于甲方与客户的合作关系的行为。
  
4、为弥补乙方因上述约定而有可能出现的损失,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补偿金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税后)
  
5、乙方按照本协议书的约定办理完毕全部的离职手续后,甲方将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的第一个发薪日,将50%的补偿金直接划到乙方的工资卡上。
  
6、如果乙方严格遵守第3条中的约定,甲方将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一年后将剩余的50%的补偿金支付给乙方;如果乙方出现了违反约定的行为,甲方可以不支付该50%的补偿金。
  
7、乙方承诺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应继续承担的其他义务。
  
8、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除本协议内容以外,不再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9、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_____元。
  
10、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于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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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我国《收养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此外,按照该法第27条的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也是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禁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单方解除收养,是出于稳定收养关系,保护养子合法权益的需要。如果出现某种重大事由致使收养关系确实无法维持,收养人和送养人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除收养的协议的,自当依法准许。在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协议解除收养的问题上,自应尊重双方的共同意愿。
1、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
(1)在养子女成年以前:
解除收养须得收养人和送养人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还应征得本人同意。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对解除收养的意义和后果,是有一定的识别能力的。是否解除收养,事关该子女的切身利益,取得其同意是完全必要的。
(2)在养子女成年以后:
解除收养关系须得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即该养子女的同意,双方在解除收养的问题上,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无须以原送养人的同意为解除收养关系的必要条件。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当事人应就解除后的财产和生活问题一并达成协议。
2、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程序:
我国(收养法)第28条规定:“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当事人应当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的书面协议,共同到被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收养登记机关收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为当事人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收回收养登记证,发给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二、依当事人一方的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1、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条件,按照我国《收养法》第26条和第27条的规定: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但送养人与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送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双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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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案件,应当查明有关事实,根据婚姻法》、《收养法》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收养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养子女的权益。在养子女已经成年,养父母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情形下,应当依法保护养父母的利益。一般说来,首先应对此类纠纷做好调解工作,促使原、被告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保持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调解无效时,依法作出准予或不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依诉讼程序解除收养关系的,收养关系自准予解除收养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解除。在诉讼程序中以调解方式解除收养关系的,其性质亦为协议解除。但是,诉讼程序中达成的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不同于诉讼外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人民法院已将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载入调解书,当事人无须另行签订书面协议;也无须再办理解除收养的登记或公证证明。已生效的准予解除收养关系的调解书,是收养关系业经解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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