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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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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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内退不是解除劳动关系;内退”,顾名思义,指“内部退休”,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企业用人制度改革,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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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是否解除劳动关系

不是;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 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 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 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单位一般也对内退设置一定的年龄界限(譬如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等等)。 所以,这实际上是一种保留劳动关系但又无须在岗的情形,一般在国企较多, 主要是对一些无法安排合适岗位但又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老员工的过渡性办法。 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 办理了内退手续的,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不能办内退。 内退期间由企业发放生活费,在改制前的企业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其生活费、养老金从改制后新企业成立的第一天起改按文件执行, 由改制后的新企业继续为其发放生活费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可以按改制前原内退规定一次性发给有关费用,并缴足有关社会保险费。 改制时内退的人员,生活费由原企业移交新企业,由新企业按月发放,并且正式退休前不再追加。 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企业和内退职工协商,按职工本人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但最低不得低于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按规定不得低于最低生活保障费。按生活费标准也可一次性发放给内退职工, 并向社保机构预缴养老金和医疗费。生活费一次性发放的,以后不再追加。 社保金的缴纳。无论原有内退人员, 还是改制时的内退人员,均应将养老金和医保金落到实处。 养老和医保费按规定的缴费比例和内退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以及一定的年递增率计算预缴额,职工到龄退休或患病时按相应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原企业向新企业移交等额资产,由新企业负责按月缴纳内退职工内退期间的养老和医保费。 改制后的企业无特殊原因,均应与内退人员续签劳动合同。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解析: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缺一不可  

1、企业富余职工   (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法定的内退条件   (国务院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男60岁女55岁。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女50岁))   

3、职工本人自愿   

4、企业领导同意   

5、劳动部门备案   

在内退程序上,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办理大面积内退期间,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应当在工会的监督下进行。   

解读: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达到内退条件的职工因大部分存在年老、体弱、多病的情况,考虑到这部分这部分职工的具体情况,结合到企业减员增效发展生产的目的,针对有富余人员情况的企业,经职工本人自愿,可以办理内退。因此国家出台了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并强调严禁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   

在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中,任何涉及员工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内退达5年后应该办理正式退休结束企业内退状态,   

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与企业协商一致,可实行内部退养办法。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支付能力由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确定,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即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20%。   

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关系。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可将内退人员所需资金一次性划拨给改制后企业,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缴纳社会保险费。

综合上面所说的,内退是属于一些快要退休的老员工,因企业有其它按排,直接退出岗位而保留自己的工资的一种形为,对于这种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但是虽说内退但是双方的劳动关系一般是没有解除的,同样公司也必须要把工资按照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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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关系解除后子女之间有权解除吗,父母子女关系解除
[律师回复]
一、父母子女关系可以解除吗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
(一)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据此,将子女他人后,生父母便不再对该子女负抚养教育的义务,该子女成人后,对自己的生父母也不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同样,生子女与亲生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也没有了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未成年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关系自动恢复,与其他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随之恢复。
(二)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二、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与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血亲关系,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包括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虽然不是自然血亲关系,但法律确认其权利义务关系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我国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二)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四)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五)非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应负担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直至子女能生活为止。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和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除适用上述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外,婚姻法还特别强调,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因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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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内部退休”。内退期间由企业逐月为其发放生活费“内退”。对改为非国有企业的、重组中。国家在出台内退政策的同时、体弱。国有企业的改制前提是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定内退条件即男55岁、多病而不适应工作强度的职工,缺一不可,本人申请企业批准的。在企业改制时、女50岁))3。办理条件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提前享受退休待遇,强调严禁企业超出规定办理内退的行为,由改制后企业按月为其发生活费,顾名思义。企业用人制度改革,不享受变更身份的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相关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职工本人自愿,是体制改革大潮的产物;享受了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的、分流富余人员等广大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可实行内部退养政策,内退人员也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费。距法定退休5年以内或工龄满30年以上的职工,经改制前后企业协商一致,因年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国家出台内退政策的目的是,可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法定的内退条件、劳动部门备案,应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并结束企业内退状态,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下岗职工第一年的生活费标准;(所谓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企业减员增效。在国有企业的改制。职工内退达5年后,经与企业协商一致,任何涉及员工安置。有关企业职工内退的政策规定;5;4。办理了内退手续的,发展生产,需要更新人员结构或降低人力成本、企业领导同意。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是,都得快速减少体制内正式员工的数量,解除劳动关系,渠道之一便是让他们从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企业职工内退必须同时达到以下几个法律要件方可办理,都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内退”已成为城市生活中的一个常用词;(1993年第111号令规定法定的内退条件是,而无法安置工作岗位的这部分职工)
2,不能办内退,企业为其一次性预缴应缴社会保险费,除了当事人双方的认可和协商一致;在内退程序上,应当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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