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清算,指企业因经营期满,或者因经营方面的其他原因致使企业不宜或者不能继续经营时,自愿或被迫宣告解散而进行的清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以及公司章程关于解散公司决议的相关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召集应符合特定程序,应提前通知到全体股东,并在通知书中列明会议议程和议题。
在会议上,公司股东们应当对解散公司形成决议,赞成票一般要超过三分之二,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高于该比例的除外。
同时,股东会/股东大会关于公司解散的决议中必须处理成立清算组,明确清算组成员(自然人),人数在三人以上。
简要来看公司解散清算包含有如下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1、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2、公司应于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0日内向工商登记机关提交备案资料
(二)清算组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或者人民法院确认。3.通知、公告债权人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6.清理债权、债务7.处置公司资产8.处理职工问题9.执行经确认的清算方案,分配财产10.编制清算报告11.办理银行销户手续12.申请注销登记
(1)办理注销公告手续(2)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以上为简要介绍,如需详细方案请与律师当面研究后作出对公司或股东最有利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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